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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大學關於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

臨沂大學關於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臨沂大學關於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完善我校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提高學校決策和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民主化水平,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認真落實“三重一大”制度

第二條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制度。

學校黨委會是“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主體。凡屬“三重一大”範圍的事項,在經過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由學校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範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

1.學校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2.學校黨政年度(學年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的確定;

3.校級領導班子建設、班子成員分工及調整;

4.幹部隊伍建設規劃、機構設置變更和崗位人員編制的審定和調整;

5.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及人才引進、培養等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6.涉及學校全局的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運行機制改革等重大措施的制定和調整;

7.涉及學校政治、安全穩定和全校師生切身利益的工資津貼、勞保福利、職稱評聘、表彰獎懲等重大事項的政策確定和調整;

8.學校國有資產的重大調整和改變,以及無形資產的授權和使用;

9.專業設置、教學科研、基本建設、辦學資源配置等的重大決定和調整;

10.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11.重大國內外合作交流項目的審定和中止;

12.招生計劃、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審定;

13.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獎懲與資助政策、學籍管理規定的審定;

14.學校教代會、工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重大事項的審定;

15.上級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意見的審定;

16.向中央、省、市等部門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的審定;

17.學校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或校長辦公會提交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要幹部推薦、任免與人事安排

1.副處級以上幹部的選拔考察、任免、轉崗和交流;

2.副處級以上後備幹部人選的審定和推薦;

3.市級以上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的審定和推薦;

4.省級以上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學術帶頭人的評審推薦;

5.重要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和交流;

6.校長辦公會提交研究的學校教學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重要組成人員的審定和調整。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學校重大基建工程、修繕與裝修、物資設備購置項目的安排;

2.學校土地、房屋、設施設備等大額大宗資產的出租、轉讓、處置;

3.學校重大對外合作合同、協議簽定前的審批;

4.學校重大慶典活動及方案的審定和調整;

5.學校重大教學、科研計劃和方案的審定和調整;

6.校長辦公會提交研究的其他重大項目的審定和調整。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學校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及年度中期預算方案調整的審定;

2.綜合財務收支報告的審定;

3.未列入年度預算的 20萬元以上專項資金項目安排及資金預算審定;

4.未列入年度預算的30 萬元以上投資項目、融資項目、貸款項目及償還計劃的審定;

5.未列入年度預算的單項10萬元以上一般開支項目的審定;

6.接受捐贈的大額度資金或大宗物資的分配和使用;

7.校長辦公會提交研究的其他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第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集體決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項應先分別由校級領導班子成員或校長辦公會議、或指派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意見,深入進行討論和協調,再以論證報告、立項報告或方案形式提交黨委會決策。重要幹部選拔任免前應書面徵求紀檢部門的意見。

(二)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時,應先由分管領導或列席會議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報告情況(其他人員不受委託不得越權代替),經充分討論後,進行表決。一般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學校領導班子內部對“三重一大”事項存在較大分歧或因論證不充分、決策無把握,且無時限要求的,一般應推遲決議,待充分論證、溝通成熟後,再提交會議決策。

(四)涉及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和全校師生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經黨委會集體研究同意並提交黨代會或教(工)代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五)“三重一大”事項的討論決策情況,包括參與人員、事項內容、討論過程和決議等,要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五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實施監督

(一)學校黨委會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實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

(二)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根據職責權限,會同黨委辦公室對重大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黨委書記或分管的黨委成員報告,並提出糾正和改進建議。

(三)學校辦公室要按照上級關於黨務校務公開的規定,及時公開學校“三重一大”相關事項。校級領導班子成員要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接受師生監督。

第三章 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

第六條 公費出國(境)控制

公費出國(境)是指我校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根據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安排,使用公款出國(境)進行管理或學術考察、學習的活動。

(一)嚴格審批手續。學校領導幹部年度出國(境)計劃安排(包括工作主題、人員、天數、線路、經費預算等),要提前六個月提交黨委會研究批准。

(二)嚴格備案制度。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經黨委會批准同意後,應到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再由職能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三)嚴格控制出國(境)人數和次數。除特殊情況外,學校對臨時動議出國的單位和個人不予審批。

(四)嚴格控制經費預算。因公出國(境)所需經費須納入學校財務預算,統一管理。有關職能部門要會同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對出國(境)所需費用進行論證,報學校黨委會批准後執行。除特殊情況外,對無經費預算和經費來源的出國(境)活動,一律不予批准。

