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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通用20篇)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通用20篇)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

飯館(餐廳)衞生管理制度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通用20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和衞生部《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指導和規範本單位餐飲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工作,預防急慢性傳染病發生,保障顧客和員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衞生管理制度。

一、飯館(餐廳)必須取得有效的《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並在明顯位置懸掛《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和衞生信譽度等級牌匾。

二、從業人員持有效的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上崗。

三、成立衞生管理組織,設立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建立衞生資料檔案。

四、認真抓好和落實自主規範管理工作,各級管理人員要按自主規範管理登記簿的要求,落實對本經營單位的自查自糾,並逐級做好記錄。

五、必須設有公共物品和餐(飲)具洗消間,完善消毒保潔

設施。

六、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衞生,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七、枱布、椅布乾淨衞生、餐後的台桌布和餐巾做到“一桌一換一清洗一消毒”。

八、餐(飲)具清洗消毒符合衞生要求,餐(飲)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提前擺放餐桌上的餐具不超過1小時,並注意保潔。

九、設有餐(飲)具存放櫃;餐(飲)具存放櫃每天定期消毒,保持清潔,達到無老鼠、蟑螂、蒼蠅及動物糞便,無異味

十、客用面巾、一次性衞生用品等符合相關衞生標準要求。

十一、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鏽跡、無尿垢。

十二、飯館(餐廳)要有防蚊蠅、防蟑螂、防鼠害的設施,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

十三、有廢棄物盛放容器並加蓋,數量充足。

十四、營業場所通風良好。自然通風量不足的,必須設有機械送風和通風裝置,新風進風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氣主要監測指標符合國家衞生標準

十五、有集中空調系統的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要求;分體空調應定期清洗消毒有記錄。

十六、飯館(餐廳)內禁止吸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誌。

十七、飯館(餐廳)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標準》;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衞生防護設施,定期清洗消毒水池,有記錄,持有二次供水衞生許可證。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2

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與衞生培訓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規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與衞生培訓,保障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試用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應具備相關的衞生法規和基本衞生知識。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組織機構,定期(每年)組織從業人員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衞生檢測機構進行體檢。

四、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衞生知識培訓的檔案。從業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

五、對健康體檢中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公共場所衞生疾病的患者應及時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治癒後方可恢復原工作。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3

洗消間衞生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規範公共場所洗消間衞生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洗消間內佈局必須嚴格遵守"一衝,二洗,三消毒,四保潔" 原則而設立,流程要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2、洗消間必須建在清潔,衞生,供水方便,遠離廁所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源.防止有害昆蟲的進入,洗消間面積應與洗消用品用具相適應。

3、洗消間必須獨立專用,通風換氣良好.並按流程設立前置工作 台,洗滌池,過水池,藥物消毒池(或消毒櫃),後置工作台,保潔 櫃.各池應有明顯標誌.各池容積應與洗消量相適應.工作台面和各 池應採用不鏽鋼或瓷磚,要便於清洗,不易積垢.前置工作台用於存 放未清潔杯具,後置工作台用於存放清潔後待消毒杯具。

4、杯具保潔櫃內壁必須採用瓷磚或易於清洗,不發黴的材料,保 潔櫃必須帶門,櫃內不準存放其他物品.容量應不小於日常用量的2倍。

5、裝載髒杯與乾淨的容器必須分開使用,且標註清晰,不得混用, 並當天清洗消毒。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4

清潔用具消毒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本經營單位清潔用具的消毒工作,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清潔用具在專用的洗消間(區)進行清洗消毒 ,並且有專用的清洗、消毒池(桶),分類清洗消毒。

2、要定期將清潔用具如抹布、拖把等用消毒劑消毒並置於太陽下曝曬。

3、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對清潔用具的定期消毒進行落實並進行登記。

4、消毒按順序進行:消毒前洗淨→消毒→沖洗→晾曬

5、消毒後的清潔用具經曬晾曬乾爽後,放於固定處。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5

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規範公共場所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根據規定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進貨索證、驗收、登記台帳保管工作。

