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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實施辦法

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實施辦法

公費醫療是指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而實行的、通過醫療衞生部門按規定向享受人員提供免費醫療及預防服務的一項社保制度。下文小編收集了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歡迎閲讀!

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實施辦法
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版

根據衞生部、財政部制定的《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範圍

第一條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

一、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凡經費自理或實行差額補助的各級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二、各級文化、教育、科學、衞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凡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醫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學校的兼職代課教員、停薪留職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於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税務人員。

四、中華全國總工會、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在編的脱產人員以及由區(縣)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制的工作人員。凡工會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兼職代課教員以及在財務上實行差額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會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五、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經批准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和待分配的超編制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到集體單位工作,並由集體單位開支工資的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六、受長期撫卹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殘廢軍人教養院、榮軍院的革命殘廢軍人。

七、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離、退休人員。

八、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以及在軍隊工作沒有軍籍的退休職工,且退休後由民政部門發放退休金的人員。

九、國家正式核准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事院校)計劃內招收的本、專科在校學生、研究生 (不含委託培訓、自費、幹部專修科學生)和經批准因病休學一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以及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內者。

十、享受公費醫療的科研單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費醫療單位招收的在編制的合同制幹部、工人(不含勞保福利實行統籌辦法的合同制工人 )。

十二、中央和國務院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其他人員。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

第二條:報銷範圍:

一、凡持有本市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所發之就診憑證在指定醫療單位就診的醫藥費 (含牀位費、檢查費、藥品費、治療費、手術費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醫療單位就診,在就近醫療單位(國家、集體)就診的醫藥費 (限急診本次)。報銷醫藥費時需附急診診斷證明和藥品處方。

三、根據分級分工醫療原則,經指定醫療單位轉診到上級醫療單位就診的醫藥費。

四、離休、退休人員憑“就近醫療證”到所指定的醫療單位就診的醫藥費。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親臨時患病,在當地就近的一個醫療單位(國家、集體 )就診或確屬病情需要並取得轉診證明到其他醫療單位就診的醫藥費。報銷醫藥費時需附診斷證明和藥品處方。

六、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治療後恢復期,需進行短期療養或康復醫療的,經原治療單位提出建議,並填寫病情摘要,所在單位同意,經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的醫藥費。

七、因原治療單位沒有的藥品必須外購(指到國家醫藥商店或其他醫療單位 )並附有醫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外購證明和處方的藥品費。

八、根據規定經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轉外地醫療單位治療的醫藥費。

九、計劃生育手術的醫藥費。

十、在本單位衞生科(所)醫務室、保健室看病服用的一般藥品費。

十一、因公負傷、致殘的醫藥費。

十二、用於危重病搶救(憑醫療單位搶救證明)或治療公傷(憑單位證明 )所必須的貴重、滋補藥品(含血液製品)費用。

第三條下列各項報銷部分醫藥費:

一、因病情需要,經治療單位出具證明安裝的進口人工器官。如:安裝心臟起搏器、心臟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髖關節等所需費用可比照國內相似類型的人工器官最高價格報銷。安裝國內尚無生產的進口人工器官,可參照安裝心臟起搏器的報銷比例報銷。

二、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移植,在手術治療過程中所需醫藥費,公費醫療經費報銷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享受單位和個人負擔。其中個人負擔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百分之五。(離、退休人員、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大專院校的在校生本人不負擔)。

三、經批准療養或康復醫療(指非手術或非危重病住院治療後恢復期的人員 )所需的醫藥費,公費醫療經費只報銷藥品費。

四、在中日友好醫院就診的檢查費(除化驗費以外的各種x光放射等檢查性質的費用 )、住院費,公費醫療經費報銷百分之九十五。另百分之五由患者個人負擔。

第四條下列各項公費醫療不予報銷:

一、各種不屬於公費醫療經費報銷的自費藥品、異型包裝藥品、旅遊(議價)價格藥品(見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人員自費藥品範圍的規定和補充規定)。

二、掛號費(因公負傷、二等乙級以上的革命殘廢軍人和計劃生育門診掛號費除外 )、特護費(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醫療收費標準規定的一、二級護理費 )、陪護(住)費、出診費、伙食費、特別養養費、催乳用藥費、嬰兒用費、保温箱費、衞生費、文娛費、賠償費、記賬單費、病歷費、醫療手冊費、擔架費、押瓶費、中藥煎藥費 (包括藥引子費)、取暖費、空調費、電爐費、電話費、病房內電視費、電冰箱費等。

三、就醫路費、急救車費、會診費(因病情需要,由醫院提出的院際會診,並按本市收費標準收取的會診費除外 )、會診交通費。

四、醫療諮詢費、醫療保險費(指醫療期間加收的保險費),優質優價費(指醫院開設的特診)、氣功費。

五、各種體格檢查費。中風預測,健康預測等各種預測費。預防服藥、接種,不育症的檢查、治療費。

六、各種整容、矯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術、治療處置、藥品等費用以及使用矯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費用。

具體內容包括:治療雀班、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單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潔齒、治療白髮、染髮;各種矯形:“0,,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頸、腋臭、兔脣、六指、正畸、口吃、對眼、斜眼、鑲牙、補眼、配眼鏡(包括驗光);各種矯形器具、矯形鞋,畸形鞋墊、假肢、枴杖、鋼背心、鋼圍腰、鋼頭頸、助聽器、健腦器、胃託、腎託、陰囊託、子宮託、疝氣帶、護膝帶、人造肛門袋、按摩器、藥枕、藥墊等。

七、各類會議的醫藥費。

八、各種磁療用品費。如:磁療胸罩、磁療褲、磁療褥、磁療背心、磁療鞋、磁療項鍊、降壓手錶等。

九、未經指定醫療單位介紹和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准,自找醫療單位或醫師診治的醫藥費。

十、未經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同意自去療養、康復、休養的醫藥費。

十一、由於打架、鬥毆、酗酒、自殺、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十二、出國和到港、澳、台地區探親、考察、進修、講學期間發生的醫藥費。

十三、住醫院、療養院的病人,根據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醫囑拒不出院者,自院方開出出院通知單的第三天後的一切費用。

十四、用於研究研究的醫藥費。

十五、減肥門診、戒煙門診、食療門診的一切費用。

十七、公費醫療規定“報銷範圍”以外的費用。

(其它條款約)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過去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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