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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方案管理制度案例

各種方案管理制度案例

第一則、損害經濟發展環境實行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各種方案管理制度案例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縣經濟發展環境,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辦事效率,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全縣各級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其它參照

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機關、窗口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下列行為,實行責任追究。

(一)在行政執法、司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假公濟私、野蠻執法的;

2、履行審判、裁決、處罰、調處等職能過程中顯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構成錯案的;

3、偏袒、保護社會邪惡、黑勢力的;

4、違反規定查扣、處罰車輛的;

5、濫用權力,干擾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的;

6、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行政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7、擅自使用、損毀或保管不當被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8、將政府職能轉讓給社會中介機構或其它單位,進行有償服務的;

9、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的;

10、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11、對投資者的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12、在履行法定職責時,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在辦理行政審批、登記事項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擅自設置行政審批、登記項目或將登記備案變為審批的;

2、繼續執行已經廢止或撤銷的行政審批、登記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審批、登記等事項,審批單位拖延不辦的;

4、在辦理行政審批、登記、年檢、認證、裁決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在執行行政事業收費事項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2、繼續對已經廢止的收費項目進行收費的;

3、將應由服務對象自願接受的諮詢、檢測、信息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並收取費用的;

4、以召開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會議、培訓、考察、檢查評比、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為名,強制服務對象參加並收取費用的;

5、經過中介組織向服務對象亂收費的;

6、收費時不開具合法憑據或不使用法定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

(四)在公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造成貽誤工作或損失後果的;

2、工作中遇事推諉、扯皮、消極怠工、服務態度差的;

3、接受服務對象錢物、代幣購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

4、接受服務對象安排的旅遊、玩樂等活動的;

5、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宴請的;

6、向服務對象攤派、索要贊助或無償佔用其財物的;

7、對企業實行強買強賣、強行承包工程、推銷產品的;

8、向企業索要“保護費”的;

9、強行向服務對象拉廣告,違反規定攤派訂購書報刊物、音像製品的;

10、強制服務對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務,從中牟利的;

11、違反規定要求服務對象報銷各種費用的;

12、對各種聚眾阻工、向企業或客商敲詐勒索等行為採取放縱態度或制止不力的。

(五)有其它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的。

第四條問責方式

(一)領導幹部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行為的,採取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1、作出書面檢查;

2、責令限期整改;

3、通報批評;

4、誡勉談話;

5、調整工作崗位;

6、停職檢查;

7、給予行政處分;

8、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行為的,採取以下方式追究責任:

1、作出書面檢查;

2、取消當年評選先、優、模資格;

3、通報批評;

4、扣發獎金;

5、調整工作崗位;

6、給予行政處分;

7、辭退;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或是管轄範圍內一年內投訴達五次以上並查證屬實的,對責任人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以上行政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合併使用。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1、主動承認錯誤,並立即糾正違規違紀行為的;

2、主動挽回影響或損失,並及時向服務對象檢討的;

3、檢舉他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4、有其它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節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理:

1、個人年度內被投訴達二次以上,並查證屬實的;

2、同時犯有本暫行規定第三條(一)至(五)款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

3、認錯態度差的;

4、對檢舉人、證人及管理相對人打擊報復的;

5、有其它從重或加重處理情節的。

第七條領導幹部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行為的,由縣紀委、監察局提出處理意見,由縣委、縣人民政府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暫行規定作出處理;涉嫌違反政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涉嫌違反黨紀的,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則、勞務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係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係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使用原則與批准權限

第六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範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範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並報領導批准。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並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招聘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並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未滿16週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採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牀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後,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並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並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於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税、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勞務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勞務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後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即與公司脱離勞務關係。

第二十五條勞務工在派遣期間的全部勞動爭議,均由勞務派遣組織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則、集團公司消防管理辦法

為有效加強集團公司辦公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確保集團公司人員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和有關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提高防火意識,建立和完善各種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普及消防常識,提高滅火技能,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的安全。

