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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檢管理制度(通用5篇)

報檢管理制度(通用5篇)

報檢管理制度 篇1

1、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報檢管理制度(通用5篇)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後也應該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3、起重機械經較長時間停用,超過一年時間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4、申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起重機械管理檔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1)首次啟用或停用一年後重新啟用的;

(2)經大修、改造後的;

(3)發生事故後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4)自然災害後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5)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

(6)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

報檢管理制度 篇2

1、所有在用特種設備報檢率100%,並在檢驗合格取證的前提下使用。

2、新購特種設備製造安裝前到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辦理告知手續。

3、新購特種設備必須通過特檢院的檢測並取證後方能投入使用。

4、初檢合格報告及相關資料長期保存,直至設備報廢方可銷燬。

5、特種設備有效期前一個月由專人辦理申報檢驗手續。

6、特檢所來人檢測時,指派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配合檢測。

7、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及時取證,並將檢驗合格標誌張貼在本設備各醒目位置。

報檢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和範圍

1.1目的

為使車庫保護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車庫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1.2範圍

1.2.1適合於車庫按國家規定的車庫主管安全部門申請車庫安全定期檢驗。

1.2.2也適合於按單位設備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驗工作。

2、職責

車庫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有關部門報告車庫定期檢驗工作。

3、定期報檢制度

3.1車庫安全管理人員在車庫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3.2車庫停用一年後如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的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等)後也應車庫安全管理人員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3.3車庫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的,車庫車庫安全管理人員向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3.4申請車庫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車庫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車庫管理檔案保存。

報檢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使電梯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電梯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2、範圍

(1)適合於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電梯定期檢驗,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2)也適合於按單位內部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3、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在電梯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4、電梯由於不可抗拒力原因導致不能及時進行定期檢驗的,應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緩檢申請。

5、電梯停用時,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停,報停後的電梯應切斷電源進行封存。電梯停用一年後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後也應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6、電梯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時間的,有檢驗有效期內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7、申請電梯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電梯管理檔案保存。

報檢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代理報檢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代理報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名稱:

註冊地址: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代理報檢,是指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註冊登記的境內企業法人(以下稱代理報檢單位)依法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 本制度對公司全體報檢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代理報檢行為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報關地和收貨地委託代理報檢單位報檢,出口貨物發貨人

可以在產地和報關地委託代理報檢單位報檢。

第六條 公司接受委託的代理報檢應當完成下列代理報檢行為:

(一)辦理報檢手續;

(二)繳納檢驗檢疫費;

(三)聯繫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

(四)領取檢驗檢疫證單和通關證明;

(五)其他與檢驗檢疫工作有關的事宜。

第七條 公司在接受委託辦理報檢等相關事宜時,應當遵守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並對代理報檢各項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公司接受收發貨人的委託,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收發貨人的各項規定。

第九條 公司在報檢時,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報檢委託書。

報檢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簽字)、機構性質及經營範圍;代理報檢單位的名稱、地址、代理事項,以及雙方責任、權利和代理期限等內容,並加蓋雙方的公章。

第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規範報檢員的報檢行為,並對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承擔法律責

任。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代委託人繳納檢驗檢疫費,不得借檢驗檢疫機構名義向委託人收取額外費用。

公司應當將向檢驗檢疫機構的繳費情況以書面形式如實通知委託人,檢驗檢疫機構對此可隨時進行抽查、核實。

第十二條 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三章 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年度審核,並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審報告書》。

《年審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代理報檢業務情況及分析,財務報告,報檢差錯及原因,遵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情況及自我評估等。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的事項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代理報檢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並自覺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日常監督和年度審核。

第十七條 公司不得利用電子報檢企業端軟件進行遠程電子預錄入。

第四章 報檢員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報檢員證》是報檢員辦理報檢業務的身份憑證,不得轉借、塗改。 未取得《報檢員證》的,不得從事報檢業務。

第十九條 公司報檢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代理報檢單位的報檢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收回報檢員證交當地檢驗檢疫機構,並以書面形式申請辦理《報檢員證》註銷手續:

(一)報檢員不再從事報檢業務的;

(二)企業因故停止報檢業務的;

(三)企業解聘報檢員的。因未辦理《報檢員證》註銷手續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報檢員所屬企業承擔。

第二十一條 報檢員依法代表所屬企業辦理報檢業務。報檢員應當並有權拒絕辦理所屬企業交辦的單證不真實、手續不齊全的報檢業務。

第二十二條 報檢員應當對所屬企業負責,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的規定;

(二)在辦理報檢業務時嚴格按照規定提供真實的數據和完整、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晰地填制報檢單,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有關費用;

(三)參加檢驗檢疫機構舉辦的有關報檢業務的培訓;

(四)協助所屬企業完整保存各種報檢單證、票據、函電等資料;

(五)承擔其他與報檢業務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報檢員證到期前一個月應當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審核申請書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報檢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相關規定暫停其3個月或者6個月報檢資格:

(一)不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1年內出現3次以上報檢差錯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轉借或者塗改報檢員證的。

第二十五條 報檢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相關規定取消其報檢資格,吊銷《報檢員證》:

(一)不如實報檢,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提供虛假合同、發票、提單等單據的;

(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塗改檢驗檢疫通關證明、檢驗檢疫證單、印章、標誌、封識和質量認證標誌的;

(四)其他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六條 報檢員在從事報檢業務活動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司代理報檢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修改時,應提交修正案,經公司負責人開會通過後,在公司公式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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