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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衡陽市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城鄉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10號)、民政部、衞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XX〕158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省衞生廳、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XX〕3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衡陽市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制度是對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城市低保等特困對象和農村特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程度的一種制度。建立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救互助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原則;

(二)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低標準起步、逐步擴展、分類施救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的原則;

(五)城鄉一體、整體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 凡持有《衡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衡陽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衡陽市農村特困户救助證》和《衡陽市農村五保供養證》的城鄉特困家庭成員,以及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因患大病個人難以承擔醫療費用並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特殊救助的對象,均屬醫療救助的範圍。救助對象疾病的種類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屬於救助範圍的城鄉特困居民,因患大病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以致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政府給予適當救助。

第五條 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計享受城鄉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規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個人享受醫療救助原則上一年一次,個人享受補助金額一般不得超過XX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兩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補助金額一般不得超過4000元,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户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提交城鄉醫療救助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二)《衡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衡陽市農村特困户救助證》和《衡陽市農村五保供養證》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證明其他特殊困難羣眾身份的證明、證件;

(三)當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歷資料;

(四)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的申請人,需提供醫療費用報銷憑證或補助憑證:

(五)單位已報銷醫療費的憑證和已享受政府其他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的情況證明;

(六)其他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審批程序

(一)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組織人員調查核實、民主評議,予以張榜公示(第一榜)。公示無異議後,填寫《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簽出意見後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根據需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在《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建議救助金額,報縣(市)區民政局核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説明理由並通過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告知申請人。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結果第二次張榜公示。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請審批表》中籤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條件的,説明理由並通過基層單位通知申請人。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對縣(市)區民政局的審批結果第三次張榜公示。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來源: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上級轉移支付補助;社會捐贈以及其它資金。

(一)各縣(市)區財政每年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安排數按轄區內人口總數計算,縣(市)每人每年不得低於0.2元,區每人每年不得低於0.5元。

(二)市級財政按全市未實行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的縣(市)區人口數每人每年0.1元的標準預算安排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對縣(市)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給予適當補助,已實行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的縣(市)除外。具體補助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各地城鄉大病醫療救助人數、財政狀況以及工作績效等因素確定。

(三)上級醫療救助金轉移支付補助。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當年節餘的,結轉下年度使用。預算資金應隨全市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四)社會捐贈以及其它資金。

第九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財政、衞生、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發放

(二)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落實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所需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衞生部門加強對提供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衞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對在診斷、治療、處方等就醫環節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者,應予嚴肅處理。

(四)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

(五)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實行財務審計和監督,確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佔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

(六)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配合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的調查。

第十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應如數追回,並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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