(五)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加強對出國(境)經費使用管理,對計劃外發生的費用和虛假單據一律不予簽報。超出預算的費用自負。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研討並實施出國(境)經費包乾使用辦法。

(六)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出國(境)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管審計,堅決杜絕以考察學習名義使用公費出國(境)旅遊。

第七條 公務用車控制

公務用車是指校級領導和處級單位履行公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等的活動用車。公務用車管理應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校級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方可更新;雖達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則繼續使用。確需更新高於標配的公務用車或配備越野車的,須按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二)車輛購置要嚴格執行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公務用車按照政府集中採購指定廠家購買。

(三)加強對公務用車管理。校級領導公務用車嚴格執行節假日封車制度,除值班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停運。堅決制止公車私用、公車私駕現象。

(四)嚴格公務用車經費管理。學校辦公室建立校級公務用車行駛台賬。公務用車嚴禁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車輛保險、維修和加油均要到政府或單位集中招標採購指定地點。

(五)嚴格執行交通費指標預算管理。各部門和單位的年度交通費指標實行包乾使用,結餘留用,超支不補。儘量減少長途公務用車,倡導幹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外地聯繫工作。從嚴控制各級幹部省外公務用車審批。

(六)財務、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全校公務用車運行經費的管理和審核,嚴禁挪用辦公、教學、科研等業務經費報銷或變相報銷各類用車費用。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公車私用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監督和查處。

第八條 公務接待控制

公務接待是指學校和有關單位對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人員的接待。公務接待應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務實節儉原則。

(一)嚴格公務接待經費單列預算管理制度。學校接待費必須在上級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和批准的接待費限額範圍內開支。

(二)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和定點制度。除有創收經費的單位外,其他單位的公務接待須經學校辦公室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後,在校內食堂或定點酒店安排。嚴格控制接待標準和陪餐人數。

(三)學校承辦各類會議要嚴格控制會議人數,減少會務人員。各單位、各種學會(協會)承辦的各類會議,要堅持“以會養會”原則,學校一般不予補貼經費。校內會議和活動一律不安排就餐。校

內各單位之間不得相互宴請。

(四)有創收經費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學校規定的公務接待標準,年度公務接待費用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開支比例或預算限額。嚴禁到高檔酒店或娛樂場所消費。

(五)嚴禁單位和個人以虛開發票、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辦公、教學、科研等業務經費用於公務接待;嚴禁截留、挪用資金,或巧立名目亂收亂罰、私設“小金庫”等用於公務接待。領導幹部不準組織或參加以公款支付的消費娛樂活動,不準以任何形式將應由個人承擔的宴請、娛樂消費費用使用公款報銷。

第四章 加強招生、教學、學術、學生工作監督

第九條 招生工作監督

(一)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嚴格錄取程序,嚴肅招生紀律,認真落實“陽光工程”,自覺接受山東省考試院和學校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的招生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杜絕舞弊行為,確保公平、公正,維護學校良好的聲譽。

(三)嚴格執行省定收費標準,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行為,實施教育收費公示制。

第十條 教學工作監督

(一)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教學工作規範,保證教學質量和信譽,堅決杜絕教材選用、教材編寫、考試組織、閲卷評分、成績管理等環節中出現回扣、剽竊、考試舞弊、打人情分、吃請等失範行為和各種形式的以權謀私行為。

(二)學校教學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學院教學工作規範執行情況進行宏觀控制和監督,各學院負責對教師的教學工作規範執行情況進行具體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學術行為監督

(一)教師要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堅守學術誠信,自覺增強師德和學風素養,堅決杜絕學術剽竊、抄襲等不端行為。

(二)職稱評定和評先樹優工作實行教師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失範“一票否決制”。

(三)對違反職業道德和學術失範的行為,由學校教學學術委員會作出嚴肅處理。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和學術失範行為的查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學生工作監督

(一)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和學校有關規定發展黨員,確保發展質量。

(二)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開展學生獎助學金評定、幹部選撥和評先樹優工作,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三)嚴格執行學生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確保學生工作公開透明。

(四)嚴禁各級各類人員因相關學生工作接受學生家長的宴請和禮品,嚴禁收受賄賂。

(五)嚴肅查處學生工作中的各類不規範行為。學生管理部門和直接從事學生工作的管理人員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工作監督和檢查,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五章 加強招標採購、財務運行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招標採購監督

(一)學校招標採購工作監督辦公室負責對各類招標採購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杜絕招標過程中的暗箱操作等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招標採購公開、公平、公正。