二、辦公室消防安全總的管理工作由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長負責,辦公室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智能部門經理負責,各樓層、各單位(部門)辦公區域及所毗連的公共區域具體消防安全工作由相應各單位(部門)的領導或分管領導負責。

三、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組建集團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其成員主要由後勤人員和集團各單位(部門)指派人員組成,義務消防隊負責做好集團消防安全的防範工作,發生火災時疏散人員、搶救物資和撲救滅火工作,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消防培訓計劃,安排、落實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消防學習、演練。

四、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對辦公室涉及到的消防重點部位進行巡視和檢查,並督促海越大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時發現並消除火災隱患;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每半年對各單位(部門)辦公室消防責任制執行情況及消防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表》,對發現各種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時填寫《消防檢查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情況。

五、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要通過發通告、貼廣告、看視頻等方式,普及防火知識,落實崗位責任,開展防火宣傳,增強消防意識,宣傳和表揚消防工作湧現出來的好人好事和先進典型事例,通報和批評有違章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六、集團內人人有責任、有義務制止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等一切危險行為,及時督促消除火災危險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應服從消防部門及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

七、辦公區域各出入口、安全樓梯、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不得佔用或封堵,不得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物品。

八、辦公室內嚴禁攜帶、儲存雷管、炸藥、導火線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及各類劇毒物品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

九、集團各單位(部門)辦公區域內調整或增設用電線路時,應事先提供書面方案,經資產行政部審查批准後才能施工,原則上統一由資產行政部部後勤科派人施工,收取工本費;特殊情況需由外來施工單位施工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要有上崗證。

十、室內裝修必須將標準裝修圖紙書面報資產行政部部確認同意,有需要時須經消防部門批准後才可以施工,並按規定採取防火措施。

十一、集團各單位(部門)因施工而必須動用電焊等明火,必需向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經安全管理職能部門經理審批,按消防規定採取有關防護措施以後方可進行。

十二、集團各單位(部門)辦公室內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各單位及個人均不準擅自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器具;也不得使用微波爐、電飯煲等加工飯菜。特殊情況下必須使用超負荷電器時,也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按規定配備滅火機等消防器材。

十三、除公司安排的工作值班、節日值班和防颱值班以外,員工不得因夜間加班等原因而藉故留宿在辦公室內;保安、保潔服務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在辦公室內留宿;未經集團安全領導小組批准,辦公室內不得安排人員住宿。

十四、各單位負責人要做好本責任區域的宣傳和檢查工作,落實防火制度和預防措施。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和海越大廈消控中心,並組織人員迅速離開辦公和工作場地。

十五、集團辦公區域內發生火災時,應及時聯繫海越大廈和110火警,並開展滅火自救。滅火自救時設滅火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分別由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和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職能部門經理、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副組長擔任。總指揮全面負責大廈滅火的組織和指揮工作,及時佈置疏散人員、物資和滅火工作,災後向集團公司提交火災分析報告;副總指揮負責協助做好組織指揮工作。總指揮、副總指揮不在現場時,依次由大廈義務消防隊長、副隊長替補負責指揮滅火行動。

十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因管理失職、瀆職,而發生火警火災事故的,肇事者、失職者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修訂完善。

十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四則、煙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根據市局(有限公司)《煙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區煙草專賣局(營銷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駕車,誰負責”和“安全職能部門監督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煙草系統內所有部門、科室。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駕駛人員以及車輛交通安全的檢查、監督和指導。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設在綜合辦公室,具體負責對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和檢查督導。

第五條 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指派專人擔任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培訓,負責對車輛掛牌、維護、年檢、保險、維修、油料使用、非工作時間用車、事故處理以及車輛衞生進行統一考核監督管理。並設立車輛及在崗駕駛員檔案,做到一車一檔,一人一檔。

第六條 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使用、油料、維修考核等規章制度,完善車管部門、車管人員及駕駛員等各級職責。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職責履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各級車管部門及駕駛員應自覺服從監督管理。

第七條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持有《中國煙草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人員,須與局(營銷部)領導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八條駕駛員上崗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齡、未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無劣跡、身體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5週歲以下。

