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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制度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建立科學規範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強聯社機關及信用社員工隊伍建設,使人事管理制度適應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的需要,並結合各聯社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範圍

1、 聯社機關及信用社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皆依本規定辦理。

2、 本規定所稱員工,指聯社機關本部及其下屬信用社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

第三條 根據聯社機關的發展實際,在聯社機關員工引進方面,主要招聘有豐富工作經驗、較強業務能力和較高綜合素質的人員及具有良好發展潛質的應屆大學畢業生。

第四條 聯社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由人事部負責進行人員招聘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主任辦公會議根據聯社機關工作需要確定招聘人員數量、專業、學歷等條件。

2、具體招聘工作由人事部安排,對應聘人員進行篩選,確定初試名單

3、由分管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組成面試小組,對初試人員進行面試考察,確定初試錄用名單。

4、由主任與初試錄用者進行面談,確定錄用名單。

第五條 新聘員工必須在聯社機關試用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正式被聘用,並根據試用期內工作能力和成績確定職務級別。試用期內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績欠佳,可隨時辭退。

第六條 新聘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門交驗下列證件:

1、居民身份證、學歷證、畢業證複印件

2、最後工作單位離職證明,應屆畢業生交學校派遣證

3、應屆畢業生交户口遷移證明和糧食關係遷移證明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現實表現及無劣跡證明

5、專業培訓或計算機等級證明及其他獎勵材料文本

6、一寸照片三張

7、其他能説明本人詳細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七條 新聘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經過一個月的業務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新聘員工應服從組織分配。

第八條 為避免造成單位及客户的現金及其他損失,應聘人員應交納安全保證金,試聘期間交納3000元,正式聘用後交納5000元。安全保證金專項存儲並按國家規定的活期利率計付利息。

第九條 應聘人員一律辦理擔保手續,由介紹人或有獨立經濟能力的成年公民做擔保人,試聘及聘用期間,由於員工違反單位制度或國

家法律,造成經濟損失的,在扣除安全保證金後的損失由擔保人負責支付。

第三章 考勤

第十條 聯社機關本部實行每週五天工作制(上午 8:30-12:00,下午 2:00-5:30)。

第十一條 員工上班實行打卡制度,主任辦公室根據考勤卡記錄確定每位員工當月工資發放金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他

人打卡,一經發現,違紀雙方各罰款人民幣伍拾元。

第十二條 上午8:30以後打卡者視為遲到,遲到一次扣發工資貳拾元,遲到一小時以上者視為曠工。

第十三條 下午下班不打卡者,按早退處理,早退一次扣發工資貳拾元。因公外出辦事不能打卡者,員工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部門負責人由分管主任簽字批准。

第十四條 月累計遲到(早退)達三次者,按曠工一天處理,並免去當月目標工資的50%。<蓮山課 件>

第十五條 凡一天內早、晚均未打卡且未向主任辦公室或分管主任請假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次扣發工資人民幣貳佰元;曠工二次者下崗學習。曠工一天扣發工資人民幣肆佰元。月累計無故曠工三天者,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 員工上班時間要禮貌待客,與顧客發生爭執、吵架,一次罰款壹佰元,二次者下崗。

第四章 請假、休假制度

第十七條 員工請假分為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

第十八條 員工請假,均應先填寫《請假審批單》,然後按員工→部門負責人→分管主任的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辦好後方可離開,否則以曠工論。對因突發事件或疾病不能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先行請假,假滿後到主任辦公室辦理請銷假手續。

第十九條 員工請假:事假二天(含二天)以內,病假四天(含四天)以內,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信用社主任審批;事假二天以上,病假四天以上,經各部門負責人或信用社主任簽字,報聯社分管主任審批,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條 員工請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需出據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探親假。

1、 工齡滿三年的正式員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 工齡滿一年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 員工在校脱產學習一年以上,已享受了學校寒暑假待遇的,不在另外享受探親假。

5、 探親假期與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重合的,不在另外計算。探親假期不包括路途時間。探親期工資、獎金照發。

