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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管理制度十篇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十篇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1

精品文檔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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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建築企業薪資管理制度

為規範公司薪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適用公司所有員工。

一、薪資原則:多勞多得、公平、獎罰分明。

二、基本薪資的確定:

(一)、基本薪資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確定的:

1、市場同行業的薪資水平;

2、職位的相對價值與工作量;

3、員工本人的能力及已獲建築業相關證書;

(二)綜上因素,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確定員工基本薪資。

三、薪資的組成:

全額薪資=基本薪資+補助;其中:補助=話補+車補+全勤。

1、項目部員工:基本薪資二全額薪資60%,考核薪資二全額薪資

40%項目部人員停工期間在公司上班處理事情的發全額薪資的`50%

為全額薪資。

2、公司員工:基本薪資二全額薪資80%,考核薪資二全額薪資20%。

3、冬休放假期間發放冬休工資做為員工的全額工資。

注:在春節前進行年度績效考核,考核薪資與個人業績、工作態度、工作表現相關,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根據績效情況扣發相應比例考核薪資並予以辭退,合格發放全額考核薪資,優秀髮放全額考核薪資及年終獎。

年終獎根據公司當年效益,對績效考核優秀員工發放。

四、薪資發放:

員工在崗期間發放基本薪資。公司薪資計發週期自當月1日至當月最後一天止,實行次月10日發薪制。每月發放的薪資是扣除個人所得税、社會保險代扣項目、公司內部契約中規定的部分、考勤扣款等費用後的金額。

五、薪資保密原則:

公司採用保密薪資制度。員工不得將個人薪資告知公司內員工及相關人員,也不得打探其他員工薪資。凡打聽他人或泄露自已薪資者,公司有權做相應處分。情節惡劣者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六、執行時間:本管理辦法從20xx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七、制度外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出具報備財務。

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日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2

1、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由合同承辦人以書面形式報合同評審機構審核,批准後,儘快與對方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説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3

前言

江蘇南通三建華鼎建築集團公司,作為一個新興的現代建築企業,經過歷年的發展,企業隊伍不斷壯大,要適應日新月異的建築業發展形勢和競爭激烈的建築市場,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已不能滿足企業現代和將來發展的要求。

隨着我國加入WTO及北京申奧成功給建築業帶來的巨大市場機遇,迫切需要我們制訂一套能適應新形勢且符合廣大職工利益及企業發展要求的規範具體、具可操作性的嚴格合理的企業管理制度,使它能夠在企業發展中起到強大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戰鬥力,並更大地激發廣大幹部職工工作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本制度第一章介紹了從公司精神風貌、工作作風等全方面地向管理人員提出的原則性要求;第二章是企業生存的根本、是公司前進的燈塔、是集團發展的祕決;第三章是個人工作的內容;第四、五章需要全體人員對照學習;第六至十五章是針對性內容,需要各職能部門認真貫徹執行的。

希望全體管理人員認真對照學習本管理制度,並且作為今後工作的實施準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抵制。大家應正確面對各種獎罰,擺正個人與企業的關係,以個人利益服從公司利益為原則,確立先公後己的指導思想,不折不扣、義不容辭去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大家應當懂得:只有公司興旺發達,才會有廣大幹部職工豐厚的回報。最後希望大家對其中的不妥之處積極批評指正。

江蘇南通三建華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二○○二年元月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4

1、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6、信用(合同)管理員負責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按時間順序及時建立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台帳。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5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章程複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複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複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複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複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併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閲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祕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佈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註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建設部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6

一章總則

三條公司法務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導下,負有以下職能:

1、負責修訂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部門制訂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制訂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

3、負責組織有關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

4、負責解答合同簽訂、履行等方面法律問題;

5、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重要合同進行評審並出具審查意見;

6、監督、檢查各部門合同簽訂、履行、管理情況;

7、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處理,制定解決方案;

8、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歸檔工作。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負責該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條件的,應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二章合同的簽訂

四條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任何合同均需經過評審程序評審後,方可批准簽訂。

五條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制度,簽訂合同應先取得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

六條經辦人於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對方當事人有效證件,驗明主體資格,瞭解其資信狀況,審查對方經辦人代理權限,審查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七條屬投標中標的項目,經辦人要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業主招標文件,確定我方投標書主要條款。

八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簽約;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採用GF-999-00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也必須採用合同書形式,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規書面形式。

所有合同均應約定以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為合同成立要件。

九條經辦人應將準備簽約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送交公司法務部。公司法務部應在時限內會同有關部門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並書面提出審查意見。

對審查人有疑義的部分,經辦人應予全面解釋。對審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見,經辦人應予重視,並協商完善。應審查人的要求,經辦人有責任補充相關材料。

十條批准人應當根據審查人的審查意見,決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准人的批准意見,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三章合同的履行

十一條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確保信譽。

十二條對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履行部門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報告。

當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的索賠報告後,履行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公司法務部,共同商定應對措施。

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和三人干擾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並收集好相關證據。

十三條履行部門應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建立台賬,由專人負責書面簽證、來往信函等資料的保管。

十四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門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二章關於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

十五條合同履行完畢後,對所遺留的問題,履行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解決,並規定解決期限。在期限內確定無法解決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指定有關部門配合解決,並提出具體方案。

四章合同文本的管理

十六條合同簽訂後,經辦人應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公司法務部備案。

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後,履行部門應將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台賬等全部資料及時移交公司法務部。

十八條公司法務部應當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並定期將合同管理情況報告公司管理層。