2、負責公共衞生用品索證和登記台帳人員,應該掌握公共場所衞生法規和公共衞生用品衞生基本知識及感官鑑別常識。到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採購,現場查驗供貨資質。

3、批量採購公共衞生用品時,應索取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單、衞生許可證、市場準入證件、營業證複印件。零行購買公共衞生用品時,應索取購物憑證與健康證件複印件。

4、公共衞生用品在入庫或使用前應有專人負責驗收,查看產品包裝、標識、生產日期、保質期限、供貨商、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登記清楚台帳。

5、公共場所經營者,要妥善保存好索取的證件資料和台帳,不得塗改、偽造。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按照《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予以處罰。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6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制度

(本制度僅作為參考條款,各經營場所要根據本單位情況具體另行制定)

為預防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公眾健康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衞生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經營場所預防集中空調系統傳播疾病的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處理的責任人

2、不同送風區域隔離控制措施

3、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運行方案

4、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方法

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停用後應採取的其他通風與調温措施

二、空調通風系統的衞生管理由專人負責。管理人員必須進行有關的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持健康證方可上崗。

三、定期對空調通風系統開展檢查、檢測和維護,並建立專門檔案。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衞生學評價報告書(集中空調);(二)清洗、消毒及其資料記錄;(三)經常性衞生檢查及維護記錄;(四)空調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記錄;(五)空調系統竣工圖(集中空調);(六)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

四、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無致病微生物污染,衞生清掃工具、消毒設備必須專物專用,嚴禁挪為它用。必須使用合格的消毒劑。並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並記錄:

(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由合格的專業機構清洗消毒。

1、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於一次;

2、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淨化器等每六個月檢查或更換一次;

3、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4、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二)分體空調通風系統:空氣過濾網每1-2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先清洗乾淨後用含氯消毒劑(有效氯250-500mg/L)浸泡15-30分鐘,再用清水沖洗乾淨晾乾。

(三)空調房間內的送、排風口應經常擦洗,保持清潔,表面無積塵與黴斑。

五、新、改、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衞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已投入運行的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衞生學評價,評價合格方可繼續運行。

六、空調系統的新風口和迴風口安裝防鼠、防蟲設施。新風口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並設置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新風量符合衞生要求(每人每小時20-30立方米)。

七、新建和改建的空調系統應設有可控制關閉迴風等應急處理設施或設備。

八、空調系統的機房內應保持乾燥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

九、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爆發流行時,應按要求啟動應急預案。公共場所內發現空氣傳播性傳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報告疫情,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衞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週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設備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一)開放式冷卻塔;(二)過濾網、過濾器、淨化器、風口;(三)空氣處理機組;(四)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7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為有效促進公共場所自主規範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場所衞生質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按照《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工作由專(兼)職人員負責;

二、制定各公共場所衞生崗位責任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建立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

四、負責公共場所自主規範管理工作,定期檢查並有記錄及處理結果;

五、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公共場所衞生法律法規和衞生知識;

六、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督促患有有礙公共場所衞生疾病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七、接受和積極配合衞生監督人員對本單位公共場所衞生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8

公用茶具消毒衞生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規範公共場所公用茶具消毒衞生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設置專用清洗消毒間,保持環境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潔物品分開,標識明顯,消毒間內不存放個人物品和與消毒無關物品。

二、配備專用清洗、消毒、保潔設施和有效消毒劑。並做好消毒記錄。

三、消毒流程合理。物理消毒法流程:一刷二洗三消毒四保潔。化學消毒法流程:一清洗二消毒三沖洗四保潔。

四、茶具表面保持光潔、無污垢、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公用茶具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五、有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消毒設施正常運轉。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9

公共場所傳染病防治制度

(本制度僅作為參考條款,各經營場所要根據本單位情況具體另行制定)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經營場所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本經營場所傳染病防治組織機構(具體名單、聯繫電話及分工)明確組織分工和職責。

