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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最新《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解讀最新《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解讀最新《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解讀最新《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問:為什麼要對1999年頒佈的《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1999年條例)進行修訂?

答:1999年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由省一級人大頒佈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它的頒佈實施有力地推動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發展,促進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網絡的建立和健全,促使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得到初步解決。更為重要的是,它的頒佈實施促進困難羣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有效緩解,據不完全統計,1995年至1999年上半年,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共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2096件,而1999年條例頒佈實施至今,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來訪羣眾約75.236萬人次,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87646件,其中刑事案件43630件,民事案件43437件,行政案件579件。受援人總數達11.7721萬人。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國家保障社會貧、弱、殘者平等地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保障制度,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事實充分表明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維護公民的法律權利,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1999年條例出台於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剛起步的時候,時至今日,有些條款已不適應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而且與2019年國務院頒佈的《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有衝突。為了保證法制統一性,適應形勢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省人大對1999年條例進行了修改。

問:新條例對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有何規定?

答: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是衡量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條件的尺度。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參照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確實門檻太高,客觀上使法律援助覆蓋面太窄,不能將更多經濟困難的老百姓納入法律援助對象。1999年條例規定經濟困難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主要是因為那時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剛剛起步,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還很薄弱,客觀條件使然。經過十一年的發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長足進步,有能力也有責任為更多的老百姓服務。特別是省委省政府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多次擴大法律援助對象和範圍,同時在財政上給予了很大的支持。新條例將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的規定刪除,規定了政府制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相關原則,以後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將會更科學,讓更多的困難羣眾成為法律援助對象。

問:新條例的實施對於老百姓來説能得到什麼實惠?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新條例實施後,老百姓將更充分地享受法律援助權利,能獲得更方便、高效、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新條例降底了門檻,擴大了法律援助對象和範圍,更多的老百姓可以運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二是新條例規定了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過程中享有的多項權利,有權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緩收、減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費、訴訟費、仲裁費,受援人不會因交不起這些費用而立不了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受援人申請司法鑑定、勘驗、評估、審計時,有權獲得相關費用的減免緩收等。三是享受民政部門社會救濟的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無須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憑相關證件可以便捷高效地獲得法律援助。四是放寬了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使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農民工可以在我省直接申請法律援助。五是通過規範法律援助人員的行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新條例規定,法律援助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過程中,不得拖延辦理法律援助事務;不得擅自終止或者轉交他人辦理法律援助事務;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受援人也可以監督為其辦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員的行為。

問:新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答:新條例規定了公民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三個條件: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在本省審理或者處理;符合省人民政府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同時,為了保證政府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用於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弱勢羣體,結合司法和法律援助實踐,新條例規定了六種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這些情形有的是不可訴的,有的是已用盡司法救濟手段的,有的即使可訴但難以達到申請人訴求的。這是相當明確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可以避免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和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隨意性,實際上對法律援助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從而真正維護困難羣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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