五章責任與獎懲

十九條對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為,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

1、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出賣公司利益;

2、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3、其他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

二十條對嚴重違反本管理制度行為,公司除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外,還可視情況要求其承擔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二十一條公司職工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於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除給予該職工一定物質獎勵外還負責保密。

二十二條對於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併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公司將公開表彰並給予物質獎勵。

六章附則

二十三條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

二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年月日起開始執行。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7

1、管理人員崗位制度

管理人員分工,是任職和工作範圍的分工。公司根據每個人的特長、道德品質、工作經驗和實際需要而確定各自的職務和權限。任何人都要忠於職守、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明確各自的責任範圍,不要該乾的幹不好,不該乾的瞎參與,即影響工作又妨礙團結,更不允許違背分工原則去搞個人特色。

1.1、總經理職責

領導公司全面工作,確立一系列符合公司實際需要的各項規章制度,盡心盡職為公司服務,統籌全局、正確制訂企業的發展規劃。重點抓好經營決策、人事任免、財務、材價審批工作,並親自抓好廣大幹部職工的來信來函工作。用科學規範的理念做好本職工作,按照現代化企業制度管好企業,廣泛聽取廣大幹部職工的意見,策劃企業的進退,負責做好管理人員的思想工作,制止不正之風。

1.2、部門辦公室職責

嚴格執行公司核心層的決議決策,向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監督下屬人員的不正之風,為總經理任免幹部提供所有人員的優劣情況;負責公司文件、信函的撰寫、蒐集整理企業檔案、印刷資料等文祕工作;負責人員培訓取證和職稱審報工作;檢查督促各項目部對公司會議精神的宣傳貫徹工作;做好公司宣傳以及各種會議籌備工作。

1.3、總工程師職責

在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質量體系的建立和運轉等工作;負責各工程項目施工技術和施工組織設計工作,組織項目技術人員學習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檢查各項目工程的圖紙更改記錄以及工程簽證手續;督促各項目部指定保證質量、安全的技術措施;組織培訓工程項目的技術員、質量員、安全員等,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責任心;負責實施新規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工作。

1.4、財務科長職責

負責財務、材料、成本核算工作。宏觀控制資金適用,及時向領導提供經濟信息,安排要款計劃;掌握每個工程項目的材料使用情況,保證材料有計劃供應,確保工程施工;嚴格把好材料價格和質量關,健全各種報批手續,合理支付材料款,算好經濟帳;負責把好成本核算關。

1.5、預算科長職責

精通所在地的取費標準、各種材料費用;監督預算員、定額員的平時工作,防止漏項錯算,隨時注意圖紙變更,提供經濟信息;督促各項目做好預決算工作;組織做好招投標報價和預決算的審核工作,以台帳形式妥善保管好合同書。

1.6、施工部部長職責

全面掌握各項目的施工質量動態,指導與督促各項目部按公司的要求做好每一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及質量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評分並組織好每月的評比工作;及時處理各項目施工技術和質量問題,對各項目上出現的各種違章操作有權處置。

1.7、安全科長職責

負責公司的全面安全工作,經常性的指導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安全設施等進行檢查、評分,組織好對各項目部每月的安全生產評比工作;負責公司所有特殊、少數工種的培訓、取證、換證工作。

1.8、項目經理職責

執行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負責項目工程全面工作,召開每週生產會議及每月職工大會;參與簽訂各類合同,並且確保合同的兑現;監督制訂好工程的年計劃、月計劃,抓好工程要款工作。

1.9、項目副經理職責

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協助項目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負責全面工作。每天必須召開幹部碰頭會,解決實際生產問題,認真落實監督月計劃的'工作,做好各個工種勞力、材料調配工作,對機械、料具的使用及執行定額用工情況。做好考勤審批工作。

1.10、技術負責人職責

負責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編制分部分項施工方案。參加圖紙會審,提出整改措施;組織學習新技術、新規範等;在施工前及時做好各道工序的技術交底工作;辦理好圖紙更改記錄和簽證手續;對項目上出現的各種違章操作有權處置,對已造成問題的有權提出整改和返工指令。

1.11、施工員職責

具體安排項目工程的現場施工;嚴格實行各工種各班組大樣圖施工,做好書面技術交底;編制並下達施工作業計劃任務書,督促作業組長的各項工作;組織制訂好各項生產計劃並切實實施;詳細記錄施工實施情況,保證圖紙與現場施工一致。

1.12、質量員職責

嚴格按國家的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標準去檢驗質量;隨時辦理職工的施工質量簽字手續,組織學習新規範、新標準,組織好工程質量的驗收和評比工作,作為每月評分考核依據;深入現場抓好質量通病的防止工作;對項目上出現的各種違章操作有權處置,對已造成問題的有權提出整改和返工指令,並有權對不服從的工長進行罰款。

1.13、安全員職責

必須經常有計劃地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時作出所有員工和班組的安全獎罰,隨時查找安全隱患,制止一切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在各項施工工作前做好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工作,記錄好安全資料,參與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整改措施工作。

1.14、工長職責

配合項目領導制訂好生產計劃,堅決實施月計劃、周計劃;無條件接受技術、質量、安全等人員對施工過程交底及管理,並迅速組織落實到各班組;對本工種的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嚴格做好自檢、交接檢工作,認真履行工序交接檢查手續;抓好本工種的施工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各個班組的勞力、技術、定額任務;對職工的出勤工時、評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合理;協調配合好其它工種,顧全大局不搞本位主義。

