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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系統徵管工作總結

地税系統徵管工作總結

地税系統機構經過幾次變革後,在徵管機構設置和管理模式雖然取得了一些新的突破,但是在運作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缺陷。因此目前很有再次進行改革的必要。

地税系統徵管工作總結

一、我市徵管面臨的難題

(一)徵管考核內容過於繁雜,實踐工作中很難執行到位。目前,根據總局徵管質量考核辦法,對基層徵管實施“七率”考核,多年的實踐表明,這種考核辦法尚有待完善。一方面,“七率”中的税務登記率、申報率存在着計算依據不準、考核與實際脱節等問題;另一方面,按季考核工作量大,採用普查方法必然耗費大量人力和財力,得不償失,採用抽查方法必然導致結果有失真實,效果不佳,因此在徵管信息尚未完全電子化的情況下,按季考核難以實現。

(二)徵收力量配置難以平衡。目前從總體上説,我市徵管力量相對不足,相對而言,機關人員偏多,一線徵管人員不足;城區徵管人員偏多,農村徵管人員偏少。就税收收入而論,城區重點税源徵管力量少但效率高,農村農村零散税源徵管人員多但效率低。在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徵管模式沒有完全到位、徵管力量普遍反映緊缺的情況下,既要保證重點税源的徵管監控力度,又不能放棄對零散税源的管理主權,因而徵收力量配備很難平衡。

(三)徵管責任追究難以到位。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政府財政以支定收,對税收計劃的行政干預造成了税收任務連年高居不下,偏離了經濟税收的航道,徵管責任不合理導致難以追究;另一方面,個別税幹在地方政府的強烈要求下違反發票管理、轉引買賣税款,有税不收或者收過頭税,導致徵管責任難以追究。

(四)徵管機構設置不盡合理。一方面,兩級稽查的同時並存,既與國家税務總局“不許重複多頭檢查”

的規定相違背,又削弱了稽查隊伍的力度,影響税收執法剛性,而且存在城市分局檢查科室與稽查局“爭權奪利”的現象,加劇雙方的矛盾和磨擦;另一方面,在城市分局的內設機構不合理,造成了管理權限的分散和管理責任的淡化,主要表現在辦税服務大廳行使了部分管理權限,在信息溝通渠道不暢的情況下,與管理科所工作脱節。

二、我市加強徵管應對措施

(一)強化了徵管基礎工作。我市從規範管理入手,首先是健全了徵管制度,抓好了徵管基礎建設。對內重點健全了崗位責任制度,特別是認真落實徵管責任追究制度。對外按照新《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研究完善了登記制度、申報管理制度、分類管理制度、違規處理制度和徵管操作程序。二是確定了科學的管理方式,按照“分工、協作、高效”的原則來對所有人員進行合理分工。三是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各項税收業務的透明度,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採取了多種措施規範發票管理。一是建立了嚴格的發票管理制度。二是把好了發票的發售關、審核關、檢查關。三是嚴格了內部責任追究,對不按規定發售,開具發票的責任人嚴厲追究。四是對發票違法行為進行嚴格處罰,堅持內外一事同罰的原則。特別是從嚴打擊了製售假髮票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還嚴格查禁了各單位接收報銷非正式發票。

(三)理順了徵管與稽查的關係,強化税務稽查。新的徵管模式是以查促管,進而提高徵管質量。一是抓計劃。以稽查計劃明確了稽查部門的查户任務,確定了檢查面,並設立了稽查積分制度進行考核。二是採取了有力措施和手段,提高查處税款和滯納金入庫率。三是抓處罰。加大了税務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避免以補代罰,提高了稽查部門威信。

(四)高度重視和加強了徵管信息化建設。一是加強了對信息化建設的領導,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二是堅持了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建立了全市税務機關的廣域網。三是既注重税收信息技術的開放性和技術的先進性,又考慮税收徵管和行政管理對信息技術的需求。兼顧本地區信息化現狀,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現有設備資源和信息資源。四是組織了計算機人員方面的培訓,同時選派專業人員到學校深造,每個基層單位至少配備了1-2名專業技術人才,確保計算機網絡系統能夠正常的運轉。

