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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井下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井下管理制度 篇1

1、信息監控中心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492條規定,採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每15天至少一次。對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超限斷電功能每15天至少測試一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一次。

井下管理制度(通用3篇)

2、採掘工作面使用的甲烷傳感器調校檢測、斷電試驗起始時間為批准開工時間。甲烷傳感器調校檢測工作由監控一、二隊按計劃在檢修班進行,各生產隊組現場必須安排一人配合現場調校操作人員共同完成調校工作,並在調校記錄卡上簽字。

3、監控一、二隊必須按照甲烷傳感器調校計劃安排好當天工作,必須提前一天在調度會上審批《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閉鎖及報警功能進行測試報告》;並將該報告送井下機電隊一份。

4、信息監控中心機房值機員按照現場調校計劃書在調校工作開始前對調校操作範圍內測點進行一一標註,核對該隊所有參數設置,確認參數設置準確。

5、監控一、二隊現場調校人員到現場後,告知隊組即將進行調校工作。然後由隊組電工用電話與信息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聯繫,經同意後方可開始調校工作。調校人員按照甲烷傳感器調校操作流程逐一進行調校,並進行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故障閉鎖功能測試試驗。調校工作全部結束後,隊組電工電話彙報信息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機房值機員核對斷電情況、調校情況、甲烷傳感器位置等是否有誤。

6、信息監控中心機房核對工作結束後,機房值班員按照現場調校計劃書取消對調校操作範圍內測點的標註。

7、如甲烷超限斷電功能試驗失敗,該工作面必須停止生產;監控一、二隊會同生產隊組電工必須及時處理,使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恢復正常。功能恢復正常後,方可恢復生產,並填寫記錄,信息監控中心必須組織對其進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實責任。

8、斷電試驗成功後,各生產隊組要認真填寫斷電試驗記錄(附表2)。

9、調校期間,各隊組電工要服從現場調校人員、機房值機員的安排,嚴禁檢修風機和隨意切換風機。

井下管理制度 篇2

(一)為加強井下測風管理,及時瞭解煤礦風量分配及變化情況,為不斷提高煤礦通風管理水平提供科學依據,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140條:“煤礦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面測風”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測風人員負責每旬對全礦井所有用風地點的風量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測定,在測風站填寫測風記錄牌板。根據測風結果及時填寫測風旬報和月報,經技術員、通風負責人審核後,報總工程師審閲。

(三)通風系統發生變化時,測風人員要及時對有關地點進行風量測定,做到配風合理。

(四)定期分析全礦井各採掘工作面、硐室及用風地點的風量情況,根據所需風量進行系統調整和風量分配。

(五)測風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測風儀表必須經過檢定合格方能使用。

(六)對於測風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隱患(如配風量不足、系統不暢、設施損壞、風筒漏風、風速超限等),必須安排通風人員及時處理。

(七)必須建立測風檔案台賬,旬報、月報報表齊全並且有主管領導簽字。

井下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控制高處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業財產損失,依據《遼河油田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高處作業包括: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高處作業實行分級管理。

作業級別

作業高度

作業許可證審批層級

批准人

第一級

2m-5m

基層隊級

屬地主管

第二級

5m-20m

基層隊級

基層隊長

第三級

20m以上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級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主管領導

第四條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並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對於進行了風險識別和控制,並有操作規程或方案且頻繁進行的高處作業,如:工程建設施工、鑽井、井下作業、更換路燈等,可不辦理高出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參見附錄a。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所屬各單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司安全監察科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對規定的執行提供諮詢、培訓和考核。

第七條安全監督站負責對作業現場高處作業的管理實施監督。

第八條生產調度室負責本規定的執行、管理職能。礦區管理科負責本規定在基建項目推行,並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公司所屬單位和承包方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十條高處作業中的墜落防護應通過採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1、儘量選擇在地面作業,避免高處作業;

2、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3、使用工作平台,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邊緣限位安全繩,以避免作業人員的身體靠近高處作業的邊緣;

5、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衝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繩。

如果以上防護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措施。

第十二條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進行相關的教育培訓。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四章消除墜落危害

第十三條在作業項目的設計和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第十四條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儘可能在地面進行。

第十五條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參見附錄b。

第十六條項目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設備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安全專業人員應在項目規劃的早期階段,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設備。

第五章墜落預防

第十七條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第十八條應避免臨邊作業,儘可能在地面預製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作業前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製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第二十條儘可能採用腳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台。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台。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台、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或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樑、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第二十二條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結構是否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於300mm;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鍊。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於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於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第二十三條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時,應採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第六章墜落控制

第二十四條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預防墜落危害,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的墜落危害,選擇安裝使用墜落保護設備,如安全帶、安全繩、緩衝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第二十五條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鈎的安全繩、抓繩器、緩衝器、緩衝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墜落保護裝備的所有附件進行檢查,墜落保護系統檢查清單參見附錄c。

第二十六條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衝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第二十七條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設施時,也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第二十八條吊繩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安裝和使用。水平吊繩可以充當機動固定點,能夠在水平移動的同時提供防墜落保護。垂直吊繩從頂部獨立的錨固點上延伸出來,使用期間應該保持垂直狀態。安全繩應通過抓繩器裝置固定到垂直吊繩上。

第二十九條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全身式安全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d。安全帶應系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鋭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如淨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於肩部水平的系掛方式。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第三十條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後措施。使用時應按gb5725-20xx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每次作業使用前,由現場負責人檢查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掉入安全網的材料、構件和工具應及時予以清除。

第七章其他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作業人員應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着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第三十二條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範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台是否堅固、牢靠。

第三十三條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四條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並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五條禁止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繫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

第三十六條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作業人員應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繩索、立杆或欄杆攀爬。

第三十七條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温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按gb/t4200-20xx的要求輪換作業。

第八章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作業負責人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前應準備如下相關資料:

1、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説明;

2、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

3、墜落保護計劃;

4、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

5、其他。

第三十九條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延期、關閉及分發具體執行遼河油田公司的制度。

第四十一條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相關作業許可證,並通知批准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3、高處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6、事故狀態下。

第九章安全職責

第四十二條作業申請人:

1、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2、辦理作業許可證;

3、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

4、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5、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6、組織實施作業;

7、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作業批准人:

1、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批准和取消作業。

第四十四條作業人員: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瞭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並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3、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第四十五條作業監護人:

1、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2、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3、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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