(二)上崗前經理論、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可錄用。

(三)上崗駕駛員應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持有《上崗證》。

(四)《上崗證》的發 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 放和管理堅持“從嚴控制,分級負責”的原則。除車輛歸口管理部門領導外,其他任何領導(副科級以上)不予辦理《上崗證》,不得駕駛公車。

(五)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配合市局(有限公司)安保科每年審驗一次《上崗證》,對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視情給予緩審,直至吊銷《上崗證》。對已調離駕駛員崗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收回《上崗證》。

第九條在崗駕駛員每人每年須向所在單位繳納1000元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駕駛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內容有:理論教育和考試情況;安全行駛及獎懲情況;事故登記和處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要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謹慎駕駛,安全行車。

第十二條提高安全意識,講究文明禮貌,做到七不開,即:有經驗不開英雄車,技術好不開冒險車,路面好不開僥倖車,行人少不開麻痺車,任務重不開急躁車,心裏煩躁不開鬥氣車,無交警不開自由車。

第十三條嚴禁駕駛員酒後開車。嚴禁違章超車、超速、超載行駛;嚴禁爭道強行,疲勞駕駛。

第十四條 區局(營銷部)所有專職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確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車輛管理

第十五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和保管機動車輛檔案,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有:車輛的購置、維護保養情況;車容車貌和日常管理情況等。

第十六條 車輛要符合安全運行條件,堅持三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四勤(勤檢查、勤潤滑、勤緊固、勤保養)制度,確保車況良好。

第十七條 對機動車輛的使用應實行《派車單》制度。各送貨車輛只能按規定路線行駛,專賣稽查用車只能用於專賣稽查管理,嚴禁擅自改變使用範圍。其他工作用車,先由用車單位、部門領導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之後由車輛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把關審批,再開據《派車單》。所有用車必須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節假日期間的車輛使用,對非生產經營車輛和非值班車輛堅持“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駛證、交上崗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十九條 租用系統外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車輛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並簽定《租賃合同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嚴禁非在崗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開公車,嚴禁駕駛員以公名義私自出車。一經發現,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車管部門負責人、非在崗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須寫出書面檢查,並處以非在崗駕駛員、非駕駛員、在崗駕駛員200元的罰款。

(二)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經濟損失(含醫療費用),由當事駕駛員全部承擔。正式工駕駛員待崗一個月,外聘人員予以辭退。扣罰有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工資500元,並寫出書面檢查。

(三)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駕駛員承擔。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按有關規定對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車輛的維修、加油及各種手續證件辦理,由車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具體操作實施,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嚴格按照時間規定對車輛進行保養維護,車輛出現較大故障由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鑑定並報局(部)領導簽字批准後,送指定修理廠維修。外出車輛出現故障急需維修時,應先告知車輛歸口管理部門,取得領導批准後,方可維修。

第二十三條 帶車外出執行任務時,帶車人應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監督,帶車人因不盡職責而發生交通事故,將追究帶車人的管理責任。帶車人和司機要做好車輛的看護管理工作,防止車輛被盜和損壞。

第二十四條 班後一律將車停放在單位院內;車庫內嚴禁堆放雜物擠佔車輛,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將分別處以30—50元的罰款。造成不良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第五章 加油管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用油實施統一管理,實行加油單(本、卡)制,駕駛員憑加油單(本、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不能打白條,其他所用油料由車輛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購買、結算。長途車輛需要在外地加油的,應開據正規發票,歸隊後將加油憑證交給車輛歸口管理部門驗證,簽字後方可報銷。根據所有車輛狀況逐一制定耗油標準並做記錄,月底進行考核,實行節獎超罰制度。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題交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小時。每週必須召開一次交通安全例會,要有詳細的會議記錄及人員簽到記錄。

第二十七條教育內容要貼近工作實際,其內容:有關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車輛電路、機械常識、車輛簡單故障的排除,職業道德、相關規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提倡駕駛人員自學,利用業餘時間,認真學習各項交通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法制觀念,增強交通安全防範意識。

