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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通用13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通用13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1

公共場所自主規範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通用13篇)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負責任人(經理)是本單位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自主規範管理;

二、要按照市衞生監督所印製的《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範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的自查項目(共有七項,分別是衞生許可證管理、衞生制度、從業人員衞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衞生設施設備管理、衞生用品採購管理、店容店貌)開展自查。

三、按照《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範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及本單位制定的衞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衞生進行檢查,分管理總經理每週督查一次,經理三天督查一次,衞生管理組長每天督查不少於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好登記責令相關人員及時整改到位並做好驗收工作

四、不定期對衞生管理檔案的檢查,內容包括

1、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2、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3、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4、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6、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7、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8、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將按照本單位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2

為搞好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安全和衞生管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工作環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辦公室、教室、會議室,多媒體室、閲覽室、實驗室、保健室、運動場、活動室、食堂、廁所等。

第二條 教室、閲覽室內採光、照明必須符合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 必須並保持教室、閲覽室等的空氣流通,做好通風設備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 做好周邊環境、場所的安全衞生管理工作,減少或禁止噪音,保證教學、工作、生活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實驗室的廢棄物,隨時清除生活垃圾,營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

第六條體育場地要經常檢查場地設施,發現設施損壞,應及時維修,保證使用安全。嚴禁一切車輛進入體育場地內。體育場地只提供校內學生及教職工活動,校外人員必須辦理租借手續,方準提供使用。要保持體育場地內外以及周邊環境的整潔衞生。

第七條 學校的校舍維修、改造以及設計必須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安全衞生要求。

第八條 公共場所的使用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衞生管理責任制度,並配合學校安全衞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衞生檢查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 學校按有關規定對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從業人員隨時進行安全衞生培訓並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條 為保證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衞生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或健康合格證,才能從事本項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公共環境工作人員應該按規程操作。

第十二條 凡不按本規定操作的單位或個人,如發生事故,學校將按有關法規進行人員調整,情節嚴重者,並進行經濟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保障廣大旅客及交通運輸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於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

第三條 交通系統各級行政部門是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系統各級衞生防疫站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未設立衞生防疫站的,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委託地方衞生防疫機構負責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

第四條 港口客運站、長途汽車站、客船的設計、經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場所衞生標準。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五條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培訓,由所在地交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考核。

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應根據國家“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衞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下達培訓任務和要求。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後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六條 凡在主要對旅客和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從事直接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從事此項工作的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準上崗。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申報應檢人員名單。健康檢查工作由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或其指定的醫療部門承擔。檢查工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後一週內,將檢查結果上報交通衞生主管部門。對檢查合格者,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核發健康合格證。

第七條 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務於交通運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必須持有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簽發的交通衞生許可證,方準辦理營業手續。申請交通衞生許可證,須向所在地的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提出。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對營業場所進行審查、監測,符合《條例》要求的,發給衞生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領衞生許可證。

衞生許可證每兩年複核一次,未按《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期複核的原衞生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八條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於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除進行妥善處理外,應及時報告交通衞生監督機構。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應向受害人賠償損失:

(一)因微小氣候不符合衞生標準造成虛脱休克的;

(二)因空氣質量惡化造成呼吸道傳染病的;

(三)因強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暫視力損害的;

(四)因強烈噪聲造成短暫聽力損害的;

(五)因飲用水不衞生造成介水傳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衞生設施不衞生造成腸道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膚病、性病等傳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中毒的。

以上各項必須用標準方法檢測,經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確認。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交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制度。中心衞生監督機構負責所屬地區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監測,並對所屬的衞生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條 各級交通衞生監督機構對所轄範圍內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參加竣工驗收,對經營活動進行預防性和日常的衞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交通衞生監督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任務。衞生監督員應選擇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的技術職稱、熟悉有關監督監測業務和規章的人員擔任,並經衞生監督機構的上級衞生主管部門考核批准。

設置衞生監督員後,應向交通部衞生主管部門和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年發送旅客在五十萬人次以下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可設衞生監督員一人。超過五十萬人次,每增加三十萬人次,增設衞生監督員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設衞生監督員一人。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公務,必須着裝整潔,佩帶“中國衞生監督”證章,出示衞生監督員證書。

交通部直屬單位衞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衞生監督員,由交通部衞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雙重領導港務局衞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衞生監督員可由交通部衞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衞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衞生監督員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應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對依法行使職責的衞生監督人員謾罵、毆打,阻撓衞生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責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交通系統各級衞生主管部門的人員、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的人員以及所設置的衞生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4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衞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衞生制度和衞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衞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衞生許可證》;

2帶領衞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衞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衞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衞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衞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衞生工作。

三、衞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衞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衞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衞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重複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消毒、按衞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複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採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週轉用,一般應不少於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衞生標準》(WS205-20__)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衞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衞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衞生要求。

衞生清掃、除害衞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並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衞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髮、勤剪指甲。

衞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衞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衞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衞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衞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衞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衞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限期當事人改正。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衞生標準和要求,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衞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 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衞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衞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5

公共浴室衞生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每晚要徹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顧客用過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時還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五、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公用品消毒間,配備齊全的消毒和保潔設施,並配有專人負責消毒工作。

六、對浴衣、浴褲、毛巾、浴巾等棉織品要求做到嚴格消毒,並做好保潔工作,確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衣褲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七、浴室設置氣窗,保持良好通風,做到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於2%,室頂應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的顧客進入浴室就浴。

九、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和禁煙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粧品、消毒劑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十一、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衞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6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1、營業場所依法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

2、場所內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並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3、衞生管理制度健全,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管理組織每週開展衞生檢查改進工作,並做好記錄,建立衞生檔案。

