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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人事管理制度

實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實用人事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規範企業內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政策,結合本庫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本庫全體員工的人事管理。

二、糧庫對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糧庫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糧庫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三、糧庫董事會是本庫唯一的決策機構。

第二章機構、崗位設置與人員定編

一、糧庫二級機構、崗位(工種)設置、調整或撤消,由糧庫人祕股負責編制方案,報董事會批准。

二、糧庫現設二級機構為“四股三組一廠”即:財務股、人祕股、保衞股、倉儲股、保管一二三組、米廠。

三、糧庫用工實行定崗、定員、定責,由人祕股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報董事會審批。

第三章員工的聘(僱)用

一、聘用的原則:精簡、效能。

二、聘用的方式:雙向選擇,擇優上崗。

三、聘任的程序:

1.各二級機構負責人(正職),由糧庫董事會審議後提請董事長聘任。

2.各二級機構負責人確需設立副職的,由二級機構正職負責人提請分管董事批准,並報人祕股備案。

3.其他員工,按所設崗位定編、定員。

上述程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四、崗位調整及員工補充的幾條原則:

1.先在本部門內部進行調整,調整後報人祕股備案(請註明本文轉自寫作頻道)。

2.確因人力資源缺乏,內部無法調整的,報人祕股在糧庫內部統一調配補充。

第四章工資、待遇

一、糧庫董事會依據相關政策和企業經營狀況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二、糧庫人祕股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標準。

三、糧庫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全體員工負責繳納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金(個人應繳部分由財務股在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四、糧庫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五、員工的考勤獎、勞務費等由糧庫董事會根據當年的

經濟效益決定。

六、所有保職停薪人員,統一按照《洞庭湖米業與榮家灣糧庫合併運行的方案》相關條款與糧庫簽訂《退出工作崗位協議書》。

第五章員工的休息休假及待遇

一、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休息休假。

二、因工作、生產需要,經批准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一律不計發加班加點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標準為:50元/日;雙休日加班,原則上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安排當月輪休或下月補休,確因無法安排輪休或補休的,按30元/日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支付程序: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董事簽署意見後,送糧庫人祕股審核,並由人祕股開具《加班工資發放報告單》,報財務股複核、董事長簽字同意後,方可發放。

三、所有員工依法享有以下假期:

1、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假期內工資照發。

2、產假:

(1)女23週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30天;產生女結紮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但影響考勤獎、勞務費等。

3、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紮休息7天;

(4)女結紮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後結紮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後結紮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福利照發。但影響考勤獎、勞務費等。

4、探親假: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人祕股會同其所在單位統籌安排,報董事長批准;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崗位員工探親儘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休假。

(6)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託運費經及參觀遊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5、年休假: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的連續工齡確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員工的年休假,由人祕股會同其所在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一律不跨年度安排。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節育假以及因工傷醫療休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XX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七、事假:

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請假。員工請事假必須先到人祕股填寫“員工請假單”,半天以上、3天以內的由董事會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人祕股核准,報董事長批准。事假可以衝抵相應的年休假。超過年休假的事假,按以下規定執行:

全年事假累計在十天以內的,不扣除基本工資,但取消一個月考勤獎。

全年事假累計在十一天至二十天的,每天扣除本人基本工資的30%,並取消三個月考勤獎。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二十天的,每天扣除本人基本工資的50%,並取消半年考勤獎。

經過批准的請假單交人祕股備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時

提前請假的,應於當日打電話請示分管董事,回來後及時補填請假單。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的,按曠工處理;曠工連續超過3天或者累計當月6天者,無條件接受糧庫解聘。

八、病假:

員工確實因病不能上班時,應先到人祕股填寫“員工請假單”,並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半天以上、三天以內的由分管董事批准;3天以上的由人祕股核准,報董事長批准。全年累計病假不超過3天的不扣除工資;超過3天的,超出部分計發50%的工資(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准的請假單交人祕股備案。

員工因急病,不能提前請假的應於3小時內打電話向分管董事請示,並於上班後補填請假單。

員工因執行職務或見義勇為所發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的,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工資照發。

九、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或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喪假5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福利照發。

第六章福利

一、過節費:根據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婦

女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中秋節等),糧庫將發放適量的過節費或物資。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員工享受防暑降温費、防寒取暖費。

三、住院慰問:員工住院期間,視具體情況由糧庫工會派員慰問。

第七章獎懲

一、糧庫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授獎:

1、在突發事件中,為保護國家財產物資和人民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貢獻者;

2、團隊意識強,業績突出,為糧庫帶來明顯效益者;

3、對糧庫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範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給本企業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4、其他制度規定應予記功授獎行為。

記功授獎方式有:大功、小功、嘉獎、通報表揚、一次性獎金等。

二、糧庫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1、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盜竊、毆鬥、詐騙、索賄、違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者;

2、在糧食保管過程中,玩忽職守、行動遲緩、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給糧庫業務或效益造成損失者;

3、在糧食出庫過程中,摻雜使假、盜賣庫存,影響糧庫聲譽和經濟效益者;

4、企業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在場職員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

5、在糧庫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企業聲譽或利益者;

6、恣意製造內部矛盾,影響團結和工作者;

7、怠慢、欺辱、謾罵、毆打顧客,給糧庫形象造成惡劣影響者;

8、嚴重違反糧庫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9、竊取、泄露、盜賣糧庫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者;

10、觸犯國家法律行為者;

記過處罰方式有:開除、記大過、記小過、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等;

員工行為給糧庫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糧庫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獎懲記錄,納入員工工作績效考核內容。

第八節辭職、辭退、開除

一、糧庫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權利。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二、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糧庫提出辭職報告,經董事會批准後,到人祕股辦理辭職手續。

三、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糧庫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糧庫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員工因身體原因(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宜於現工種工作的,可向人祕股申請在糧庫內部調換工種。在調換新工種半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糧庫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五、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糧庫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六、糧庫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人祕股核實,董事會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人祕股辦理辭退手續。未經人祕股核實和董事會批准的,不得辭退。

七、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八、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糧庫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人祕股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九、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糧庫有權予以開除。

十、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合同關係,在離開糧庫以前,必須交還糧庫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人祕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糧庫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糧庫對被辭退及未獲續聘的員工,按相關政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九節附則

一、本制度的擬定和修改由糧庫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二、本制度由糧庫人祕股負責解釋和執行。

三、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標籤: 人事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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