第二十九條駕駛人員要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安全學習和考試,無故缺勤者,罰款自理。

第三十條通過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每一名駕駛人員都熟知交通法規和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理論常識,確保車輛安全行駛,遏制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 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每半年組織駕駛員進行一次考試,成績合格者續崗,不合格者待崗學習,再進行補考,當月內連續三次考試不及格者,正式工調離本崗位,外聘駕駛員應予辭退。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應保護好現場,實施必要的搶救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單位報案。及時向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或主要領導報告事故的大小、性質、經濟損失等情況,並於12小時內向市局(有限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報告詳情。不得隱瞞不報。

第三十三條 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部門、科室主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出事地點,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處理。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全過程。

第三十四條按照“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發生事故科室要以書面的形式及時將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報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獎勵原則

(一)各科室應把安全管理作為重要獎勵內容,積極開展“優秀駕駛員”活動,以此來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二)當年內未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在崗駕駛員,局(部)給予通報表彰,返還當年上繳的風險抵押金,再獎勵與上繳風險抵押金同等數額的獎金。

第三十六條 處罰標準

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駕駛員,依責任的大小,按下列標準給予處罰。

(一)負全部責任的,扣罰全部風險抵押金,再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二)負主要責任的,扣罰8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80%的經濟損失。

(三)負同等責任的,扣罰5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50%的經濟損失。

(四)負次要責任的,扣罰1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10%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領導幹部擅自駕駛公車,處以500元的罰款,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飲酒和醉酒駕車的處罰

(一)飲酒駕車的處罰

1. 違反第一次:外聘駕駛員予以辭退;正式工駕駛員扣罰3個月的工資和6個月的所有獎金。

2. 違反第二次:正式工駕駛員扣罰6個月的工資和12個月的所有獎金及全部安全責任金。

(二)醉酒駕車的處罰

1. 違反第一次:外聘駕駛員扣罰個人繳納的全部風險抵押金,並予以辭退;正式工駕駛員扣罰12個月的工資和12個月的所有獎金,只發最低生活費,並待崗半年。

2. 違反第二次:經市局(有限公司)批准,正式工駕駛員開除公職。

第三十九條 因違反規定而發生事故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個人承擔,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本章未列出的其它違規行為,按本單位及其它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發生責任事故隱瞞不報,一旦核實,部門、科室主要領導承擔與責任人等同的處罰金。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局(營銷部)交通安全責任部門也是監督管理部門,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十三條 “領導幹部”是指局(部)副局長(副經理、工會主席)以上幹部。

第四十四條 “經濟損失”是指保險公司賠償以外的金額。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區局(營銷部)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或市局(有限公司)

第五則、公司中層幹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司的改革發展,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進一步規範中層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營造富有生機與活力的選人用人新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層幹部的任職,必須堅持黨的方針路線,符合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標準;堅持德才兼備、羣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中層幹部的選拔、使用、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

第二章 任 職

第四條 中層幹部的基本任職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政策理論水平,並能按照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三)有一定的工作實踐經驗、組織協調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並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較豐富的專業知識。

(四)清正廉潔,處事公正,不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五)以身作則,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積極主動。

(六)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服從組織,團結同志;胸襟豁達,光明磊落,不搞團團夥夥。

(七)能深入基層聯繫羣眾,自覺接受黨和羣眾的批評監督。

(八)形象良好,在幹部羣眾中有較高威信。

第五條 中層幹部的任職採用以競爭上崗為主兼用組織任命的辦法。

競爭上崗的主要程序有:

(一)公佈所設中層幹部崗位職數和應聘者的資格條件。

(二)經幹部主管部門審驗,具備應聘資格的可報名參加應聘。

(三)通過演講、答辯等形式公開競聘。

(四)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後,將擬任職人員名單予以公示,無異議者即可聘任。

第六條 中層幹部競爭上崗的應聘資格是:

(一)中層正職崗位應聘者需具備以下資格:

1、原中層正職幹部。

2、具有2年以上中層副職經歷,專科以上(含專科)學歷,年齡在45歲以下者(以檔案年齡為準)。

(二)中層副職崗位應聘者需具備下列條件:

1、原中層正副職幹部(包括競聘正職崗位落聘的)。

2、中層後備幹部。

對於特殊崗位所需的特殊人員,可不受以上限制,直接應聘。第七條 演講與答辯

應聘者的演講答辯由專家組、公司領導和職工代表(含中層幹部)共同評分。專家組的打分佔應聘者總分的30%;領導層打分佔40%;職工代表打分佔30%。專家組一般由5人組成,職工代表一般不少於10人。

第三章 後備幹部

為了在廣大青年職工中營造積極向上的氣氛,並有助於推動競聘工作的開展,公司仍將實行中層幹部後備制。

第八條 中層後備幹部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二)年齡在35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有二年以上的生產、經營、技術或黨務政工工作經驗。

(四)工作態度積極,工作能力較強,清正廉潔、遵紀守法,在公眾中形象良好。

第九條 中層後備幹部的選拔

(一)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經所在單位把關推薦,幹部主管部門審查,可參加公司的中層後備幹部考試。

(二)選拔考試每二年進行一次,若出現空缺也可隨時進行。考試分理論考試和麪試兩部分,理論考試的前15名可參加面試,最後按理論成績60%,面試成績40%的比例計算,取總分前10名,交黨政聯席會研究,確定後備幹部人選後予以公示,若無異議,即確定為後備幹部。

(三)中層後備幹部的選拔仍將採用適度委託代理的辦法,從出題、改卷、面試到初步確定後備幹部人選,都委託專業人士進行。

第十條 中層後備幹部的使用

對中層後備幹部,公司黨委要給予教育培養和關心支持,在公司中層幹部競爭上崗時,後備幹部具有應聘資格;若中層幹部不到換屆時間出現副職崗位空缺的,在調整幹部時中層後備幹部可納入考慮使用範圍。

第四章 考 評

每年由公司幹部主管部門牽頭,對中層幹部進行一次綜合考評。

第十一條 考評內容:分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德,主要指思想品德,即能否保持幹部的先進性,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實事求是,作風嚴謹,團結同志,誠實守信等;能,主要指利用馬克思主義的哲學觀點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組織協調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也包含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等綜合素質;勤,主要指工作態度和工作效率;績,指工作成績。

第十二條 考評方法:包括業績評價和民主評議。

(一)業績評價:主要採用月度業績公示和半年目標考核的方法。

1、月度業績公示:就是全體中層幹部每月將自己的工作摘要彙總,正職對副職的業績報表進行審查,主管領導對業務涉及的中層正副職幹部業績情況進行把關,然後報至幹部主管部門統一向全公司公示,以起到縱向溝通、橫向瞭解、相互推動促進的作用,併為年終的民主評議提供參考依據。

2、半年目標考核:是對各單位產量、成本、銷售、質量、利潤、安全、綜治、計生、政工、廉政等責任目標進行考核,並以此做為幹部考核的前題。(詳見考核細則)

(二)民主評議:在中層幹部月度業績公示、半年目標考核和年度述職的基礎上,由公司領導、中層幹部、職工代表依照德、能、勤、績四項內容共同評議,評議中要注重“德”字,突顯“績”字。評議分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檔次。評議之後,由考評組用民主談話的方式進行考核,以瞭解中層幹部的長短優劣。

第十三條 考評作用:主要是為了對中層幹部的跟蹤瞭解和教育,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或誡勉,不斷提高中層幹部的綜合素質和領導水平,同時,為中層幹部的再任用提供參考依據。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四條 對於年終考評為前五名的中層幹部(以優秀率計),年終加獎1000元獎金,並確定為年度先進。

第十五條 對年終考核為後三名者(以不稱職率計),由公司主管幹部和業務的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對存在的不足和問題進行整改;連續二年考核為後兩名者,正職降為副職使用,副職辭去現職;在二年的任期中,每年都考核為後10名的,在下一次競爭上崗時不準競聘高一級職務。

