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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 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範圍內,以及公司範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鑽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 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並負責貫徹落實。

2.2 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繫,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並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2.3 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 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並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 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鬥等強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築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後方可進行。

2.8 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採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 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誌,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後,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鬆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採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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