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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區安全管理制度

5.2.3風險評價準則

工業區安全管理制度

a) 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可以參照法律法規獲取制度和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的要求;

b)行業的設計規範、技術標準的要求;

c)企業安全標準化的要求及其它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要求;

d)合同規定、相關方的要求;

e)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f)上級主管部門和顧客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能源、資源使用等要求

g)其它需要關注的要求。

5.2.4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

a)下屬企業各部門根據工作活動場所及其設施的特點,填寫《作業活動清單》。

b)根據《作業活動清單》中列舉的作業崗位和作業活動分析辨識所涉及到的危險有害因素。將辨識的危險有害因素填寫到《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調查表》中,危險源的辨識要考慮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狀態)和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以及參照gb6441—1996《企業傷亡事故分類》中分為的20類事故類別。

序 號

事故類別名稱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010

物體打擊

車輛傷害

機械傷害

起重傷害

高處墜落

011

012

013

014

015

016

017

018

019

020

冒頂片幫

火藥爆炸

瓦斯爆炸

鍋爐爆炸

容器爆炸

其它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它傷害

危險有害因素按照《生產過程危險源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1992)的分類要求中危險因素的六種類型,詳細的見附件1。

c)下屬企業各部門填寫《危險源登記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交安全主任彙總,報評價組審核和分析評價。

d)安全主任對各部門上報的《危險源登記表》進行彙總。彙總原則如下:對員工以及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外部訪問者、顧客等非操作人員)有極小影響可以除去;管理方法,危害影響相似的危害因素可以合併,彙總後形成整個公司的《危險源評估彙總表》。

5.2.5風險分析評價

a)根據《危險源評估彙總表》選用工作危害分析法( jha )對作業活動進行分析評價,並將分析評價的結果填寫在《工作活動分析評價表中》。

b)選用作業條件風險評價法(lec)對各個工作崗位進行作業條件分析,每位評價組成員單獨對各個作業活動打分,然後取均值彙總在《危險源評估彙總表》中。

c)對於設備設施、作業場所和工藝流程、法律法規符合性等採用安全檢查表( scl )法。然後將分析評價結果彙編在《安全檢查表中》。

d)對於新建、擴建、改建、技改項目和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採用預先危險性法(pha)進行分析評價,分析結果彙總到《預先危險分析評價表》中。

e)根據實際需要選用相應的安全評價方法。

5.2.6風險評價方法

工作危害分析法( jha )

a)風險是發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結合。風險度r=可能性l×後果嚴重性s,其中r、l、s的取值及判別準則分別見表-1、表-2、表-3、表-4。

表-1 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判斷準則

等級

標 準

5

在現場沒有采取防範、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危害的發生不能被發現(沒有監測系統),或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此類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現場沒有監測系統,業未作出任何監測,或在現場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執行或控制措施不當,或危害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3

沒有保護措施(如沒有保護裝置、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等),或未嚴格按操作制度執行,或危害的發生容易被發現(現場有監測系統),或曾經作過監測,或過去曾經發生過類似事故或事件,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過類似事故或事件

2

危害一旦發生能及時發現,並定期進行監測,或現場有防範控制措施,並能有效執行,或過去偶爾發生危險事故或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範、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員工安全衞生意識相當高,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極不可能發生事故或事件

表-2 危害事件後果的嚴重性 s判斷準則

等級

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人員傷亡程度

財產損失

停工

對聲譽的影響

5

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

死亡

>50萬元

2套以上裝置或設備停工

重大國際國內影響

4

潛在違反法規和標準

喪失勞動能力

>250萬元

2套裝置或設備停工

行業內、省內影響

3

不符合行業的安全方針、制度、規定等

慢性病

>10萬元

1套裝置或設備停工

地區影響

2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輕微受傷、間歇不舒服

<10萬元

受影響不大,幾乎不停工

公司及周邊範圍的影響

1

完全符合

無傷亡

無損失

沒有停工

形象沒有受損

表-3 風險評估表

嚴重性

可能性

1

2

3

4

5

1

1

2

3

4

5

2

2

4

6

8

10

3

3

6

9

12

15

4

4

8

12

16

20

5

5

10

15

20

25

表-4 風險等級的判斷準則及控制措施

風險度r

風險等級

應採取的行動/控制措施

實施期限

20-25

巨大風險

在採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立刻

15-16

重大風險

採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制制度,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9-12

中等風險

可考慮建立目標、建立操作制度,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2年內治理

4-8

可接受風險

可考慮建立操作制度、作業指導書,但需定期檢查

有條件、有經費時治理

1-3

輕微風險

無需採用控制制度,但需保持記錄

b)根據以上的分析評價要求,對各個工作活動進行分析評價,將分析結果彙編在《工作活動分析評價表中》。

作業條件風險評價法(lec)

