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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解讀

新《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解讀

2019年末,最新《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稱“新條例”)的出台給勞資各界造成巨大影響,有關“廣東省企業將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相關新聞頻頻報道,引發熱議。新條例以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為依據,對原《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進行了重大修改。新條例着重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實施必將對廣東省內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相關權利義務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在此,我們對新條例中產生的新變化、新亮點進行研議,以期能夠幫助廣大企業更好、更快地適應新條例的實施。

新《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解讀

新條例於2019年11月29日公佈,並於2019年5月1日開始實施,相較於原《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新條例增加了31個條文,全面規範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查處程序,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強化了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變化包括:

一、要求用人單位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賬

新條例要求用人單位建立、保存一般用工管理台賬及招收實習、見習人員管理台賬,並將這一新規定作為勞動保障監察預警監控的重要舉措之一。按照新條例規定,一般用工管理台賬應當包括職工名冊、錄用登記、工時台賬、工資台賬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台賬;實習、見習管理台賬應當包括實習、見習人員名冊、時間台賬、報酬台賬、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台賬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台賬。

基於生產經營需要,大部分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已自行建立了相關用工管理台賬,但用人單位自行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賬大多存在着記錄不全、記錄不真實、形式不完備、未妥善保存等問題。對此,為有效監控用人單位用工合法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新條例要求用人單位真實、準確記錄用工信息,並妥善保存相關台賬。違反者,將被處以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除新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外,用人單位若未依法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賬的,仍可能面臨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敗訴的法律風險。

二、新增用人單位“欠薪”、“欠薪逃逸”的法律責任

新條例第21條對“欠薪”進行了解釋,認為拖欠工資及剋扣工資都屬於“欠薪”。新條例第42條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用人單位欠薪的,應先以一般通知方式(包括電話、書面、張貼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確認收悉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若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再以公告通知方式(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户網站)進行通知,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可以認定為屬於“欠薪逃逸”。

新條例對於用人單位“欠薪”及“欠薪逃逸”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

1、行政處理:新條例52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行政處罰:新條例52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屬於欠薪逃逸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通常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

三、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非法扣減工資將被處以行政處罰

新條例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其規章制度中,不得有罰款的內容,也不得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扣減工資內容。另外,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過程中,亦不得對員工進行罰款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扣減工資。這一新規定是新條例中最為引人關注的部分。

新條例出台前,罰款、扣減員工工資是大部分用人單位在企業管理中,較為常用、也頗有成效的管理手段之一。新條例實施後,這兩個管理手段將被禁用,如用人單位有違反,員工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經行政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將面臨相應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包括: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新條例實施後,用人單位可通過梳理內部規章制度、完善考核、調整工資結構等方式,替代原使用的罰款、扣減員工工資等管理手段,以合法形式實現對企業的有效管理。

四、新增適用新條例的用人單位主體

國務院制定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户、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屬於用人單位。新條例在此基礎上,新增了部分其他用人單位主體,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外國企業常駐代理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等。

需要指出的是,新條例規定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主要是指社保醫療機構、藥品經營機構等,對該類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除包括一般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項目外,還包括監察其在社會保險服務過程中,是否遵守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另外,無營業執照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主體,雖不屬於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合法用人單位,不能發生用工行為,但如果該主體存在非法用工的,仍適用新條例規定實施勞動監察。

五、要求相關政府部門建立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

新條例第18條到21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的主管單位。新條例18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2、對重大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佈。對發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公佈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姓名、基本違法事實、處理結果等。

3、加強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記錄的用人單位的監管。新條例第19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記錄的用人單位實行重點監控,加強日常監管,增加檢查頻次。

4、勞動保障違法記錄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誠信記錄。首先,三年內是否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記錄,影響用人單位承接投資、參加政府採購等;其次,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將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作為銀行審辦信貸業務的重要依據。

六、在勞動監察過程中新增調解程序

新條例第43條規定了勞動監察過程中的調解程序,對於勞動者金錢給付等投訴案件,可以依一方申請並經對方同意後,組織雙方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並當場全部履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不予處罰或者減輕對用人單位的處罰。調解達成一致意見但未當場全部履行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審查確認後出具仲裁調解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對用人單位的處罰。

勞動監察過程中調解程序的建立,能有效搭建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協商平台,及時化解糾紛,同時也有利於減輕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行政處罰。

七、大幅度縮短勞動保障辦案時限

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勞動監察辦案時限,調查時限為60天,處理時限為15日,共為75日。新條例大大縮短了勞動監察的辦案時限,自立案調查之日起至處理完畢共計45天,較國務院新條例規定的時限整整縮短30天。

八、用人單位多次違法將承擔加重責任

新條例54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從以上新條例的變化可見,廣東省地方立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又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在此,我們希望通過本文能幫助廣大用人單位及時瞭解新條例的最新變化,並將相關規定落實到人力資源管理實處,幫助用人單位更加合法、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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