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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職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暫行規定

大學教職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暫行規定

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職工勞動合法權益,適應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暫行規定。

大學教職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暫行規定

一、工作考勤

(一)校本部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專職教師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應主動請假。

(二)教職工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中途擅離工作崗位。上班時間因公務外出,須向同事説明並報告部門領導。

(三)各單位必須指定一名兼職考勤員,負責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出勤、缺勤登記和彙總工作。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院(部、處)領導審核簽章的出勤表及有關請假的證明材料交學校人事處,以此作為支付工資、校內津貼的依據。

(四)借調、特聘、校內合同制人員(含臨時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職編制但享受本校在職待遇的人員,考勤工作由用人單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

二、請假規定

(一)教職工因事、病、探親、婚、喪、產等原因請假,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後才能離開工作崗位,假期滿後立即銷假。因特殊情況需續假,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二)請假須由個人按規定填寫請假單,經相應程序審批後,連同有關證明交本部門兼職考勤員處備案登記。

三、各類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職工私事一般應安排在規定的節、假日內處理,如確因故不能在節、假日內處理,而又必須本人親自辦理的,可酌情給予事假,但一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如有特殊情況,須超過20天的,經學校批准者除外)。

1、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不發當月崗位獎勵金、節支獎,崗位生活補貼按80%發放[注];全年累計超過2個月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崗位生活補貼停發;超過3個月的,其超過天數的基本工資停發,崗位生活補貼停發。

2、一個月內請事假累計3天至5天(含5天)的,停發當月崗位獎勵金、節支獎,當月崗位生活補貼、校內津貼按80%計發;一個月內請假累計6天至10天(含10天)的,停發當月崗位獎勵金、節支獎,崗位生活補貼、校內津貼按50%計發;一個月內請假累計11天至15天(含15天)的,停發當月崗位獎勵金、節支獎、崗位生活補貼停發,校內津貼按20%計發;超過15天的,停發當月崗位獎勵金、節支獎、崗位生活補貼、校內津貼;連續請假超25天的每25天扣發一個月工資及校內津貼。

[注]説明:

工資單中“職務(崗位)津貼”包括崗位生活補貼、教師津貼、臨時職務津貼;“獎金”包括節支獎、獎勵工資、崗位獎勵金;“月平均年終獎”為:(職務工資+活工資額)×3÷12。

3、請事假出國(境)者,30天以內,如在寒暑假期間出國(境)的工資、校內津貼照發;非寒暑假期間出國(境)的,30天以內按其他事假處理;超過30天者停發工資、校內津貼;准假期滿不歸者,從超期之日起,6個月內保留公職,第七個月起作自動離職自理;出境參與技術交流與合作人員按廣中醫人〔XX〕47號文的規定辦理。

4、屬下列情況者,經部門領導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記入考勤,參照相應病假處理:教職工確需陪同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員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醫院提出確需教職工陪護的;教職工憑學校、幼兒園通知書參加家長會或帶小孩體檢的。

(二)病假:因病不能工作,並持有醫療機構醫院醫生證明的(原則上要求公費醫療點醫院)可請病假。

1、一個月內請病假15天以內(含15天)的校內津貼照發; 15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校內津貼按50%發放;連續請病假超過一個月的,超過天數校內津貼停發。

2、病假超過2個月,從第3個月起,基本工資按下列標準發放:

(1)工作不滿12年,發給90%基本工資;

(2)工作12年及以上,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基本工資按下列標準發放:

(1)工作不滿12年,發給70%基本工資;

(2)工作滿12年不滿20年,發給80%基本工資;

(3)工作滿20年以上,發給90%基本工資;

4、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突出貢獻專家,南粵傑出教師,仍然保持榮譽的,或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放。

5、當月病假超過10天(含10天)以上,不發當月節支獎、崗位獎勵金、月平均獎。

6、病假滿6個月,從第7個月起,崗位生活補貼停發。

7、癌症和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間工資照發,校內津貼按實際工作時間發給。

8、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從事校外職業者,一經發現即停發其全部工資,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為自動離職處理。

9、因病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應按2個病休日摺合一日計算。

(三)產假:育齡婦女計劃內生育應享受的假期,產假期內各項待遇照發。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育增加15天;已辦獨生子女證增加35天,因難產而剖腹、ⅲ度會陰破裂者,增加產假30天;雙胞胎增加產假15天。

2、專任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3、女方產假期間,可給男方10天看護假,期間各項待遇照發。

4、對有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教職工,每天給予1小時的授乳時間(含人工餵養)。

5、產假期滿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申請,部門領導及主管校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基本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75%發給,工資中的其他項目及校內津貼按事假相應規定處理。

(四)計生假:凡施行人流、上環、結紮等計劃生育手術的,憑醫生證明按學校《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定》給予休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

(五)婚假:教職工結婚,給婚假5天,如男女雙方都符合晚婚年齡,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礎上增加10天,婚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的遠近酌情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如因工作原因暫未休假者,可於當年內補休假。婚假原則上一次性休完。

(六)喪假:教職工的配偶及直系親屬、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可請喪假,假期為 5天,工資、校內津貼照發。若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且必需本人去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酌情另給路程假,假期工資、校內津貼照發,路費自理。

(七)探親假: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

1、探親假期: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一次假,假期為20天。

2、出國前確定留學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後在國外學習期限達一年以上者,其國內配偶如系在職職工,可以申請自費出國探親,假期一般為3個月,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內的配偶,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不享受回國探親待遇。

3、探親應該在寒暑假期內安排,如寒暑假期短於規定探親假期的天數,可給予補足。國家法定的節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親假期內。

4、歸僑、僑眷屬教職工出境探親,按國家、省、市僑務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5、凡享受一年一次探親假的可報銷往返車費;享受4年一次探親假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報銷。報銷標準按學校現行標準,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八)婚假、看護假、計生休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產假連續計算,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內。

四、請假手續和批准權限

(一)產假(看護假)、計生假、病假需憑醫生證明,超過批准時間者,作事假處理。休假期滿須按時銷假。凡在規定時間內請探親假、婚假、產假(看護假)、計生假、病假、喪假,由各系、部、處審批,報人事處備案。

(二)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應及時向本部門領導請假,並於回校上班當天憑醫院證明補請假手續。

(三)請事假,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提交本人書面報告。事假在5天以內的,由二級部門領導批准;6天至10天者,由所在部門第一負責人加具意見後,由人事處批准;10-30天者,由部門負責人加具意見後、分管校領導批准,報人事處備案;30天以上者,須經部門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加具意見後,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報人事處備案。

(四)處以上幹部請假,由學校組織部加具意見後,呈分管校領導審批,報人事處備案。

(五)休假期滿,因故不能到崗工作,應由本人於假期滿前申請續假。路途遠的應來信(附有關證明)或來電話(假期後補交書面材料)續假,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續假者,按曠工處理。

(六)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越權審批,一經發現將通報批評

五、曠工的處理辦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曠工:

1、不經請假和請假未被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

2、擅離職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請假未準不上班者;

3、無正當理由超假不歸者;

4、經組織分配工作後,無故拖延不按規定時間到崗者;

5、雖然出勤但不服從組織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務者;

6、以欺騙手段請病、事假者。

(二)曠工1天除扣當日工資外,扣當月崗位津貼50%,曠工2天除扣當日工資外,扣發當月崗位津貼80%;一個月內曠工累計3天以上(含3天)者,扣發當月全部工資、校內津貼;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者,作辭退處理。

六、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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