第十六條 中層幹部因工作失誤失職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對重大設備人身事故負有重大責任的,或批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一律責令其辭職。

第六章 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中層幹部在任職期間,由幹部主管部門每年進行不少於20個課時的培訓,培訓內容為馬克思主義哲學,領導科學、鄧小平理論、管理知識、法律知識等。

出於企業發展戰略的考慮,公司可在年輕有為、學歷層次較高的中層幹部中選派人員到高校或知名企業學習礪練,以提高其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中層幹部的任期為二年,如遇任期期間調整等特殊情況,或對某些特殊崗位,既可競爭上崗,也可向社會公開選拔,也可採取組織任命的辦法。

第十九條 黨內幹部和工會幹部的任職也參照本辦法執行。但黨內幹部最終須經黨委會確定,工會幹部必須報公司黨委同意並報上一級工會批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六則、改進機關作風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機關工作作風,嚴格工作紀律,不斷提高機關的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為公司生產經營服好務,現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時充實自己的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三條 自覺樹立責任意識,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對份內的工作不等不靠、盡職盡責;對領導交辦的事項認真辦理,不敷衍塞責;交辦之後主動向主管領導報告工作進程和結果,做到件件有落實。

第四條 嚴格考勤紀律和值班制度,不遲到、早退,工間外出必須嚴格派出制度,一般管理人員外出由部門領導簽字,中層副職外出由主管領導簽字,中層正職外出經主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或黨委書記簽字,如遇總經理或黨委書記外出,由主管領導簽字;外出人員原則上要將派出手續交管理規劃部備案後方可出門,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能補籤派出單;副總經理(副書記)外出需給辦公室打招呼;所有公司領導及中層管理者必須將手機常開,以便聯繫工作。

第五條 嚴格遵守會議時間,嚴肅會場紀律,會議期間不得交頭接耳、隨意走動,要將手機關閉或置於振動狀態。

第六條 工作期間不準脱崗、串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嚴禁利用辦公電腦上網聊天、打遊戲;正常工作日和值班期間嚴禁中午飲酒。

第七條 自覺愛護公共財物,樹立節能降耗意識,從一滴水、一度電、一張紙、一支筆等小事入手養成勤儉節約的工作作風,紙張要雙面印刷,水、電設施用後要隨手關閉,堅決杜絕常流水和常明燈現象出現;

第八條 嚴格控制各項管理費用支出。辦公用品節約使用;公務接待嚴格按照公司有關標準,不得超標準接待;因公出差嚴格按照公司差旅費報銷的有關規定,不得 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 超標準報銷費用。

第九條 自覺維護機關的窗口形象,談吐文明、衣着得體。不得在公共場合説粗話、髒話,不得在辦公時間大聲説笑、喧譁;男士不準穿短褲、拖鞋上班,女士不準穿超短裙上班;要儘量簡化辦事程序,對基層或外來辦事人員要態度友好,接待熱情,不濫用職權,刁難推諉。

第十條 樹正氣、講團結,胸懷坦蕩,不傳播小道消息、搬弄是非;不説有損公司形象的話,不做有損公司形象的事;要樹立大局意識,增強團隊協作精神。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切實做到廉潔自律,不為個人和親友謀私利,不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吃請。

第十二條 保持室內辦公環境整潔,辦公用品擺放有序。

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本部門職責,嚴禁互相推諉;對基層單位報請解決的問題要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解決,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解決的要向基層單位説明情況,不能久拖不決又毫無音訊;要將部門職責分工到人,並做到月初有計劃、月末有總結;各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工作小結、本月工作計劃交黨委工作部(機關總支)備查。

第十四條 各部門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嚴格約束自己和下屬,樹立機關團結、高效、廉潔、務實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條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行,黨委工作部(機關黨總支)和管理規劃部將不定期組織檢查並張榜公佈,接受職工監督。檢查內容為每天的出勤及在崗情況、工作日中午飲酒情況、用辦公電腦上網聊天或打遊戲情況及辦公室工作環境情況等。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通知中有關規定的,將視情況根據本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七條 各基層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黨委工作部。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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