(五)切實解決了基層徵管中的難點。一是加強了税法宣傳,提高全民納税意識。二是建立健全了代扣代徵管理制度,明確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組織了代扣代繳義務人進行培訓。三是強化了徵收管理,完善徵管辦法,搜索新的徵管辦法。四是依靠當地黨政領導,充分發揮和運用了社會力量協税、護税,改善地方税收徵收管理環境,全面促進地方税收工作快速發展。

三、徵管改革建議

(一)建議規範機構及名稱

建議將徵收分局的名稱統一變更為税務所。根據新徵管法的規定,税務機關是指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税務所和按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税務機構。只有以上税務機關(包括稽查局)才具備税收執法主體資格,行使税收執法主體的職能。農村徵收分局作為縣級地税機關下設的徵收機構,雖然經過省局的批准設立,徵管範圍比以前的税務所要大,也能行使税收執法主體的職能,但並非《徵管法》所列示的税務機關,因此不能作為一級執法機構對外承擔執法主體的職能,一旦與納税人發生税務行政複議或訴訟,我們將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如果變更名稱後,將使得執法行為更加規範、合理。

(二)建議優化機構設置

就我市現狀而言,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都存在着徵管機構數量過多,設置方式縱橫交錯,內設機構不規範的局面。內設外勤機構科、所並存,分局的結算與稽查的檢查同時並存,農村徵收分局數量過多,直接導致税收固定成本過高。

建議將城市分局定位為一級管理機構。城市分局與縣以下的徵收分局性質不同,它對應城市的區級政府,是縣區一級政府的法定職能部門,承擔縣局機構同樣的職責,因而不應作為市局派出的徵收機構,只能作為一級管理機構存在。

建議調整農村税務所(徵收分局)設置,取消駐鄉專管員制度,實行集中巡迴徵收。駐鄉專管員模式已經實行幾十年,但在農村税幹人手不足、税源零星分散、交通發達,信息暢通的情況下,顯露出諸多的弊端,越來越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税收工作的要求。單人駐鄉,勢孤力薄,難以執法,難以考核,而且造成城區重點税源徵管力量不足。新的《徵管法》實施後,對税務機關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送達税務文書、税務檢查、行政處罰等都要求有兩名以上税務人員實施,從法律上否定了單人駐鄉的舊模式。解決辦法:一是適當合併税源少的徵收分局,改設成大的税務所;二是取消駐鄉專管員制度;三、設立巡迴徵收組,每個組配備2-3人,由中心税務所管理。

建議調整城市分局的內設機構,提高城市分局的整體效能。城市分局統一按納税人納税誠信等級設置機構和服務窗口,以納税信譽等級分類實施管理分類。把納税信譽好的户集中起來管理,可以節約管理力量,把納税信譽不太好的户集中起來管理,便於加強監管力度,把納税信譽特差的單位集中起來,便於加大稽查力度,不同等級的納税户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當納税户的信譽等級調整後,更換其管理部門。這樣既有利於調整內部徵管力量的分配,又有利於加深納税人對自己納税信譽等級的認識和重視,切實扭轉納税人的納税觀念,而且在社會公眾的心理上形成一個習慣性的認識,瞭解一個納税人的信譽等級,就聯想知道其主管税務所,知道其主管税務所,就可以得知其納税信譽等級。

(三)建議推行專業税收稽查體系,擴大“一級稽查”模式,撤消城市分局的檢查科室,集中税收檢查權限,迅速增加稽查隊伍力量。推行專業税收稽查體系,符合“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徵管模式,既能增強綱税人的法律意識,又能提高税務人員防腐拒變的能力,強化依法治税,維護税法威嚴。既有利於税務稽查工作的專業化和規範化,又有利於減少城市分局與稽查之間的干擾和阻力

標籤: 徵管 地税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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