這是一種簡單易行的評價方法﹐人們在具有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半定量評價方法。它是用系統風險率有關的三種因素指針值之乘積 d(風險值),來評價系統人員傷亡風險大小的;這三種因素是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c—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傷後果,具體分值見表-1、表-2、表-3。

表-1 lec三種因素等級及對應分值

l

e

c

分數值

事故發生可能性

分數值

暴露的頻繁程度

分數值

發生事故產生的後果

10

完全可以預料

每天都可能發生

10

連續暴露

100

大災難,3人以上死亡, 經濟損失1000萬元

6

相當可能

每週都可能發生

6

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或每天暴露一次

40

災難,2~3人死亡,經濟損失 300萬元

3

可能,但不經常,

每月可能發生

3

每週暴露一次,或偶然暴露

15

非常嚴重,一人死亡,經濟損失50萬元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每年才可能發生

2

每月暴露一次

7

嚴重,重傷;毒性大的傷害;有可能或能導致傷殘的,或其它不可挽回的人身傷害,損失10萬元

0.5

很不可能,可以設想

每三年才能發生

1

每年幾次暴露

3

一般,身體局部不良反應,輕微中毒,必要就診 ,損失5萬元以下

0.2

極不可能

0.5

非常罕見地暴露

1

引人注目,不利於基本的安全衞生要求,輕微,輕傷,不需要去醫療機構進行救護

0.1

可能性極小(實際不可能)

表-2 風險等級d=lec的劃分

風險級別

控 制 措 施

應急控制

不可容許風險

≥320分

1.只有當風險已降低時,可能開始或繼續工作,如果無限的資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風險,必須禁止工作;

2.一定要制定ohs目標和ohs管理方案、運行控制文件

對於潛在的緊急情況,應制定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按程序進行管理

可忽略風險

160-320分

直至風險降低後才能開始工作,為降低風險,必須配給大量資源,當風險涉及正在進行中的工作時,應採取應急措施

一定要制定ohs目標和ohs管理方案、運行控制文件

中度風險

70-160分

應努力降低風險,但應仔細測定並限定預防成本,並在規定時間內實施降低風險的措施;

在中度與嚴重傷害後果相關的場合,必須進行進一步的評價,以更準確地確定傷害的可能性,以確定是否需要改進的控制措施。

3.視情況制定ohs目標和ohs管理方案、必須制定運行控制檔

可容許風險

20-70分

可視情況制定運行控制檔,如通知、注意事項、 標牌等控制, 具體控制方法可根據控制方法的有效性和難易程度加以選擇

可忽略風險

<20分

不需採取措施且不必保留文件記錄

表-3危險等級

風險值(d)

危險等級及程度

≥320分

不可容許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160-320分

不可忽略危險,需立即整改

70-160分

中度危險,需要整改

20-70分

可容許危險,需要注意

<20分

可忽略危險,可以接受

安全檢查表( scl )法

安全檢查表是根據相關要求編制安全檢查的項目,查找是否滿足法律法規、規範等要求,檢查表的編制所需要的依據:

a)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範等;

b)國內外事故案例;

c)系統安全分析要求;

d)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

安全檢查表必須滿足本制度中《安全檢查表》中的基本條款。

預先危險性法(pha)

預先危險性分析方法是:對危險、危害因素進行了系統分析以後,預測本項目可能出現的事故。並根據同行業、同類生產裝置或同類生產場所在過去生產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危險形態,作為平行模擬,推斷出本項目相應的評價單元潛在的危險,辨識出危險源、危險和危害因素、事故類別、引發事故發生的條件、事故危害的嚴重程度和發生事故的風險等級等,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對策措施。

安全預評價的預先危險分析通常採用事故後果嚴重程度等級及事故發生可能性等級(風險概率)表示危險性的大小,並作為相對量化程度的比較。事故後果嚴重程度等級的劃分見下表5.1-1。

表5.1-1 危險性等級劃分

級別

危險程度

可能導致的後果

安全(可忽視的)

不會造成人員傷亡和系統損壞

臨界的

處於事故的邊緣狀態,暫不至於造成人員傷亡、系統損壞或降低系統性能,但應予以排除,可採取控制措施。

危險的

造成人員傷亡和系統損壞,要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災難性的

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及系統嚴重破壞的災難性事故,必須予以果斷排除並進行重點防範。

