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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管理制度

統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統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數出多門,亂髮報表,根據《中華人了共和國統計法》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全廠各部門的統計管理工作。

第二條 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二章 統計報表管理

第三條 對各種定期上報公司的統計報表,統計人員要及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填報,並負責報表的準備性,和及時性。

第四條 對本單位的各類報表,綜合管理部負責統一格式,各廠屬各部門必須按時填報。

第五條 各級統計人員應加強指標的分析,經常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瞭解有關指標的波動原因,為分析和預測提供資料。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提供、積累和保管

第六條 廠屬各部門的統計資料、統計數字,一律以本部門統計人員所掌握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七條 各級領導所需要的統計數字,應由同級統計人員負責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統計數字混亂的現象。

第八條 本廠各項主要統計資料,應由綜合統計人員負責保管,廠屬各部門的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本部門統計人員負責保管。

第九條 各部門應將本部門的統計資料,採用台賬形式,按月進行整理分類,以便使用。

第十條 各部門編制的統計台帳和加工整理後的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對已經過時的統計資料,如認為確無保管價值,應呈請部門主管批准、綜合部核准後方可銷燬。

第四章 統計數字差錯的訂正

第十一條 統計資料發出後,如發現錯誤,必須立即更正。

第十二條 本廠內部報表發現數字錯誤時,可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訂正:

(一)日報表當日發現差錯時,應及時電話或口頭查詢更正,隔日發現差錯時,應在當日報表上説明。

(二) 重大差錯必須以書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 統計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條 統計人員調動工作台時必須認真辦妥交接手續,在未辦妥以前,原任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更不得因工作調動而影響統計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統計人員調離工作台時,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經辦工作情況全碉向接替人員交待清楚;

(二)培訓接替人員的來務,使其能獨立工作;

(三)所有統計資料(包括原始憑證、統計手冊、台賬、報表、文件、歷史資料等)與統計用具(如計算機、書刊等)應一一造出清單移交。

第六章 文字説明與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文字説明與分析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統計報表要做到:月報月文字説明,季報、年報有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文字説明是統計分析的基礎形式,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的問題,説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後果。

第十七條 分析報告應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計劃為重心,測定計劃完成程度,分析完成與未完成的原因,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七章 統計紀律

第十八條 各部門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第十九條 屬於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上級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發現有違紀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第八章 統計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條 各部門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提供統計資料,認真做好統計報表工作,上報的統計報表應及時、準確無誤,不午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不得偽報,不得偽造、篡改,發現有違紀之一者,視情況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結合我廠的實際情況和本專業特點提出切實可行的統計調查分析,效果顯著可給予獎勵。

標籤: 管理制度 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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