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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解讀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解讀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這部條例有哪些特色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解讀

一、適用範圍更為確切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既包括企業和事業單位,又包括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等其他經濟組織。同時,對行為的適用範圍,既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又包括了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活動。這樣的適用範圍界定,體現浙江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特色,更具確定性,有效避免了條例執行時引起的爭議。

二、依法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

我省區域經濟特點明顯,要使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到位,必須依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來承擔我省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於《安全生產法》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上存在“有管理責任,無監管權力”的問題,影響了監督管理工作的效果。為解決這一突出矛盾,《條例》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可以行使安全生產檢查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權、責令排除事故隱患權、重大事故隱患採取應急措施權、行政處罰建議權等。並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和協助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為此,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構成了我省整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基層基礎。

三、授權縣級以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安全監管機構行使一定的行政處罰權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這種通過地方性法規對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明確授權是首創。今後,全省各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有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安全生產監察中隊、監督管理所(站)等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條例》的授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委託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從而,可以有效解決 “看得到,解決不了”的問題。

四、務實地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以從業人員是否超過50人為基礎標準來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是比較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我省中小企業多、量大面廣。到今年6月底,我省現有企業總數超過了53萬家,個體經營户超過176萬家。其中,規模以上(產值500萬元)的企業數量在41000家左右。據省工業普查辦公室統計,我省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企業數量在42019家左右,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企業數量只有5000家左右。近幾年來我省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數和死亡人數佔到工礦企業總數的80%以上。按照《安全生產法》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求過低,不適應浙江的現狀,難以解決“沒人管、不會管”的問題。

五、強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條例》全文59條,直接涉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超過31條。《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這些條款的設定充分注重具體和可操作性,規範企業的安全生產行為,促使其強化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六、較完整地構建了我省安全生產工作體系

安全生產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全社會廣泛參與。《條例》規定了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細化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羣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較完整地構建了我省安全生產工作體系。一是政府的領導責任;二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指導、協調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三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公安、建設、質量技監、工商、交通以及經貿、國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教育、旅遊、民航、鐵路、電力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責;四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五是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明確配備標準。六是明確工會、學校、新聞媒體、行業協會、居委會、村委會等單位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的相關責任。

七、確定了“三同時”制度監管主體和監管原則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人民羣眾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的重要制度。礦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險行業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作出了規定;而其他大量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由於沒有明確監管主體和實施原則而難於執行,處於一種幾乎無人監管的狀況,導致舊賬未還、新賬又欠的現象屢屢發生。《條例》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安全標準設計規範進行設計,並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安全設施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驗收合格。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在第五十二條中規定了對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審查同意、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予以處罰。從而,有效地確保“三同時”制度的真正落實。

八、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更具剛性

安全生產資金不確定、安全投入嚴重不足,是安全生產事故高發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產法》對企業資金投入有相應的規定,《條例》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一是明確政府的安全投入責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要求專款專用。這一規定把安全資金投入作為政府財政預算的一個重要部分,使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變成剛性;二是明確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落實到位,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三是明確對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費用的特別要求,高危行業必須要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比例提取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規定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築施工、交通運輸、海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交納風險抵押金。這些規定,明確資金投入,將有效地改進本質安全。

九、特別設置了對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的監管措施

《條例》對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的現場作業規定了四方面措施:一是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二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三是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四是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對機械衝壓設備使用實施特種監管

我省是機械衝壓設備使用大省,安全使用問題比較多,衝壓設備的斷指事故社會影響很大。從我省產業結構和建設先進製造業基地的目標要求的實際來看,要有效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必須強制對機械衝壓設備進行安全檢驗,實施綜合監管措施。為規範衝壓設備的安全使用,《條例》作了兩方面規定:一是機械衝壓設備必須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二是機械衝壓設備的安全性能必須定期檢驗、檢測。

十一、明確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社會輿論監督

要讓“關注安全、關愛生命”形成全社會的共識,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監督。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曝光,並且記入信用“黑”記錄,這些看似“軟”措施,但其作用往往勝過簡單的罰款,會起到積極的懲戒作用。《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佈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並將有關情況記入該單位信用信息。

一部新的法規的產生,標誌着一些新的監管理念和措施的強制化。《條例》中還有許多有特點有實效的內容,需要我們去認真理解、把握和執行,努力發揮好安全生產法規的強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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