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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一、薪酬原則

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1、學院的薪酬標準,應符合勞動法有關規定。

2、根據教職工的職位、承擔的責任和工作業績表現,確定其薪酬水平。

3、薪酬制度由人事處根據具體情況適時修訂。

4、學院按照“按勞取酬、效率貢獻”的原則,根據教職工的學歷、職責、能力、工作年限等情況綜合考慮其薪酬的調整。

二、薪酬組成

正式教職工的月薪酬總額,由工資、獎金和福利三部分組成。

三、薪酬發放

1、薪酬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發上月的工資(考勤月為每月1日至月末日)。

2、教職工於每月15日至財務處領取工資單,並持儲蓄卡或存摺至相關銀行領取並核對,如有異議,及時至人事處查詢。

3、學院將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學院內部管理規定,在發放工資時,扣除以下款項:個人工資所得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福利的個人繳納部分;缺勤扣除額;個人對學院的欠款(含違約金等);其他扣款(含水電費等)。

四、社會保險福利

學院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享受學院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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