1.15、預算員職責

熟悉掌握當地的各種取費標準,參與項目的合同制訂,協助項目經理搞清楚各項合同條款,隨時瞭解圖紙變更情況,提供每月的材料計劃包括材料分析,分毫不漏地做好預決算,如果有疑問之處寧多勿少。

1.16、資料員職責

嚴格按照國家各種驗收規範和資料要求做好技術資料,進行收集、分類、編目、歸檔和轉發工作,並對檢驗和試驗狀態作好標識工作。整理好竣工資料,竣工時必須完整地交一份總部存檔。

2、施工技術制度

2.1、開工前,技術負責人必須按照國家規範要求、特殊施工條件、新工藝等,組織做施工組織設計以及施工方案,保證達到規定要求,讓建設方、總包方滿意。如果施工組織設計達不到要求而影響工程的,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2.2、每項工程開工施工員都要組織編制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形象進度總計劃、月計劃、周計劃,並在計劃中詳細標明部位、工作內容、工程量、完成時間,勞動力曲線表,編制人、審批人,缺一項處罰責任人100元。

2.3、施工技術員(指各類技術員)要領會圖紙的設計意圖,明確技術要求,發現設計中存在的差錯,要迅速提出意見,避免質量事故發生,如果由此引起經濟損失和質量事故,罰責任人不低於200元。

2.4、施工單位無權修改施工圖,如有大的疑難之處,只有通過建設(監理)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進行修改後根據設計單位的洽商委託書和相關簽證進行施工,如擅自修改,由責任人負全部責任,並罰款200元。

2.5、嚴密的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制定項目施工方案,着重於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分部分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與實施。技術負責人必須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把這項工作幹在施工前頭,如拖延時間按長短予以處罰。

2.6、施工技術員要進行層層交底,保證技術措施的落實,保證技術工作按標準和要求進行交底缺少一次技術交底罰責任人100元。

2.7、施工技術員、質量員要對材料設備進行檢驗,保證項目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和零配件符合要求,進而保證工程質量,如出現材料質量問題而影響工程質量,則責任人與材料員一樣處罰損失部分的30%。

2.8、施工技術員、質量員要制定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加強施工質量的控制,避免質量差錯,為工程積累技術資料和檔案和為質量等級評定提供數據情況。

2.9、工程項目放線中出現了嚴重的軸線移位、水平標高不正確,給予放線員每次每點罰款100元。

2.10、技術負責人負責工程資料及竣工資料的檢查和督促,有關人員調換工地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直到工程竣工時完整的交給總部,如有遺失,罰責任人500元。

2.11、凡是各工種報驗、試塊試驗、工程驗收,所有責任人員一定要在各自的範圍內做好對外交涉工作,驗收不了而影響工程的,拖半天罰責任人200元,拖一天罰500元。試驗、化驗不合格,罰責任人200元、500元或1000元不等,重大損失給予開除並追究責任。

2.12、試驗員應認真做好砼試塊、砂漿試塊、鋼筋焊接試驗,原材料複試等技術資料,資料員負責收集好各種工程技術資料,如有遺失罰責任人500元。

2.13、技術負責人要認真複核工程結算,將漏算、錯算的工程量提供給預算員。

2.14、技術負責人要及時進行工程變更籤證。如果甲方拖着不辦,要理直氣壯直到努力簽到為止,如放棄不籤或隔年不籤,每次按200元處罰。

2.15、施工過程中,對於甲乙雙方所有來往函件都要有雙方簽收單,並要編號登記,建好台帳,該回復的要及時回覆,沒有回覆的一次罰責任人100元。重要的要有項目經理、公司經理把關簽字。

2.16、安裝隊的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在接到施工圖紙後,必須提供一份施工翻樣,一個月內拿不出的罰款500元。

3、安全管理制度

3.1、安全員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三級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並在每項新工作前,做好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書面交底,缺少一次罰100元。弄虛作假、代簽字罰200元。

3.2、及時記錄安全資料,做好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整改工作。無安全事故抽查報告和整改措施的,對安全員給予每次罰款100元。發生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都要用書面形式報總部辦公室,隱瞞不報的每次罰項目經理、安全員各200元。對安全事故的處理必須採取“三不放過”的原則。

3.3、對於體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痢病及傳染病的職工,必須勸其回家,如繼續留用,由項目經理、安全員承擔一切責任。

3.4、施工過程中凡上下交叉作業,中間必須設有安全隔離措施,並做好書面安全交底工作。如果沒有安全隔離措施,安全員有權禁止下方人員施工,不聽勸阻者給予100元罰款。沒有書面安全交底的,給予安全員200元罰款。

3.5、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大霧、大雪、沙塵、沙暴等惡劣天氣,安全員要迅速通知,禁止塔吊起重作業和高空作業。如因安全員失職釀成安全事故,將給予安全員1000員以上的罰款。

3.6、夜間施工和暗室施工,應該設置照明設備,密封或有毒場所須設置通風設備,地下室及樓梯口必須是低壓電,樓梯口、坑井洞口沒有照明和防護的,每次罰安全員100元。

3.7、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電梯井內、預留洞口、管道井內、通道口內、井架口內必須用圍欄、蓋板防護或用二層優質安全網防護,缺少一處罰安全員100元。

3.8、施工現場危險區必須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標誌,夜間要懸掛警示燈,非正常使用的樓梯口必須封行,缺少一處罰安全員100元。