4、衞生專幹負責對場所內的衞生進行經常性衞生檢查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培訓。

5、營業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等,牆面、掛圖、壁燈乾淨無塵。

6、對公共衞生區域每天徹底消毒,有廢棄物盛放容器並加蓋。

7、場所內的衞生間機械通風良好,地面必須保持乾燥潔淨,便池、馬桶、面盆隨時清理乾淨,枱面、鏡面、烘手機乾淨無塵。

8、營業場所內及客房應加強自然通風,保持機械通風設備的正常運轉,機械通風設備按衞生要求每週清洗過濾設備並做好記錄,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衞生標準和要求,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衞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衞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衞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衞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衞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8

食堂衞生管理制度

食堂是學生生活一個公共場所,應保證良好的清潔環境,為進一步提高與完善衞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過程,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嚴把“病從口入”關,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去做,保證就餐者的身體健康。

二、將食堂的工作場所進行嚴格劃分,分別由將衞生分擔區域落實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幹,事事有人管。每人將自己的衞生分擔區域認真清掃整潔。

三、食堂衞生要天天保持乾淨整潔,做到窗明地淨,無油漬,窗台無灰塵。保證紗窗完整無破損,發現破損時及時上報修理。暖氣片(管)及各種上下水管道無灰塵。垃圾桶要及時清理,不得長時間存放。

四、每週六、日進行衞生大掃除,週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區域,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個人衞生:

(一)必須具備有區級以上衞生部門的健康證。

(二)工作時必須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並要保持衣裝整潔乾淨。

(三)必須有良好的個人衞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間不允許佩戴特別的飾品,女員工不應畫濃粧,塗染指甲;男員工不留長頭髮、長鬍須。

(五)不得穿褲頭、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9

文化娛樂場所衞生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內空氣清潔,按時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六、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和禁煙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員注重個人衞生,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要着裝整齊清潔。

八、設置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衞生管理工作,設有衞生專用消毒設施,供顧客使用的餐飲具,應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及時清洗消毒,並做好餐飲具的保潔工作。

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衞生用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10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衞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衞生環境

第三條 衞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衞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衞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衞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衞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衞生工作,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11

商場、書店衞生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成立衞生管理組織,設立衞生管理人員,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建立衞生資料檔案。

五、設置清潔工具洗消間(區)。每日進行濕式衞生清掃,做好樓梯扶手、購物車(籃)等公共物品定期消毒,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衞生,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同時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六、加強自然通風,機械通風設施保持正常使用。有防蠅、蚊、蟑螂、鼠害的設施,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並做好工作記錄。

七、場所內做好新風供應,將新風入口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做到定期清洗或更換。如果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確保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八、場所內禁止吸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誌和禁煙管理措施。

九、出售食品、化粧品、藥品的櫃枱分設在清潔的地方,農藥、油漆等有害商品要設有單獨售貨室。

十、廁所要及時清掃保潔,做到無積污、無異味。採用水衝式蹲式便器,確保良好通風。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12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衞生監督部門複核。逾期3個月未複核,原“衞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衞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並取得衞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衞生條件和衞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衞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衞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衞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症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衞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衞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衞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遊離餘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餘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淨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於2米,深度不低於20釐米,遊離餘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範文 篇13

第一條為了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衞生管理。其他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和有關衞生標準的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本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當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

新風口應當遠離建築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塔和其他污染源,並設置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

送風口和迴風口應當設置防鼠裝置,並定期清洗,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五條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乾燥,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第六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下列設施:

(一)應急關閉迴風和新風的.裝置;

(二)控制空調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

(三)空氣淨化消毒裝置;

(四)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第七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衞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已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每兩年對其進行一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衞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後方可繼續運行。

衞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學評價規範》的規定。

第八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無致病微生物污染,並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於一次;

(二)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淨化器等每六個月檢查或更換一次;

(三)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機構應當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設備、技術力量,並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衞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衞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維護,並建立專門檔案。

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衞生學評價報告書;

(二)清洗、消毒及其資料記錄;

(三)經常性衞生檢查及維護記錄;

(四)空調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記錄;

(五)空調系統竣工圖;

(六)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

第十條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生空氣傳播性疾病後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應急處理的責任人;

(二)不同送風區域隔離控制措施、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運行方案、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停用後應採取的其他通風與調温措施。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立即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檢測、評價合格後,方可運行:

(一)冷卻水、冷凝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

(二)空調送風中檢出嗜肺軍團菌、?-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風管積塵中檢出致病微生物;

(四)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每平方釐米大於100菌落形成單位;

(五)風管內表面真菌總數每平方釐米大於100菌落形成單位;

(六)風管內表面積塵量每平方米大於20克;

(七)衞生學評價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衞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方可繼續運行:

(一)採用全新風方式運行的;

(二)裝有空氣淨化消毒裝置,並保證該裝置有效運行的;

(三)風機盤管加新風的空調系統,能確保各房間獨立通風的。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立即停用,進行衞生學評價,並依照衞生學評價報告採取繼續停用、部分運行或其它通風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週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設備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一)開放式冷卻塔;

(二)過濾網、過濾器、淨化器、風口;

(三)空氣處理機組;

(四)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

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衞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公共場所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業清洗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的情況;

(三)衞生學評價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學評價規範》的情況。

第十六條衞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改進;經責令仍不改進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衞生行政部門可以採取暫停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等控制措施:

(一)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經檢測,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重大隱患的。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學評價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風管系統清洗規範》由衞生部制定併發布。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術語含義如下: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温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風管系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中用於處理和輸送空氣的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分。

空氣傳播性疾病:以空氣為主要傳播途徑的疾病。

第二十條本辦法頒佈實施前已經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要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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