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縣農村醫療救助暫行管理辦法

縣農村醫療救助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縣農村醫療救助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逐步規範我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切實減輕農村五保户、生活困難殘疾人、特困户大病患者的醫療負擔,逐步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提高廣大農民的健康水平,根據《阿壩州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在農村開展的一項旨在對廣大農村五保户、生活困難殘疾人、特困户在患大病或危急重症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時給予的醫療費用救助的專項救助行為。

第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原則

㈠屬地管理原則;

㈡救助急需原則;

㈢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㈣專款專用原則;

㈤動態管理原則。

第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水平應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並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成立x縣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

㈠領導、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

㈡制定、修改和完善我縣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

㈢負責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並向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請示彙報工作;

㈣負責籌集和管理農村醫療救助基金;

㈤負責基金預算、決算的審定;

㈥負責監督醫療救助對象獲得醫療救助、醫療質量和服務情況,組織工作調研、經驗交流和檢查考核等。

第六條 縣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全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其主要職責:制定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辦法、基金的籌集以及彙總編制;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各項規章制度;指導農村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章 農村醫療救助的範圍和對象

第七條 農村醫療救助的範圍是我縣農村户籍人口。

救助對象,是指農村五保户、生活困難殘疾人和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並經縣民政局批准的農村特困户家庭成員。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八條 設立x縣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集。主要來源是通過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給予支持、縣財政預算安排、社會各界自願捐贈、彩票公益金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按規定可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用於資助救助對象一次性農村醫療救助費用和補助救助對象的大病醫療費用,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

第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縣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彙集、核撥和支付業務。縣民政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核發、支付和發放。

第十一條 經縣民政部門批准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按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核撥至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由縣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發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章 救助對象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申請程序:申請人(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評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審核意見後上報縣民政局審批同意後,確定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確定要做到“三公開”,即:公開評定條件、對象和救助內容。村民委員會要將評定對象張榜公示7天,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深入調查核實,然後確定醫療救助對象,做到公開、公正和公平。

第十四條 每年由縣民政局編制農村醫療救助對象花名冊和統計表各一式四份,鄉鎮人民政⑾夭普幀⑾孛裾趾橢菖┐逡攪憑戎旃腋鞔嬉環藎磕瓿跎蠛艘淮巍?

第六章 救助辦法和標準

第十五條 農村醫療救助分為每年一次性農村醫療救助和患大病住院救助兩種救助方式。

㈠每年一次性農村醫療救助是指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加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人應交納的費用,其救助標準為:

1.五保户:每人每年救助10元;

2.因病、因殘致貧家庭:每人每年救助10元;

3.其他原因致貧家庭:每人每年救助6元。

㈡我縣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按下列規定比例給予救助:

1.五保户住院治療,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按每人每年不超過XX元的標準進行救助。

2.其他救助對象每人每年的最高救助限額為1600元。住鄉鎮衞生院治療的,醫藥費在150元內的,一次性救助醫藥費的70%;醫藥費在150元(含15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住院應負擔醫藥費用的50%。住二級以上醫院治療的,醫藥費在300元內的,一次性救助醫藥費的70%;醫藥費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醫療費的65%。

第七章 大病住院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申請醫療救助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㈠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申請人(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x縣農村醫療救助申請表》,如實提供本年度所患大病的醫療診斷書、病史資料、醫療費用發票、户口薄和身份證原件,經村民評議小組評議簽註意見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㈡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㈢縣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成員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㈣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的審批手續和醫療救助資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專人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統一由鄉鎮民政助理員負責代發。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月填寫農村醫療救助統計月報表報縣民政局。

第八章 農村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的診治,由縣內鄉(鎮)衞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在規定的範圍內,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做到醫療服務內容合理、準確、公開、公正和公平。

第十八條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機構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九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到縣內鄉(鎮)衞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就診。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五保户住院治療期間,除保障其生活外,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指派專人照料。

第十章 監督

第二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張榜公示的方式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和羣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縣監察、財政、民政、審計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實施財務審計和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佔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發現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及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可根據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運行情況,適時提出對本暫行管理辦法的修改、補充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vz9o.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