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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交通運輸部9日公佈新修訂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出租汽車“份子錢”需根據成本等因素及時調整,同時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須獲得從業資格。那麼《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做了哪些修訂呢?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一、《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做了哪些修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19年第60號)發佈後的規章體系架構,修改後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調整了適用範圍,並對出租汽車行業定位、經營者與駕駛員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巡遊出租汽車發展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通過明確發展定位,着力構建多樣化、差異性城市綜合運輸服務體系,更好滿足人民羣眾出行需求。針對出租汽車“份錢”問題,要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等,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加快推進傳統行業轉型升級。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做了哪些修訂

修訂後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包括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等,並結合網約車新業態的特點,對駕駛員條件、考試內容、證件類別、註冊管理、繼續教育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相應適應性調整。

三、為什麼要對網約車駕駛員進行管理,修訂在哪些方面考慮了網約車的特點?

無論網約車還是巡遊車,提供的是面向公眾的普遍客運服務,依法對駕駛員實行准入管理,這是行業管理部門為保證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的底線要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修訂中充分考慮網約車特點,通過“量身定製”式的制度設計與管理創新,積極支持新業態規範發展。如:與巡遊車駕駛員相比,最大限度簡化了網約車駕駛員考試內容,並規定其註冊及註銷,可通過平台公司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來完成等。

四、巡遊車和網約車駕駛員的申請條件是否一樣?

根據修訂後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出租汽車駕駛員,無論是從事巡遊還是網絡預約服務,在申請條件上並無區別,為促進新老業態公平競爭創造積極條件。

五、從業資格考試條件中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如何提供?會不會給當事人帶來不便?

修訂後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一)機動車駕駛證及複印件;(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四)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目前,我部正在與公安部門積極協調,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當事人提供承諾材料予以核實,最大程度為申請當事人提供便利。

六、巡遊車和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考試內容有何區別?

修訂後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包括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全國公共科目考試是對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具有普遍規範要求的知識測試。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科目考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具有區域服務特徵的知識測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科目考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等具有區域規範要求的知識測試。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區域服務特徵自行確定其他考試內容。

七、巡遊車和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註冊管理有何不同?

修訂後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巡遊車駕駛員原有的註冊規定有關要求基本予以保留,同時考慮到網約車新業態的特點,規定網約車駕駛員的註冊及註銷,可以通過網約車平台公司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來完成。

八、在駕駛員繼續教育方面做了哪些優化調整?

修訂後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關於駕駛員繼續教育,只是提出繼續教育的結果性要求,對繼續教育的方式和過程則不再作具體規定,並明確駕駛員繼續教育由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實施,進一步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注重繼續教育實效。同時要求取得從業資格證超過3年未申請註冊的,註冊後上崗前應當完成不少於27學時的繼續教育,以更好地保證服務技能與業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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