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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衞生管理制度(通用8篇)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通用8篇)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1

公共場所自主規範管理制度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通用8篇)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負責任人(經理)是本單位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自主規範管理;

二、要按照市衞生監督所印製的《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範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的自查項目(共有七項,分別是衞生許可證管理、衞生制度、從業人員衞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衞生設施設備管理、衞生用品採購管理、店容店貌)開展自查。

三、按照《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範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及本單位制定的衞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衞生進行檢查,分管理總經理每週督查一次,經理三天督查一次,衞生管理組長每天督查不少於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好登記責令相關人員及時整改到位並做好驗收工作

四、不定期對衞生管理檔案的檢查,內容包括

1、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2、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3、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4、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6、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7、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8、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將按照本單位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2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做到亮證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到衞生監督部門複核。

二、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並經衞生知識培訓後,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三、發現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時,按規定及時調離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四、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場內禁止吸煙並有明顯禁煙標識。

六、所有場所應保持環境清潔。

七、衞生間應保持清潔衞生,應有有效的排氣裝置。

從業人員衞生管理制度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應具備相關的衞生法規和基本衞生知識。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衞生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兩年組織從業人員複訓一次,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衞生知識培訓合格率必須達到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檔案,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衞生檢測機構進行體檢,並上報應體檢從業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

四、對健康體檢中發現的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患者,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五、樹立良好的衞生習慣,從業人員個人衞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換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潔,加工時不留(染)指甲、不染(燙)發、不帶飾物、男生不留長髮;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制度

1、根據《食品衞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固定責任人員專人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按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從業人員健康證(卡)由人事部保管,按部門分類保存、備查。

3、堅持“晨檢”制度,每日對上崗從業人員的個人衞生與健康狀況進行檢查、詢問,及時發現不符合衞生要求的上崗從業人員,做到及時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隱患,有晨檢記錄。

4、嚴格廚師、服務員招聘上崗程序:面試、體檢、持體檢合格證明後再試工、上崗。杜絕試工後體檢及邊試工邊體檢等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即上崗的違法行為。

5、制定在崗從業人員衞生知識培訓計劃,結合本司實際及各食品加工、製售區域特點,有計劃的對在崗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衞生法律法規與衞生知識的培訓,有培訓記錄。

6、定期對在崗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衞生知識考核,考核主要內容為:食品衞生法律法規、食品衞生五四制、個人衞生要求、除四害措施、生熟分開內容、食品感官檢驗知識、食品採購運輸保管要求、食品添

加劑使用要求、食品營養與合理膳食、食品污染的預防、食物中毒的預防原則與措施等內容,有考核記錄。

操作間衞生制度

一、操作加工間佈局要合理,所用工具、容器要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二、保持室內環境清潔,並設置密閉垃圾容器,垃圾、雜物隨時清理。

三、排煙、排氣設施齊全有效,通風良好。保持下水道暢通,地溝內無積水、無污物。

四、健全防塵、防蠅、防鼠、防腐設施。

五、盛放生、熟、葷、素食品的用具要區分開,並做到不落地,洗淨消毒,擺放整齊。所有食品用具或容器要定期清洗消毒,經常保持清潔。

六、各種食品加工機械、電器設備用具必須擺放整齊,做到清潔衞生,有專人負責。

七、操作枱、貨物架、調料台要清潔無灰塵,無油污,洗菜池無泥沙,無髒垢及異味。

八、堅持每次操作完畢後徹底清掃一次,每週大掃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間整齊、乾燥、衞生。

九、積極採取措施,消滅蒼蠅、老鼠、蟑螂等害蟲及其孳生條件。

十、操作間地面、牆壁、頂棚、爐灶、案板等經常擦掃、洗刷,保持通風、排煙、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齊。

十一、食品容器、食用工具、案板等使用後立即洗刷乾淨,保持乾燥。

十二、食品從業人員應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換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工作帽內。

十三、操作人員在廚房操作間內必須檢查個人衞生,不得存放私人物品、雜物,不得留長指甲、塗指油,不準吸煙、穿拖鞋,不準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

十四、操作間的廢棄物、垃圾等要及時掃除、處理。

十五、操作間應保持溝道暢通,無積水。

十六、建立日常和定期清掃制度,實行廚房衞生分片包乾等責任制。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3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衞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衞生制度和衞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衞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衞生許可證》;

2帶領衞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衞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衞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衞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衞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衞生工作。

三、衞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衞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衞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衞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重複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消毒、按衞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複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採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週轉用,一般應不少於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衞生標準》(WS205-20__)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衞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衞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衞生要求。

衞生清掃、除害衞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並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衞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髮、勤剪指甲。

衞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衞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衞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衞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衞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衞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衞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限期當事人改正。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衞生標準和要求,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衞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 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衞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衞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4

文化娛樂場所衞生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內空氣清潔,按時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六、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和禁煙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員注重個人衞生,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要着裝整齊清潔。

八、設置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衞生管理工作,設有衞生專用消毒設施,供顧客使用的餐飲具,應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及時清洗消毒,並做好餐飲具的保潔工作。

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衞生用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5

布草間衞生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單位布草的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傳播,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須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布草間,有清潔專用保潔設施,並且標誌明顯。

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於正常週轉使用和嚴格清洗消毒。布草數量與牀位數之比達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後,必須嚴格清洗,採取熱力消毒或其它方法進行嚴格消毒。本店無清洗消毒條件的必須與有資質的洗滌公司簽訂洗滌協議,確保洗滌消毒效果。

四、經清洗消毒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進入布草間過程中包裝嚴密,確保不被污染。進入布草間後經檢驗合格放入清潔的保潔櫃內進行保潔。枕巾、面巾、浴巾、腳巾、牀單、被套等在保潔櫥內應分類存放,且有標記。

五、保潔時間較長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再次進行清洗消毒後,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做好清洗消毒記錄,保證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間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記制度,先進先出。並做好布草間日常衞生保潔,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八、打掃房間時,乾淨布草存放在工作車的布草專櫃內,布草專櫃需有門密閉。

九、配備專用髒棉織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有明顯標識,易於清洗。收集容器應密閉加蓋。髒棉織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間內。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衞生標準和要求,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衞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衞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衞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衞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衞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7

食堂衞生管理制度

食堂是學生生活一個公共場所,應保證良好的清潔環境,為進一步提高與完善衞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過程,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嚴把“病從口入”關,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去做,保證就餐者的身體健康。

二、將食堂的工作場所進行嚴格劃分,分別由將衞生分擔區域落實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幹,事事有人管。每人將自己的衞生分擔區域認真清掃整潔。

三、食堂衞生要天天保持乾淨整潔,做到窗明地淨,無油漬,窗台無灰塵。保證紗窗完整無破損,發現破損時及時上報修理。暖氣片(管)及各種上下水管道無灰塵。垃圾桶要及時清理,不得長時間存放。

四、每週六、日進行衞生大掃除,週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區域,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個人衞生:

(一)必須具備有區級以上衞生部門的健康證。

(二)工作時必須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並要保持衣裝整潔乾淨。

(三)必須有良好的個人衞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間不允許佩戴特別的飾品,女員工不應畫濃粧,塗染指甲;男員工不留長頭髮、長鬍須。

(五)不得穿褲頭、背心、拖鞋上班。

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8

理髮店、美容店衞生制度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衞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衞生信譽等級牌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並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四、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乾淨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五、理髮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後應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髮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後應消毒。理髮工具應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後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七、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髮工具,並有明顯標誌,用後及時消毒,並單獨存放。

八、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九、供顧客使用的化粧品應符合《化粧品衞生規範》,美容用脣膏、脣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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