3.9、工地上架設電線電路,安裝機械設備、存放易燃或易爆品,要完全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安全員必須到現場親自把關,有一項不符合安全規定罰安全員100元。

3.10、安全員要對塔吊、起重設備的保險裝置、超重限位裝置作定期檢查。嚴禁帶病運轉、維修中運轉及超負荷作業。安全員對違規操作不加制止的,給予200元罰款。

3.11、信號工必須在物料起吊時進行現場指揮。如人不在現場遙控指揮,給予200元罰款。信號工指揮失誤損壞物品由信號工全額賠償,由他人替代指揮或超重吊裝的立即開除。所吊物品必須放置整齊。

3.12、工地上裝拆大型機械,必須由持證專業人員裝拆,如果違章作業,每次罰機具負責人和安全員各500元。

3.13、施工機械應定期保養上油,防護裝置齊全且運轉正常,操作規程懸掛醒目,缺少一項罰安全員和機具負責人100元。

3.14、各項目部要建立內部每週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各工種安全工作進行獎罰,及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和整改落實監督工作。安全員負責辦理少數工種上崗證,如經上級部門檢查出缺一個上崗證罰責任人100元。

3.15、工程項目出現安全死亡事故,項目經理罰款1000元,安全員與直接責任者20xx元罰款,所在工種工長1000元。

3.16、項目部要加強安全輔導、培訓教育和檢查的力度,每半個月用半天、一週用1小時為安全活動時間。同時,公司要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力度,要成立安檢組對項目上的機械設備、防護設施、安全技術方案和交底進行定期檢查,力爭消除事故隱患。

4、財務管理制度

4.1、嚴格遵守國家的財務法規,財政紀律,方針政策和企業管理制度。

4.2、遵守公司財務制度,嚴守財務機密,不得隨意泄密,泄密者給予1000元罰款,嚴重者開除。

4.3、對每月發生的經濟業務要及時結帳、記帳,做到帳證、帳表、賬物、帳款相符。

4.4、總帳會計必須每月一次同建設方、總包方和協作單位結清所有材料、資金往來帳,防止串户,不要影響要款,如耽誤要款,每次罰300元。注意保管好原始帳本。

4.5、輔助會計要月月對清職工往來帳,防止串户,如出現漏帳,其全數金額由輔助會計自己賠償。

4.6、公司只設一本總帳,項目部不再設立分帳,所有票據均有總經理一支筆審批報支,其餘任何人簽字僅作證明,證明人不能在審批欄簽字。職工借款由各項目部經理審批簽字,500元以上借款徵得總經理同意。

4.7、財務會計要重點抓好要款,隨時掌握正確的經濟收入情況,材料費支出、應收工程款數據,及時的按合同規定回收工程款,確保公司正常運轉。

4.8、財務人員要記好帳、管好錢、用好錢,資金金額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不允許長期鉅款宕帳。職工借款控制在500元內,管理人員控制在1000元內,一年中不得超過三次,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如借款超支造成集體損失,由審批人賠償。

4.9、對於所有分包工程款只能先付70%,其餘部分要由總經理同意後才能付款。如果未按規定擅自付出分包工程款,造成損失由付款人和準付人賠償20%。

4.10、材料會計要認真嚴格把好材料進出、材料積存和材料消耗關。因資金緊缺,對材料已驗收入庫但貨款未付的,應根據收料單、合同或協議,分單位、分類別每月30日報財務科。如果材料進出帳不符,每次罰款200元;材料積存不報而繼續採購的,發現一次罰200元,並追究責任。

4.11、材料會計每月彙總幹部職工出勤、獎分,包括職工工傷出勤並張榜公佈。

4.12、財務上對於交來的各種內部罰款,有關分攤費、擔保金、賠償費和其它應扣款,都得一筆不漏地扣除歸户,如發現遺漏由記帳人賠償。

4.13、成本考核會計,每月必須及時做好低成本考核,數據要正確,數據不正確罰100元,不按要求弄虛作假者罰款200元。

4.14、工地廢鋼筋收入及其他收入,一律交公司財務入帳。各項目部不準以任何藉口用轉帳支票套取現金,一經發現罰責任人1000元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4.15、財務上要對有關人員的備用金及時提供,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但是領用者應該及時結帳,如果發現三個月不結帳,罰領款數額的10%。

4.16、材料付款由項目經理、技術、質量、材料、預算、倉庫分別簽字。分包工程付款由項目經理、施工員、質量、安全、預算、公司經理簽字,違反制度未簽字付款的,罰責任人1000元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5、機械管理制度

機械料具使用,全部執行公司內部調撥制度,凡是工程項目需要機械料具時,一律由公司機具負責人統一調配。

5.1、在公司沒有貨源的情況下,如果項目部急需機料具,要徵得負責人同意後才能去社會上租賃,如果擅自去社會上租賃機械料具,按租賃費的10%罰責任人。

5.2、項目上需要大中型設備,必須提前一星期通知機具負責人。如設備閒置在工地上或無計劃要設備,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5.3、設備調出時,項目部必須清理乾淨維修好,保證調進項目部及時正常的使用,如果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對調出項目部的使用工長罰款200元。

5.4、凡是調出設備,一律辦理調撥單,重要設備由調出單位派專人押車,損失的由調出單位按原價賠償。汽車到達調出或調進項目後不及時卸車,每小時罰項目負責人50元。

5.5、因生產需要總部要求項目調出設備時,項目部必須無條件服從,如影響生產,大中型設備每拖延一天罰項目負責人500元。

5.6、凡是在使用中發生故障的設備,原則上都由各項目部機修工自行修理,不能修理的需要外協單位修理的機修工應向施工員交代原因,並由工地材料員,施工員,機修工,協助單位的修理人員談好價格,明確修理後的保證使用期。