(二)招標採購工作堅持科學合理、勤儉節約的原則,採購項目要先論證、後立項。超過5萬元的單件或成套科研教學設備,須聘請有關專家協助論證。

(三)對學校擬委託的招標代理,要實行全面評估和嚴格審查,引入競爭機制,選取誠信度高、業績強、服務好、收費合理的中介機構。

(四)按照政府採購的要求規範編寫招標文件,杜絕出現傾向性、歧視性條款。

(五)招標採購公告按規定及時發佈。嚴格對投標企業的資質和信譽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者一律不得進入投標程序。

(六)評標專家由監督辦公室從專家評審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同時,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聘請校外專家參加。評委應嚴格遵守評標紀律,按照評標辦法獨立評審。監督辦公室對違反規定的招標結果有否決權。

(七)採購合同要按照評標結果和招投標文件條款起草,經監督辦公室審查後簽訂。嚴禁在實施過程中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須經監督辦公室同意,組織有關專家論證通過後方可變更。如系由於論證、招標等把關不嚴引起變更而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嚴格按照合同及招投標文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工程、服務)款。

(九)任何人不得違規干預招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應由政府組織的招標採購程序。

第十四條 財務運行監督

(一)預算監督

1.學校預算編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預算編制工作,重點論證審查預算編制的可行性和科學性。年度預算須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

2.堅持“剛性預算”原則,財務處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對預算執行進度、執行差異出入較大的單位責令改進。

3.嚴格控制預算調整;嚴格執行年度中期預算(追加或調減)調整審批程序,超預算項目和預算外新增項目要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辦理審批。

(二)收入監督

1.學校各項收費要規範透明,收費標準須符合政策和批文規定。無上級規定的其他教學服務性收費項目,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收費立項和審批手續。

2.學校接受的捐贈收入、固定資產出租轉讓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且無損害國家及學校利益的行為。

3.各部門、單位的所有收費收入要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預算,實行統一管理。不得私設賬户和“小金庫”。

(三)支出監督

1.嚴格執行資金支付分層授權審批制度,審批人在授權範圍內審批,經辦人在職責範圍內辦理業務。

2.對於大額資金的流動,以及非常規資金支付業務(如借出款、為往來單位墊支款項、超預算付款等),必須符合“三重一大”制度要求。

3.項目資金的使用要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和年度預算進行項目申報,做到專款專用。重點項目要進行效益分析和評價。

(四)融資監督

1.學校融資(貸款)額度與審批,按“三重一大”制度執行。

2.融資(貸款)資金要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審計監督

(一)預算審計監督

加強對中層部門、單位年度預算編制原則、預算項目、收支情況以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防止出現“大預算”、“不科學預算”現象,確保學校整體預算的科學性、規範性、嚴肅性。

(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堅持定期對各單位行政負責人決策決議的科學性、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工作流程的規範性和經營管理的效益性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並對關鍵崗位的副職進行審計。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對二級單位有簽字權的負責人一併進行審計,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效益意識和法紀意識,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三)基建修繕工程審計監督

嚴格執行《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有關規定,加強對小型基建、修繕工程的預決算審計,認真執行“一項工程兩個報告”即決算審計報告、效益分析審計報告制度,維護學校利益。

(四)經濟合同審計監督

1.加強對經濟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合同中的預付條款。維修工程合同要嚴把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含工程預付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施工合同總金額的50%-70%這個關鍵點,餘款經審計完成後撥付。

2.嚴格各類經濟合同審籤,對重大合同項目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跟蹤審計。

(五)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監督

堅持每年抽審幾個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任期內輪審一遍,有問題及早發現,做到關口前移。注重大額資金項目和專項經費的審計工作,提高審計效率和經濟效益。

(六)科研經費審計監督

堅持各類科研經費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強化科研經費特別是縱向經費的收支管理,嚴格審查各項開支是否根據有關規定據實列支,審查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嚴格,是否存在挪用現象,確保科研項目資金安全使用。

(七)後勤項目審計監督

堅持從預算、收支、經營決策、內控、效益等方面,對後勤項目每年進行一次效益審計,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後勤保障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八)重點設備效能審計監督

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購置論證和經費使用的審計,確保經費使用合理、高效。強化對國有資產日常管理的監督,經常查找閒置資產、低效項目和浪費現象,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措施。

第六章 嚴格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學校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檢查和懲處職能,加大監督檢查審計力度;對違反本規定,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的各類行為予以嚴肅查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部門、單位、分校和附中要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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