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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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加強幹部監督和管理,促進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規範化,保證街辦事處各項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條 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 黨管幹部原則;
(二)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 羣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 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 依法辦事原則。
第二條 選拔任用幹部的對象和範圍
(一) 街工委所屬各支部委員會成員;
(二) 街辦事處所屬各科室、各部門、各單位副科級以上幹部。
第三條 使用和選拔幹部
(一) 對一般幹部的使用,根據辦事處工作需要,結合其專業知識和個人技能特長,擇優定崗;
(二) 對科級幹部,根據職位結構的需要,結合其個人政績及專長合理使用;
(三) 提拔科級幹部要嚴格按照幹部任免程序,走羣眾路線,由政治處進行組織考察,經街工委討論決定。
第四條 幹部任免
(一) 幹部任免事宜由政治處負責。其職責是:
1、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向街工委提出任免建議;
2、收集民主推薦情況,按照街工委的意見,確定擬任免人員名單;
3、負責提拔人員的考察、考核,並形成客觀、公正的考察材料;
4、參加幹部任免會議,彙報擬任免幹部情況;
5、執行街工委任免決定,規範辦理幹部任免手續。
(二) 幹部任免程序
1、根據民主推薦、工作表現和職務需要情況,街工委擬定任免人員名單;
2、組織考察考核;
3、街工委集體研究決定;
4、履行幹部任免職務手續。
(三)幹部任免實行集體討論制度
1、幹部任免由街工委集體討論決定;
2、討論任免幹部應三分之二以上的街工委成員到會,過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3、討論任免幹部若出現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決定;
4、討論任免幹部應嚴格按程序執行,不得臨時商議,倉促做出提拔決定。
(四) 被提拔任用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忠於職守,自覺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品質;
2、具有勝任本職工作必須的理論水平,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組織領導才能;
3、工作實績突出,身體健康;
4、新提拔幹部一般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5、提拔任正科職務的,一般應在副科崗位上任職兩年以上;
6、擔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黨章》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五條幹部任用原則
1、編制限額原則;
2、統籌兼顧,公正合理原則;
3、職位輪換(輪崗)原則;
4、任職迴避原則。
第六條幹部的考評
每年對辦事處幹部進行年度考評,考評工作嚴格按照《辦事處考評工作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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