5.7、使用塔吊等大型機械,必須嚴格按機械操作規範,嚴禁違章操作,如果項目部不按要求超負荷吊裝,每次罰責任人500元。

5.8、三大料具調撥要求項目部提前十天報送機具負責人,調撥時由需方項目派人到調出項目驗收,並在調撥單上簽字,手續完備後雙方不得扯皮。

5.9、所有貨物調出項目必須配合裝車,如汽車到工地後,遲遲不能安排人員,每推遲一小時,項目負責人罰50元。

5.10、鋼管調出時必須清理調直,彎曲鋼管每根扣5元,鋼管上帶有扣件的不記帳,亂割鋼管的每根扣10元。

5.11、鋼模調出時必須調直修理上油,未整理的鋼模按每平方米扣10元;發現小鋼模上打洞扣10元;在大鋼模上打洞的,每個洞扣30元;大模變形每平方米罰100元。罰款由項目分攤,其中木工工長與組長承擔70%,30%由其他管理人員承擔。

5.12、快拆頂託調出必須清理調直,配件齊全。未清理的,每根按2元扣除;情節嚴重的罰調出負責人200元。

5.13、扣件調出必須靈活,螺絲齊全上油。調出後發現如需修理的壞扣件每隻扣2元;不靈活的扣件,每隻扣0.5元。情節嚴重的罰調出負責人200元。

5.14、工地上遺失料具的,按總額30%賠償。根據全體管理人員的折率、時間,由項目經理負責分攤。

5.15、凡是新開工的項目,需要機械料具的,一律由機具負責人報總經理批准,擅自購買的,不予報支發票,由項目管理人員分攤。

6、計劃管理制度

6.1、每個工程項目開工,不但要詳細精確制訂年度施工形象計劃,還要制訂月計劃和周計劃。統一用曲線圖標明工程人員配備、工種分析、用工量情況。

6.2、繪製好施工現場機械裝置、料具、材料堆放的詳細合理的平面圖。

6.3、計算出料具使用、材料使用計劃,並報送總部。

6.4、年度施工計劃要由月計劃去保證實現,月計劃必須詳細定額量、用工量。

6.5、月計劃的實現要有周計劃去保證,所以周計劃更要詳細標明定額量、用工量。在施工日記中要明確記載每天的上班時間、完成的工作量、是否符合計劃等。

6.6、計劃完不成是客觀上的延誤可以順延,這是指停電、停水、建設單位缺少資金、工程圖紙拖延以及機械、材料、料具跟不上等客觀原因,以簽字為準。

6.7、月計劃受到影響屬於主觀原因造成的,必須於周計劃中抓緊,加班加點掙時間,不允許延誤。

6.8、經檢查,第一次不及時下達計劃任務書,給予工長罰100元,項目經理與施工員罰200元。

6.9、經檢查,第一次完不成計劃,給予工長罰100元,項目經理與施工員罰200元。

6.10、如果第二次檢查到未下達計劃任務書或者完不成計劃,説明施工員已毫無計劃概念且管理能力跟不上,已不適應繼續留在所在職位上,一律降職處理。

6.11、凡是緊急需要的材料、料具,必須於24小時前通知,一般的物資,必須在三天前通知,其他計劃物資應在半月前通知。

6.12、班組以上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計劃生產意識,確立按計劃生產的原則。公司總部由施工科長負責成立一個計劃小組專門領導生產計劃工作,各項目部也要指定專人負責,並作為重點工作去抓。

6.13、製作三塊牌子,掛在辦公室最醒目的位置。一是工程施工月計劃和分項工程計劃表;二是年度計劃表;三是機械、料具、材料進出場時間表。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8

隨着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建築行業正在呈現新的發展趨勢:

①建築業總產值增加,勞動生產率提高。

②固定資產投資加大施工總量增加。

③建築業利潤水平提升, 經濟效益有所改善。

④國內建築市場競爭加劇,建築企業“走出去”願望強烈。

⑤隨着建築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特級企業的全國市場的不斷擴大,特級企業的市場往往涉及到國內的每個中大城市,原來的中小企業賴以生存的區域壁壘已經基本被磨平,取而代之的是更嚴峻的競爭環境。

一、中小型建築企業存在的管理誤區和管理困境

在這種新的形勢下,中小型建築企業面臨着更大的挑戰,無論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或者對外的適應能力都表現出嚴重的缺乏。其中很大部分的中小型建築企業就存在以下管理誤區和管理困境:

(一)激勵方式和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

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①激勵計劃隨意性比較強,缺乏系統性和明確的目標。②人為激勵沒有任何針對性。如以前推出的一系列的“年終獎”、“效益獎”等名目的獎勵計劃,由於“一刀切”,實習“平均主義”,打擊了貢獻大的項目部員工的積極性。③陷入激勵就是獎勵的誤區,輕視或不考慮約束和懲罰措施。約束和懲罰往往流於形式,結果難以達到預期目的。④簡單的下達任務作為激勵的經常使用的手段。這是將片面的懲罰作為激勵的唯一措施,正好與認為激勵就是獎勵這一誤區相反。這些企業往往存在着不正視實際地層層下達任務,忽視個體的差異性,大大的降低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工作績效。