二、積極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衞生安全健康教育,積極配合衞生部門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種傳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礙公共場所衞生的疾病對人體的危害。

三、按要求設置公共場所衞生設施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四、加強對公共場所衞生和飲用水衞生的管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定期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按要求更換、清洗、消毒,定期進行公共場所衞生檢測和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確保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五、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督促患有有礙公共場所衞生疾病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六、建立疫情報告制度,發現疫情要及時逐級報告,並做好疫情報告登記。疫情報告順序為:顧客或從業人員—部門負責人—衞生管理機構(衞生管理人員)—企業第一責任人(法人或負責人)—衞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七、對發生疫情的場所應做到及時消毒,其他場所隔週用有效消毒藥劑進行消毒。

八、發現顧客患有傳染病,立即進行隔離,配合衞生部門進行妥善處理。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0

化粧品採購與索證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共場所客用化粧品的衞生質量,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按照《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採購的化粧品要有標識標籤,並註明產品名稱、廠名、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標準和出廠合格標記。

二、採購的化粧品説明書或小包裝上應當註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三、不得采購未註明批准文號的特殊化粧品和無進口批准文號及中文説明的進口化粧品。

四、採購的化粧品標籤、小包裝或説明書不得宣傳療效和使用醫療術語,普通化粧品不得注有適應症。

五、不得自行灌裝和配置化粧品。

六、採購化粧品必須索取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複印件)和產品衞生檢測合格報告單(複印件),並有與原件相符的簽字確認。

七、採購的化粧品必須有采購記錄,採購員對每一種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單位名稱及地址、聯繫人及電話號碼進行登記並簽名,同時記錄索證情況,經驗收員簽字確認。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衞生標準和要求,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衞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衞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衞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衞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衞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2

游泳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嚴格按照衝身淋浴——強制浸腳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確保游泳人員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證明。

五、設置專人負責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質檢測。適時投加消毒劑,每場前檢測餘氯和水質PH值一次,並公示水質檢測結果。保證池水水質符合《游泳場所衞生標準(GB9667—1996)》的要求。餘氯在0.3—0.5mg/L之間;PH值在6.5—8.5之間。

六、要使池水淨化循環裝置及消毒設施設備保持正常運轉,游泳池在開放期間內應每日定時補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強制浸腳消毒池池水每4小時更換一次,水深不小於20釐米,浸腳池水餘氯5—10mg/L.。

八、採購消毒劑時索取相關證明文件,確保使用的消毒劑符合衞生標準要求,同時氯化消毒時有防護措施,並做好消毒記錄。

九、要在顯眼處設立嚴禁性病、傳染性皮膚病、肝炎、急性結膜炎(紅眼病)等傳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標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理池水懸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衞生間清潔無異味、無積水;保持機械通風裝置等衞生設施運轉正常;並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褲。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3

文化娛樂場所衞生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內空氣清潔,按時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六、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和禁煙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員注重個人衞生,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要着裝整齊清潔。

八、設置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衞生管理工作,設有衞生專用消毒設施,供顧客使用的餐飲具,應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及時清洗消毒,並做好餐飲具的保潔工作。

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衞生用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4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衞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衞生制度和衞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衞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衞生許可證》;

2帶領衞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衞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衞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衞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衞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衞生工作。

三、衞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衞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衞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衞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重複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消毒、按衞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複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採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週轉用,一般應不少於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衞生標準》(WS205-20__)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衞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衞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衞生要求。

衞生清掃、除害衞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並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衞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髮、勤剪指甲。

衞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衞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衞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衞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衞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衞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衞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限期當事人改正。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衞生標準和要求,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衞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 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衞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衞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5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衞生監督部門複核。逾期3個月未複核,原“衞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衞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並取得衞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衞生條件和衞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衞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衞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衞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症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衞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衞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衞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遊離餘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餘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淨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於2米,深度不低於20釐米,遊離餘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6

