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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測系統,制定“礦井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負責安全監測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裝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條 安全監測人員(包括隊幹部)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獨立工作,安全監測

人員的調動必須徵得技術礦長的同意。

第三條 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並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安裝的工作面,如果

瓦斯監測系統不健全,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驗收投產。

第四條 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

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作明確規定,並繪製系統圖報技術礦長批准。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技術措

施,報技術礦長批准。

第五條 應安設裝置的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

通風,機電部門。

第六條 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部門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及控制線

,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七條 裝備的設置標準;

1、回採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回採工作面應在工作面,迴風流、專用排瓦斯巷和上隅角各設一個瓦斯傳感器。

(2)機尾傳感器安設在迴風巷距機尾10米內,報警濃度為1%,斷電濃度為1.5%,斷電範圍:工作面及迴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覆電濃度小於1%。

(3)迴風傳感器安設在距迴風第一貫眼10---15米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1%,斷電範圍:工作面及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

源,覆電濃度小於1%。

(4)專用排瓦斯巷傳感器安設在迴風巷口柵欄以裏10---15米處,瓦斯報警濃度為2.5%,斷電濃度為3%,斷電範圍:工作面及迴風巷內全部非

本質安全型安全電器設備電源,覆電濃度小於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1%,斷電濃度為1.5%,斷電範圍:工作面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2、掘進工作面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雙巷掘進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裏10—15米、距煤頭5m以內、雙巷掘進總迴風,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濃度均為1%,斷電濃度:煤頭

傳感器為1.5%,工作面迴風流傳感器為1%,斷電範圍:正巷瓦斯超限,切斷正付巷內部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點小於1%。

(2)單巷掘進工作面應在距煤頭5米以內,巷道口以裏10—15m處,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濃度1%,斷電濃度:煤頭傳感器為1.5%,

工作面迴風傳感器為1%,斷電範圍為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3)採掘工作面串聯通風時,除按正常安設瓦斯傳感器外,還需在串入回採工作面的進風巷中再增設一個傳感器,位於距回採面煤壁3—5m範

圍,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斷電範圍:回採工作面及其迴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點小於0.5%。

(4)掘進工作面使用串聯通風時,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風前3—5m範圍內,再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斷電均為0.5%,斷電範圍:被串入的掘

進工作面及其迴風流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小於0.5%。

(5)在大巷開口或某一採區口確需要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入的風流中安設瓦斯傳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斷被串入區內的全部非本質安

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報警斷電點均為0.5%。

3、迴風井、迴風巷獨立供電運行的設備(包括水泵、絞車等)應安設瓦斯傳感器,當瓦斯達到1%時,自動切斷該地點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

備電源。

4、井下各裝煤點、煤倉上方應安設斷電瓦斯傳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機房內,應安設瓦斯傳感器,當空氣中瓦斯濃度超過05%時,發出報警。

6、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於200mm,要避開淋頭水,頂板條件不好的地點,能夠正確反映所測地點的瓦

斯濃度。

7、凡應安設監測設備的採掘工作面和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採掘隊根據《作業規程》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安裝,

否則,不許開採作業。

第八條 掘進、回採工作面,都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第九條 裝置必須按產品説明書的要求,入井前通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第十條 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纜線均由該地區機電工負責,改線或移設備時,必須提前與通風科聯繫,與監測人員現場共同處理。

第十一條 增加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迴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

、便攜式瓦斯檢定器三者進行校正。調試完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第十二條 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進行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修好,並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第十三條 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查、更換與裝置關聯的

電器設備),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技術礦長批准。

第十四條 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超出限差時,監測人員應及時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運裝置,否則必須及時更換。

第十五條 所屬巡檢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所管轄範圍內監測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並將核對儀器指示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迴檢查圖表。

第十六條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時,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全部進行檢修、清掃、調試、校對。

第十七條 凡與裝置無關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技術礦長批准,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電源後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

》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覆電。

第十九條 監測中心站必須保持24小時連續運轉,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包括分站、傳感器、運行狀況),斷電情況,及時打印監測班報表,並

送通風科長,安全礦長,技術礦長,礦長審核。

第二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維修校驗室,並配備標準氣樣、校驗台等設備,維修校驗必須有記錄可查。

第二十一條 監測中心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終端機屏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情況,遇到報警情況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通

風科、礦調度室、技術礦長。

第二十二條 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維護使用管理人員責任制,分站、聲光箱,電纜等由使用單位的電工負責日常維護,掘進工作面放炮前後傳感器移動由

巡檢員負責。

第二十四條 採掘隊、組不按規定移動傳感器、聲光箱、電纜或發生解脱,破壞監控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後追查的制度,嚴肅追查處理責

任者。

第二十五條 凡需停運監測裝置,必須經技術礦長批准,否則追究停運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測應建立報表和台帳:

1、設備儀表台帳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

3、校驗記錄

4、巡檢記錄

5、值班日誌

6、安全監測班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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