(二)沒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危機管理機制

據20xx調查公佈的《京滬兩地企業危機管理現狀研究報告》顯示,京滬兩地半數企業不同程度處於危機狀態。這項報告還顯示,我國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普遍具有危機識別能力和危機處理能力薄弱的通病。建築企業由於其特殊性,管理相對比其他行業落後,所以建築企業的危機管理則更是空白。很多中小型企業雖然有危機意識,但很少企業知道危機管理理論,更談不上將危機管理理論應用於企業管理。

(三)缺乏科學合理的人才量化考評方法

對人才的考評採取定性考核,不能合理、公平、準確地衡量人才工作績效大小,所以不能實現對人才的有效激勵。考核結果和激勵沒有有效地結合,形成了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的現象。雖然也提出了末位淘汰等措施,但往往流於形式,真正執行起來有一定難度。而且由於經營狀況不善,造成信用和創新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人才流失嚴重。

(四)企業文化發展嚴重滯後

中小型建築企業的文化研究嚴重滯後於中國企業文化發展實踐。企業文化發展的內在邏輯、該企業文化的定位、企業文化的變革等問題缺少長期深入的研究。所以,企業文化實踐缺少真正的科學理論的指導,缺少個性,同時也難以對企業長期發展產生真正推動力。

(五)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着嚴重的問題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管理觀念落後,企業內外關係尚未理順。②質量、工期、成本的關係未理順。要麼把成本和質量完全對立起來;要麼過度強調質量,忽視成本,未能真正協調三者關係。③成本預測、計劃模式陳舊,徒有虛名。大多數傳統的成本管理都未能動態地、事前地進行預測,缺乏技術基礎,沒有實施動態管理。

(六)團隊建設方面不足

中小型建築企業的項目部由於內部凝聚力不足,往往很少能形成真正的團隊,一般都是以羣體的形式而發揮作用,從而在實現項目目標的協調、效率方面存在着嚴重的缺乏。

(七)企業組織結構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中小型建築企業傳統的組織結構方式無論在適應信息快速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大量繁雜的數據處理、管理溝通與協調等方面都存在着嚴重的不足,組織結構急待改革。

二、建議

針對中小型建築企業目前普遍的管理誤區和管理困境,結合國內部分大型、特級建築企業的企業改革的成功經驗與國外目前流行的管理方式與理念,考慮到建築本身行業的特點,作者提出自己對中小型建築企業管理方面的一些建議:

(一)尋找新的組織結構形式

建築企業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採取以下其中之一的組織結構:

(1)扁平化的組織結構。管理信息系統的發展擴大了管理人員的管理幅度,使減少組織層級組織結構扁平化成為可能。

(2)建立自主型組織結構。在這種組織結構下面,可以考慮建立彈性工作制,在不影響整個項目的進度基礎上合理安排管理人員的時間,讓員工可以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工作時間。而在大型的項目中可以實行虛擬組織結構。虛擬組織結構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的強調速度和效益的管理方式,以網絡信息技術為基礎,實時分散地共享優秀人力、諮詢信息和先進的技術等資源,完全可以滿足共享技術、分攤費用以及市場需求等要求。

(二)改善對項目經理的激勵方式

針對很多中小型企業改制後往往存在着對項目經理激勵約束主體缺位、激勵機制不合理、約束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我提出以下建議:

①在實施激勵的同時要明確告知項目經理的外部與內部職責。

②不能單憑項目效益來進行考核,要結合項目總體結果績效來進行總體考核。項目總體結果績效包括:管理過程績效、團隊建設績效、關係處理績效。我建議可以設立績效的成功與失敗的對照表,設專門小組以係數評分的形式來進行對項目經理的綜合考核。

③建立項目經理激勵與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包括:

a、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的原則;

b、報酬與績效掛鈎的原則;

c、把項目經理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直接掛鈎原則,如項目質量目標、安全文明工地目標、項目後備人才的培養等;

d、市場化原則,企業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市場對項目經理的平均激勵率,來設定合適的激勵率;

e、激勵與約束相一致原則。

(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激活經營機制

目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經營機制轉換改革滯後仍然是制約公司提高競爭力的關鍵性、深層次原因。在現有改革基礎上繼續實施深化改革,徹底改變傳統的人事、用工、分配製度,建立起科學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是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不能迴避的重要任務:

①明確改革的原則。改革過程必須做到統一思想,認清大局, 明確思路,堅持一手抓生產,一手抓改革。

②始終堅持企業改革改制與結構調整緊密結合。

③從行業特點優勢,多種方式推進企業改革改制。可以考慮到本公司的實力,成立改制領導小組,聘請對企業改革改制有一定研究的專家作為公司改制工作的顧問,並邀請有關部門的專家進行政策講解。

(四)改革用人才機制獲取發展後勁

只有抓住人才這一關鍵要素,核心競爭力才能得到有效增強。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加大公司對新的人才的引進,同時採取積極措施留下企業的技術、管理等核心人才。

②要保證人才的激勵制度的完善和落實。可以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實行彈性工作制和柔性管理方式,在對人才的管理當中多注意感情因素的管理。

③採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一定要做到多勞多得,使人才的努力在激勵方面得到充分的體現。