公共浴室衞生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每晚要徹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顧客用過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時還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五、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公用品消毒間,配備齊全的消毒和保潔設施,並配有專人負責消毒工作。

六、對浴衣、浴褲、毛巾、浴巾等棉織品要求做到嚴格消毒,並做好保潔工作,確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衣褲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七、浴室設置氣窗,保持良好通風,做到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於2%,室頂應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的顧客進入浴室就浴。

九、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和禁煙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粧品、消毒劑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十一、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衞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7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創建”基本要求

一、亮證經營: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顯著位置集中懸掛有效衞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杜絕無證從事公共場所經營行為存在。a級住宿和游泳場所等量化分級等級牌應擺放在接待服務前台。

二、持證上崗: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佩戴合格的健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明上崗,複印件應放在經營場所服務枱備查。

三、制度上牆:在前廳或相應的區域懸掛各項衞生管理制度(前廳懸掛“五病”調離制度及衞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調離:有每年“五病”調離檢出及調離情況記錄本,詳細記錄“五病”檢出和調離情況。記錄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間要求:消毒間設有符合消毒規範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櫃等設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應標識明確;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線清晰;洗滌劑、消毒藥、消毒藥量杯(自設容器有標識及刻度)配備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牆(消毒間或消毒區域),每日填寫消毒記錄單,記錄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當天消毒的數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單位資質證明、洗消協議合同、每次接收數量和抽查記錄。

八、環境及個人衞生:保持內外環境和設備設施整潔,保持從業人員良好個人衞生狀況。

九、管理檔案:建立公共場所從業單位衞生管理檔案(各項制度、記錄本單、監督意見書、內部衞生管理檢查、衞生整改落實情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等整理入檔)。

十、室內公共場所應全面禁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識。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8

布草間衞生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單位布草的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傳播,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須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布草間,有清潔專用保潔設施,並且標誌明顯。

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於正常週轉使用和嚴格清洗消毒。布草數量與牀位數之比達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後,必須嚴格清洗,採取熱力消毒或其它方法進行嚴格消毒。本店無清洗消毒條件的必須與有資質的洗滌公司簽訂洗滌協議,確保洗滌消毒效果。

四、經清洗消毒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進入布草間過程中包裝嚴密,確保不被污染。進入布草間後經檢驗合格放入清潔的保潔櫃內進行保潔。枕巾、面巾、浴巾、腳巾、牀單、被套等在保潔櫥內應分類存放,且有標記。

五、保潔時間較長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再次進行清洗消毒後,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做好清洗消毒記錄,保證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間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記制度,先進先出。並做好布草間日常衞生保潔,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八、打掃房間時,乾淨布草存放在工作車的布草專櫃內,布草專櫃需有門密閉。

九、配備專用髒棉織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有明顯標識,易於清洗。收集容器應密閉加蓋。髒棉織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間內。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19

理髮店、美容店衞生制度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衞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衞生信譽等級牌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並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四、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乾淨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五、理髮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後應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髮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後應消毒。理髮工具應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後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七、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髮工具,並有明顯標誌,用後及時消毒,並單獨存放。

八、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九、供顧客使用的化粧品應符合《化粧品衞生規範》,美容用脣膏、脣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關於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制度 篇20

公共場所自主規範管理制度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負責任人(經理)是本單位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自主規範管理;

二、要按照市衞生監督所印製的《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範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的自查項目(共有七項,分別是衞生許可證管理、衞生制度、從業人員衞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衞生設施設備管理、衞生用品採購管理、店容店貌)開展自查。

三、按照《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範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及本單位制定的衞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衞生進行檢查,分管理總經理每週督查一次,經理三天督查一次,衞生管理組長每天督查不少於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好登記責令相關人員及時整改到位並做好驗收工作。

四、不定期對衞生管理檔案的檢查,內容包括

1、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2、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3、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4、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6、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7、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8、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將按照本單位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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