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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説明動火作業範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範措施。

1.3 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並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 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範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 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 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並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 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 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 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 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後,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並簽字確認後,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准;

2.2.3 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後,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 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 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並填寫用火票後,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 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後,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准;

2.3.3 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

2.4 動火人職責:

2.4.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 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 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 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 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 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 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 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 瞭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並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 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 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 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採取措施;

2.5.7 動火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 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2.7.2 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 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於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圍隔作業並控制火花飛濺。

2.8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 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 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 lel%時方可動火。若採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 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 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 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複查,測試合格後方可入內;

2.9.2 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 有專人監護。

2.10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 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台,並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 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 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 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 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 其它要求:

2.12.1 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 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 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並控制火花飛濺;

2.12.4 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塗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於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 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 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准後,方可動火;

2.12.8 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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