在預先危險性分析彙總表中,事故發生可能性分為五個等級,各等級的發生可能性如表5.1-2。

表5.1-2 事故發生可能性分級

序號

可能性等級

事故發生頻率説明

1

a級

頻繁發生,經常發生

2

b級

很容易發生,相當可能發生

3

c級

容易發生或偶然發生

4

d級

很少發生

5

e級

發生概率接近零,在設備使用壽命期內幾乎不發生

5.3風險控制

a)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和經營的實際運行情況,由各下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評價組一起確定有限控制的順序,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消解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預防事故的發生。

b)對於構成重大隱患的項目,建立重大隱患檔案,檔案中包括: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評審意見;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竣工驗收報告等內容。

c)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的風險及所應採取的控制措施。具體的培訓參照培訓管理制度執行。

d)對於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按照《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執行。

5.4 風險信息更新

a)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每年一次(間隔近一年)應組織各部門進行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識別。

b)安全評價組應每月對風險控制結果進行檢查,

( c)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組織安全評價組進行風險評價:

①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它要求;

②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③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④有對事故、事件或其它信息的新認識;

⑤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⑥其它需要評價的狀況。

本規定解釋權歸工業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工業區下屬企業報表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規定,加強工業區安全管理的規範化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本工業區下屬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工業區下屬企業定於每月25日前向本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上報本企業的日常檢查情況,反應企業安全管理現狀。

二、突發性安全事故及時彙報。

三、下屬企業所報情況必須如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有關情況納入工業區年底安全考評。

四、年底下屬企業必須要安全總結報告。

五、各類報表必須要求填表人、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認定方可上報。

本規定解釋權歸工業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進一步明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建立良好的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把工業區安全工作做得更好,特建立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1、安全生產會議的主要任務

1.1 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示。

1.2 聽取工業區下屬企業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彙報,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

1.3 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吸取教訓,制訂防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1.4 檢查前次安全會議確定的事項的落實情況。

2、具體要求

2.1 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每月組織下屬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工業區安全領導小組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

2.2 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會議由工業區安全生產責任人主持,工業區安全領導小組會議由領導小組組長主持。

2.3 每次會議之前,要作好充分準備,抓住重點,講求實效,會後對所研究確定的事項要寫出紀要(記錄),並狠抓落實。

2.4 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要組織一次總結會議,總結全年安全工作情況及佈置來年的工作計劃和方案。

3、安全生產會議要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要有會議主題,提出的問題要有落實措施,下次會議要對上次會議提出的問題進行評審。

本規定解釋權歸工業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1.1及時、準確地掌握工業區員工傷亡事故的情況。並在此基礎上,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重複事故發生,以保證生產安全,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本工業企業安全事故的管理。

3 權責

3.1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3.2 工業區安全管理負責人負責本制度的檢查、考核。

4 定義

4.1傷亡事故:凡屬本工業區的員工(包括臨時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4.2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4.3設備事故:由於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設備、動力、電訊、儀表(器)、容器、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築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4生產事故:由於違章指揮,或者違反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減)產,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4.5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6交通傷害事故:指企業所屬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4.7 環境污染事故,指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管理內容

5.1事故分級

5.1.1傷亡事故等級劃分: 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2事故等級劃分: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3火災爆炸事故等級劃分: 特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事故。

5.1.4生產設備事故等級劃分 :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2事故報告程序

5.2.1 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除立即處理外,應立即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級上報公司主管部門、辦公室。各級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逐級如實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5.2.2 輕傷事故應在24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部門、公司負責人。

5.2.3 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各類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向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另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5.2.4對重傷、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業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在規定時間內(15天最長不超過30天)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5.2.5 急性中毒、中暑事故應同時報衞生行政部門;爆炸、火災事故應同時報公安部門。

5.2.6緊急狀態下可直接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後,公司安全組應及時派人到路口指引有關人員進行廠區。

5.3事故調查

5.3.1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5.3.2輕傷事故由廠長組織生產、技術、安全、車間等有關人員等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3.3對重大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司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協助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區的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3.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5.3.5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出事故調查報告。

5.3.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部門和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4事故處理:

5.4.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本工業區及其下屬企業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5.4.2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3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4對防止事故和搶救有功人員,工業區給以表彰、獎勵。

5.5事故補償由辦公室人事主管部門按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執行。

5.6數據歸檔

事故處理結案後,由下屬企業安全部將下列數據歸入檔案:(另備一份教育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

5.6.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5.6.2職工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覆。

5.6.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物證、人證材料。

5.6.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5.6.5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5.6.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5.6.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病歷、檢驗報告等)。

5.6.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數據。

5.6.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5.6.10有關事故的通報、演示文稿和文件。

5.6.11註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本規定解釋權歸工業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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