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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導語: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給我們生活帶來了很大的變化,下面小編整理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歡迎閲讀!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全面兩孩”≠“全面二胎”

“全面兩孩”政策,是指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不論這對夫婦的城鄉、區域、民族、身份屬性,都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全面兩孩”不是“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強調的是子女個數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兩孩政策再生育。

計劃生育國策不會取消

黨中央對長期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態度是堅定而明確的。生育政策是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核心,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新形勢下遵循人口發展規律、順應羣眾期盼的重大戰略選擇,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這就是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適當提升生育水平,努力實現規模適度、素質較高、結構優化、分佈合理的人口均衡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實基礎和持久動力。因此,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為了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絕不是對這項基本國策的否定。

第二個子女在2019年1月1日後出生即為合法生育

新修改的省條例自2019年1月14日實施,但根據新修改的國家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因此,只要符合全面兩孩政策的夫妻,第二個子女在2019年1月1日以後出生即為合法生育。

符合哪些條件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新修訂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生育“兩孩”還要不要審批?

符合規定的夫妻生育兩個及以內的子女,可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準備生育的夫妻可憑身份證、結婚證、户口薄(或居住證)在結婚登記之日起至生育前,到一方户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現場填寫婚育信息登記表並作真實性承諾、主動辦理生育登記。也就是説,一對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個孩子的,不需要審批。但對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然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流動人口可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和新修改的國家法、省條例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對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是為了更好地為羣眾提供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優質服務,不屬於審批程序。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後,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對象户的户籍地,在回到原籍後不需要重新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

關於晚婚假的規定

新修改的省條例刪除了晚婚晚育獎勵假的規定,意味着2019年1月14日以後登記結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9年1月14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省《條例》規定,“2019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規定

依據新修改的國家法,新修改的省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也就是説,在2019年1月1日以後,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9年1月1日前只生一個子女、且自願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繼續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獎勵扶助: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關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後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和扶助政策的銜接問題,新修改的國家法第二十七條有相應規定,明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也就是説,在兩孩政策實施之後,新的計劃生育家庭按新政策執行,之前的按照老辦法。比如説: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按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可以繼續享受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可以繼續按規定獲得扶助。但根據新修改的省條例規定和國家有關部署精神,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此前已經享受的不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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