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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解讀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解讀

義務教育條例明確了“就近入學”原則,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解讀

昨日下午,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尤權主持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福建省旅遊條例》、《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等。

長期以來,應試教育備受詬病。《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9月1日起施行,設“素質教育”專章,對其內涵、實施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據悉,福建省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規中全面規範素質教育的省份。

保障就近入學不得考試招生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遵循科學、合理、便民原則,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範圍,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實施。招生範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保障國小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在劃定範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國中。

《條例》還明確,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或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

同時,針對學校的“禁令”還有: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佈學生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或變相組織學生上課補課。曾經飽受詬病的“老師賣書”現象也被明令禁止,第三十三條規定,教授不得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其他商品,也不得收受家長、學生財物。

保證每學年至少一次校運動會

在保障義務教育資源上,《條例》提出了多條具體規定。用地方面,縣級政府應當將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學校的搬遷和撤併,應先建後遷撤,保證正常教學。學校的新建、恢復,則須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批准。未經依法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

師資方面,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社保單位繳納部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未取得教師資格或教師資格註冊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學校教學工作

素質教育方面,學校不得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保證學生每天至少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保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考試成績或升學情況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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