④大力提拔優秀青年人才進入公司的中層,樹立榜樣,充分調動青年人才的積極性。⑤積極支持人才的進一步深造,使公司往學習型企業過渡,增加企業的競爭力。

(五)優化競爭要素,重組價值鏈,提升核心競爭力

企業進行競爭要素優化組合的過程,就是價值鏈重組的過程。所謂價值鏈,是指一個企業為顧客創造價值的主要活動和相關的支持活動及其各活動對於利潤的貢獻水平。對於建築公司來説,主要活動包括:投標、採購、物流、勘察設計、施工、竣工交付、後期服務等。價值鏈中的每一項活動都承擔一定的成本,而且往往會影響另一項活動展開的成本。所以我們要重組價值鏈,優化競爭要素,才談得上企業成本、效益、質量三方面得到協調。

(六)科學管理確保質量效益

科學管理是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制定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①落實責任。做到每個崗位都有專人負責把關。

②制定公司的成本管理體系。包括

a、確立項目成本控制目標;

b、建立健全成本責任制,形成責、權、利三位一體的運行機制真正使項目部每名職工的利益均與自己項目部捆綁在一起,調動其積極性。

③從控制理論的角度建立項目管理模塊,抓住每個節點的控制,疏而不漏,全面實現控制目標。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實現:

a、優化施工組織設計,提高工效,從而加速工期的進展;

b、積極採用先進工藝和技術,降低成本;

c、堅持計劃指導生產,強化定額控制以及施工流程的優化;

d、加強人工費用管理,做好人工成本的有效控制;

e、加強對機械費、臨時設施費、管理費的管理,做好其成本的有效控制;

f、通過加強工程管理,杜絕事故和損失來降低質量成本。

(七)注重樹立信譽品牌與公司形象

中小型建築企業應該把創品牌、樹形象的重點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公司的誠信。要注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a、把工程質量做好;

b、承諾一定要兑現,絕不食言;

c、誠信要體現在對業主全過程的服務上;

d、公司的人格魅力是取信於業主的重要因素;

e、守法經營是企業建立誠信最基本的條件。

②公司品牌與形象。

a、制定本公司企業形象戰略目標;

b、制定本公司企業形象戰略重點;

c、制定企業的行為識別系統來規範員工的對外形象。只有這樣,企業的形象、品牌才能得到逐步的提升,才能擴大企業在市場的生存空間。

(八)依靠技術構造獨特的優勢

①技術創新。包括以下三方面:

a、注重有針對性地對建築項目採取先進適用技術,並及時總結與開發應用;

b、要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積極申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和工法;

c、大力引進和積極採用先進的工程技術、施工工藝和機械設備,不斷提升企業的技術水平。

②加強公司的信息化建設。隨着通信網絡的發展,公司應該以工程項目為核心,將地理位置分散的業主、設計人員、施工人員、監理人員及材料供應商等組成一個“虛擬羣體”,利用建立協同工作室,朝共同目標工作,對解決工程項目的溝通與協調問題能起到很關鍵的作用。

(九)積極尋找其他增加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的要素

企業競爭力可以最終體現為先進的企業制度和企業運營機制、創新技術和工藝、資金優勢、人才優勢、優良的企業管理等要素或這些要素組合構成。除了這些還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①加大企業文化建設的力度與進度。

②以施工項目部為單位,進行團隊建設,形成學習型和知識共享型的團隊建設,只有這樣,才能構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③加強企業的危機管理意識,加大危機管理檢測的力度。檢測內容包括:

a、經營危機,例如投標、合同、企業信譽等;

b、產品質量危機,例如材料、機械、操作人員等;

c、債務危機,例如債務、債權、資金運用、財務制度等;

d、安全危機,例如操作人員、操作設備、操作方法等。

(十)增強企業的融資能力

當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比較理想的時候,可以抓住機會,大膽地利用財務槓桿的作用,增強企業的融資能力來擴大企業的發展。可以通過以下手段來實現:

①尋找銀行進行合作,通過公司與銀行建立戰略伙伴關係,解決公司的資金問題。

②與其他相關企業進行合作使企業剩餘資金得到有效運用。

③把公司的優勢資產整合進行上市,向社會募集資金。

(十一)根據本企業的實際能力,實施市場跨地域擴張發展

根據國內基礎建設的快速發展,應該在適當的時候,結合本企業的實際經濟和管理能力來實施實施市場跨地域擴張發展,這對樹立企業的形象和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都有相當大的作用。

以上是我結合目前的建築市場的形勢,考慮到中小型建築企業面臨的管理誤區與實質困境,提出的一些對中小型建築企業的管理意見與辦法,希望可以給企業管理者一些啟發。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9

1、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政府頒發的安全施工、禮貌施工等規範、條例,遵守建設單位的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單位將不定期邀請有關部門按《建設工程現場禮貌施工檢查評定標準》等要求進行檢查,達不到禮貌工地標準的,建設單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現場必須按要求設置“五圖一牌”,標牌的資料及形式必須貼合相關規定要求。

3、施工現場應有恰當的標語和安全警戒標誌。標語標牌由施工單位擬定,交甲方現場代表審定批准後付諸實施,切勿亂寫亂畫以及隨意張貼懸掛。

4、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各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門崗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必須佩戴證明身份的證卡進出,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證卡由施工單位擬定資料及形式,交由甲方審定批准後實施。

5、本工程施工場地,以該項目總平面紅線範圍內及臨時租用地作為施工場地,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在甲方規定的.區域內佈置臨設,並將總平面佈置圖交由甲方審定批准後,方能付諸實施。

6、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屬臨街和居民居住區在建工程的,應當設置封閉式圍護設施作業,工地周邊50米、出入口100米內無垃圾、污水,堅持工地周邊整潔。

