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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最新】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最新】

公共場合是大量人共處的生活場合,所以衞生問題影響的羣眾範圍更大更深遠,所以管理公共場合的負責人需要嚴格管理公共場所的衞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閲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最新】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一)

二次供水設施衞生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衞生管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 消毒、安全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施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設備必須專管專用。

四、設施必須加蓋加鎖以防範不安全隱患事故發生。

五、設施與飲水接觸表面必須保證外觀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護塗料必須符合有關衞生規範要求,不對飲用水水質造成影響。

六、無水箱水質消毒設施的場所,必須配置水質檢測餘氯盒、專用飲用水消毒劑。每日測定水箱水質遊離餘氯含量並記錄。管網末捎水遊離餘氯不應低於0.05mg/l,測試記錄本必須保存以備檢查。

七、通過設施所供給的飲用水感官性狀不應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不應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引起腸道傳染病發生或流行。

八、每年應對二次供水用水箱進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設立清洗、消毒記錄,並對水質進行檢驗,及時發現和消除污染隱患,如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衞生監督部門。

九、水箱清洗、消毒應按照衞生監督部門的有關要求,按規範程序進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衞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衞生環境

第三條 衞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衞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衞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衞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衞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衞生工作,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三)

食堂衞生管理制度

食堂是學生生活一個公共場所,應保證良好的清潔環境,為進一步提高與完善衞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過程,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嚴把“病從口入”關,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去做,保證就餐者的身體健康。

二、將食堂的工作場所進行嚴格劃分,分別由將衞生分擔區域落實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幹,事事有人管。每人將自己的衞生分擔區域認真清掃整潔。

三、食堂衞生要天天保持乾淨整潔,做到窗明地淨,無油漬,窗台無灰塵。保證紗窗完整無破損,發現破損時及時上報修理。暖氣片(管)及各種上下水管道無灰塵。垃圾桶要及時清理,不得長時間存放。

四、每週六、日進行衞生大掃除,週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區域,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個人衞生:

(一)必須具備有區級以上衞生部門的健康證。

(二)工作時必須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並要保持衣裝整潔乾淨。

(三)必須有良好的個人衞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間不允許佩戴特別的飾品,女員工不應畫濃粧,塗染指甲;男員工不留長頭髮、長鬍須。

(五)不得穿褲頭、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四)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1、營業場所依法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

2、場所內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並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3、衞生管理制度健全,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管理組織每週開展衞生檢查改進工作,並做好記錄,建立衞生檔案。

4、衞生專幹負責對場所內的衞生進行經常性衞生檢查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培訓。

5、營業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等,牆面、掛圖、壁燈乾淨無塵。

6、對公共衞生區域每天徹底消毒,有廢棄物盛放容器並加蓋。

7、場所內的衞生間機械通風良好,地面必須保持乾燥潔淨,便池、馬桶、面盆隨時清理乾淨,枱面、鏡面、烘手機乾淨無塵。

8、營業場所內及客房應加強自然通風,保持機械通風設備的正常運轉,機械通風設備按衞生要求每週清洗過濾設備並做好記錄,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保障廣大旅客及交通運輸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於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

第三條 交通系統各級行政部門是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系統各級衞生防疫站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未設立衞生防疫站的,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委託地方衞生防疫機構負責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

第四條 港口客運站、長途汽車站、客船的設計、經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場所衞生標準。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五條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培訓,由所在地交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考核。

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應根據國家“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衞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下達培訓任務和要求。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後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六條 凡在主要對旅客和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從事直接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從事此項工作的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準上崗。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申報應檢人員名單。健康檢查工作由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或其指定的醫療部門承擔。檢查工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後一週內,將檢查結果上報交通衞生主管部門。對檢查合格者,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核發健康合格證。

第七條 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務於交通運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必須持有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簽發的交通衞生許可證,方準辦理營業手續。申請交通衞生許可證,須向所在地的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提出。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對營業場所進行審查、監測,符合《條例》要求的,發給衞生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領衞生許可證。

衞生許可證每兩年複核一次,未按《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期複核的原衞生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八條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於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除進行妥善處理外,應及時報告交通衞生監督機構。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應向受害人賠償損失:

(一)因微小氣候不符合衞生標準造成虛脱休克的;

(二)因空氣質量惡化造成呼吸道傳染病的;

(三)因強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暫視力損害的;

(四)因強烈噪聲造成短暫聽力損害的;

(五)因飲用水不衞生造成介水傳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衞生設施不衞生造成腸道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膚病、性病等傳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中毒的。

以上各項必須用標準方法檢測,經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確認。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交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制度。中心衞生監督機構負責所屬地區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監測,並對所屬的衞生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條 各級交通衞生監督機構對所轄範圍內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參加竣工驗收,對經營活動進行預防性和日常的衞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交通衞生監督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任務。衞生監督員應選擇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的技術職稱、熟悉有關監督監測業務和規章的人員擔任,並經衞生監督機構的上級衞生主管部門考核批准。

設置衞生監督員後,應向交通部衞生主管部門和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年發送旅客在五十萬人次以下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可設衞生監督員一人。超過五十萬人次,每增加三十萬人次,增設衞生監督員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設衞生監督員一人。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公務,必須着裝整潔,佩帶“中國衞生監督”證章,出示衞生監督員證書。

交通部直屬單位衞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衞生監督員,由交通部衞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雙重領導港務局衞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衞生監督員可由交通部衞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衞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衞生監督員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應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對依法行使職責的衞生監督人員謾罵、毆打,阻撓衞生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責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交通系統各級衞生主管部門的人員、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的人員以及所設置的衞生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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