6、 員工探親可報銷一定的路費,原籍在外省,配偶或父母在外地工作的員工,每年可報銷單位至家鄉往返硬卧火車票一次。

第二十二條 婚喪假。

1、 婚假一般為三天(不包括路途時間),晚婚(男二十五歲,女二十三歲)延長至30天。

2、 員工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給予三天假期(赴外奔喪者給予路途假)。

3、 婚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三條 產假。

1、 女員工產假不得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二十四歲)休產假100天,在產假期滿前,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產假50天(均包括產前休假天數)。

2、 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42天;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90天。

3、 女員工在妊娠第七個月起至產前和上班後至嬰兒一歲前,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女職工有不滿一週歲的嬰兒,每天給予

工作時間內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4、 根據有關規定,凡符合晚婚、晚育條件的,男方可享受15天護理假。

5、 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經醫療部門證明,辦理了有關請假手續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員工請病假的有關規定辦理。

6、 產假和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四條 公休假。

1、 凡參加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員工(不含臨時工),可按下列條件享受公休假待遇。

2、 參加工作滿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5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20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3、 以下人員不享受本休假待遇。

(1) 脱產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員工。

(2) 凡一年以內,事假累計超過十五天,病假累計超過30天或病事假累計超過40天的,當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當年休假後,又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的,下年度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4、 享受公休假待遇的員工,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和探親假待遇。休假時間原則上一次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經聯社主任批准方可分兩次使用。公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計使用。

5、 因各種原因不能休假的,一律視為自願貢獻,原則上不發給加班工資等工資性補貼。

6、 公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五條 員工請假期滿,必須在請假期滿次日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因特殊情況需續假,在本地居住者,必須在假期滿前一天辦理續假手續並報批;在外居住或不能及時趕回者,必須在假期滿前三天委託他人辦理續假手續。

第二十六條 凡不符合請假手續和規定的或未經領導批准的,無故擅自離崗或超假者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七條 長期病假期間的待遇。

1、 員工請病假在兩個月以內者,發給原工資。

2、 員工請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2)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發給原工資。

3、 員工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2)工作滿

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第五章 人事任免及考核

第二十八條 聯社機關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應嚴格控制員工數量,部門負責人的任命由聯社機關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後,提請聯社主任批覆任命。部門員工經年度考核,根據部門負責人和員工個人的意見,由聯社機關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員工的調動和獎懲。

第二十九條 業務部門(各信用社):業務部門負責人(含坐班主任)由聯社機關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後,提請聯社主任批覆任命。部門員工由本部門負責人根據業務能力和年度考核提出建議,由聯社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任職及獎懲。

第三十條 聯社機關每年定期進行考核,通過考核,對員工的綜合能力與工作表現做出全面評價,並作為員工的工資定級、獎懲、調動及部門調整的客觀依據。

第三十一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績效、敬業精神、紀律狀況和品德言行等方面;另外坐班主任以上負責人還考核領導能力,其他員工還考核發展潛力。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一般和不合格四類。人事部根據考核結果報請主任辦公會議確定每位員工的晉升、加薪或辭退。

第六章 工資及福利

第三十二條 聯社機關員工工資實行信用社等級工資。試用期內實行試用期聘用工資。

第三十三條 每年年初,視上年度財務決算結果,適當發放年終獎金,對員工一年來努力工作做出回報,具體發放方案由聯社機關主任決定。

第三十四條 工資的計算期為當月一日至月底,工資支付時間為次月1日。

第三十五條 聯社機關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及保險待遇。各項福利及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離職

第三十六條 員工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工作時,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應於三十日前,其他員工應於十五日前提交“辭職報告”,呈由所在部門和人事部審核並報聯社主任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工資以辭職報告被批准之日起停發。

第三十七條 員工在離開聯社機關前,必須退還聯社財物,移交有關業務材料。如果其經手的業務有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項,應在收回後方能離職,否則聯社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合同期滿被聯社解聘,或因違反聯社機關制度或國家法律被聯社辭退的,亦應按上述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在辦理手續時,員工需結清有關部門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聯社機關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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