7、施工現場應確保進出道路通暢、平整、堅實,有迴旋餘地,施工現場應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澱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統處於正常的使用狀態。

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合理佈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機具設備,減少二次倒運與搬遷,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建築物內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應及時清理。樓梯踏步、休息平台、陽台處等懸挑結構上不得堆放料具和雜物。在施工作業面,工人操作應做到“活完料淨腳下清”。

9、施工單位應重視和加強施工現場的衞生防病工作;職工食堂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規定的標準,並辦理《衞生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先體檢、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發現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及時救治的同時向甲方告知。

10、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1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內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貼合要求的消防設施,並堅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防火”的原則。

12、在施工現場內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施工組織設計應有保衞措施方案,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職責制;遇有治安突發事件,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彙報,不得延誤和隱瞞。需要招用外來務工人員的,必須立即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暫住證。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施工區和生活區,嚴禁在建工程內安排人員住宿,做好宿舍的衞生及安全管理,做到窗明地淨,生活用品疊放整齊,並做好宿舍安全用電及消防預防措施。

13、每一天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或職責工長應準時到施工現場,如有急事,應向甲方現場代表請假批准,施工現場應隨時有負責人,如施工負責人不在,必須指定有資質的臨時負責人。我公司現場代表對其的考核結果,將作為衡量施工單位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依據。

14、施工單位操作工人必須穿着統一的標準建築背心上班,且必須定時清洗,不得有明顯大面積污垢。

15、施工單位在土方開挖中如發現管道電纜及其它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在不放坡、挖深超過1。5米的土方施工中必須採取正確的經甲方現場代表批准的護壁措施;外運土方時,應辦理“渣土棄置許可證”,並作好周邊環境的清潔衞生;在出入口20米內應鋪設草墊;在施工中,必須派員清潔污染路面,在施工後必須對路面進行徹底的清潔。如在現場堆碼土方,應距離圍牆50cm,距離操作人員100cm以上,垂直堆放高度不能超過1。5米;電纜兩側1m範圍內應採用人工挖掘。

16、在夜間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有管理人員值班,管理人員值班名單應上報甲方。

17、施工單位應對現場機具進行正常維護和定期保養。使用垂直運輸機械(如塔吊、門字架等),必須有勞動局頒發的使用許可證,方能使用。相鄰工地的塔吊,各施工單位應相互協調,制定防碰撞措施,嚴防發生塔吊碰撞事故。

18、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長應以書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術交底,並作好文字記錄,隨時理解甲方現場代表的督查。

19、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對其現場人員的管理約束,合同履行期間嚴禁發生任何性質的打架鬥毆事件。若施工方人員參與打架鬥毆,每發生一次除賠償由此給建設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需按規定進行罰款。

20、為了維護建設場地周邊的花園、環境,施工單位必須教育工人愛護一草一木,嚴禁踐踏、污染、破壞。

建築企業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做好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12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都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條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除中央管理的建築集團公司、總公司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區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設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定、核發工作。

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定委員會在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有關專業部門設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考核工作站(簡稱省考核站),負責該轄區內或本專業建築施工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初審、彙總和上報工作,受省委託,負責二級及二級以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定工作。

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企業規模、專業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個項目不得少於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完全生產教育培訓並有個人培訓教育檔案;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病危害防止措施,併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樣式見附件(一);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及各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用款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負責人的任命文件、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複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複印件;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提供20xx年7月31日以後參加保險的證明材料);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提供20xx年7月31日以後使用設備的檢測合格證明材料);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重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企業和項目經理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援(應本着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前款第2至第13項的相關資料統一裝訂成冊,紙張大小為A4型,特級、一級資質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須向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機關保送兩份(省考核站留存)。申報企業需要向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專業部門附設的省考核站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第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與發證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填寫申報表並附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有關專業部門附設的省考核站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填寫申報表的同時,必須在江蘇建築業網()上同時申報。

(二)省考核站受理施工企業申請後,應及時對申報資料進行復核,並核實有關證件、憑證原件,必要時應當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對申請材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省考核站將本地區符合申報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彙總表(彙總表見附件二)、申請表以及特級、一級企業申報附件資料統一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質量安全技術處;

(三)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質量安全技術處組織有關人員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審核意見和各考核站對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審核情況意見報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定委員會審定;

(四)審定委員會聽取審核工作報告,審議並決定是否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省建築工程管理局根據審定委員會的審定結果,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説明理由,進行告知。

第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在受理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後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具體時間控制為:考核站的審核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在接到考核站上報材料後不超過25個工作日。

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作出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並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決定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其理由。

第十條對上一年度以來發生死亡事故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條件審查,除審查企業的申報資料和對事故的整改、處理情況外,還應當組織專家組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抽查其施工現場。對特級、一級建築施工企業,抽查現場數不少於3個,二級及二級以下建築施工企業,抽查施工現場數不少於2個。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局規定的統一式樣。證書分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按國家建設部規定的編號規則統一編號。每個企業核發正本一本,副本二本。但對具有特級、一級資質且在省外有較大市場的企業,副本數量可適當增加。

第十二條20xx年1月13日以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在建設單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資料中,應當包括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複印件。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序提出延期申請,並提出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違反建設部《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外建築施工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有違反建設部《規定》行為的,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將其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告訴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持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批准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查後,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持申請補辦的報告及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七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要秉公辦事,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私利。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附件一: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樣式(略)

附件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彙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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