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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章制度範文4篇

企業規章制度範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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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企業規章制度範文4篇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年齡等情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符合崗位錄用條件。

第8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9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 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 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6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即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員工領取勞動合同時應當簽收。

第14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籤、公司加蓋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籤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6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當簽署雙方協議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是指(不限於)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未能完成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全部工作;

b、無正當理由經常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盛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第19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7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合同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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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理念:崇尚“用人如用器,取其所長”的用人理念。

2、用人原則:薦舉人才“唯才是舉”;使用人才“用當其才,才能人盡其用”;吸引人才“給人才提供一個自我價值展現的環境”;留才“用事留才或情感留人”。

3、以人為本:人才是公司的靈魂,崇尚個人目標與企業目標共同發展,建一流企業、一流用人機制與制度。

4、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每季度初(或公司認為有必要的時候),由行政人事部門制定人力資源計劃、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擇人條件提出用人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辦理招聘。

5、新員工招聘程序:

5.1行政人事部在各類人才大市場、大專院校組織人才招聘(或用人單位推薦)。

5.2行政人事部先進行材料初審,確定面試人員。初審材料包括簡歷、學歷證、身份證和其它能説明應聘人員能力的有效證明。

5.3安排初選合格人員進行必要的考試 / 考核,將考試 / 考核成績優秀者安排面試,面試由部門經理或副總經理負責,重要崗位招聘由總經理面試。

5.4根據考試 / 考核成績和麪試評估成績由主管副總經理和用人部門經理初步確定錄用人員名單

5.5確定錄用人員名單報總經理審核批准。

5.6行政人事部通知被錄用人員及公司聘用意向,被錄用人員接受聘用後由行政人事部通知其帶齊相關證件辦理報到手續。

6、新員工錄用報到程序:

6.1新錄用人員在行政人事部認真、仔細閲讀本公司《企業管理制度》和《飛雕電器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在完全同意遵守本《企業管理制度》和本勞動合同書中各項條款後簽署勞動合同。

6.2在行政人事部領取 “企業員工基本情況表”,並認真填寫。對錶中所有內容不得偽造,隱瞞。

6.3屬大專以上學歷的新員工應出示身份證,學歷證和其它有效證件的正本,副本(複印件)。副本與《勞動合同書》和“企業員工基本情況表等應聘資料交行政人事部存檔。學歷(或學位)證書副本交常務副總經理存檔。

6.4屬高中或中專以下學歷的新員工應出示身份證,學歷證和其它有效證件的正本,副本(複印件)。副本與《勞動合同書》和“企業員工基本情況表”等應聘資料交行政人事部存檔。

6.5員工離職時,須提前一個月進行申請,經批准,一個月過後就可離職並按正常程序辦理好離職手續。

6.6新錄用人員在錄用前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健康檢查,費用自理。

6.7特殊工種或重要崗位錄用的新員工需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有深圳市常住户口人擔保,並辦理擔保手續。

6.8新員工報到手續辦理完畢,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用人部門安排工作。

7、新員工一經錄用試用期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間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方式按合同規定執行。新員工試用期不滿10天,其工資用於充抵招聘及培訓費用。試用期滿由受聘新員工申請,部門經理根據受聘員工的實際工作情況做出客觀鑑定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工作表現突出的新員工,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轉正。

8、新員工轉正後可以參加評級,調整基本工資和津貼補助,並享受正式員工的一切待遇,有突出貢獻者可以獲得表揚、晉升和獎勵。

9、試用期滿後,新員工實際工作能力與錄用時本人所述能力有較大差距時,公司有權延長其試用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降低工資或調整工作等,新員工有權重新選擇。

10、 凡經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錄用,已經被錄用者將立即無條件辭退:

10.1被確認觸及刑法的在案者;

10.2個人簡歷、證件、證書等弄虛作假者;

10.3錄用時所述工作能力與實際能力相差甚遠者;

10.4試用期內無故曠工者;

11、在職員工欲自願終止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批准後,在三十天內(試用期員工在十五天內)進行工作移交。辭職申請沒有被批准而自行離開公司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12、欲辭職員工應在提出辭職申請時到行政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如實填寫辭職理由,交本部門經理提出離職意見,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後,報總經理批准。

13、辭職批准後,辭職人員到行政部領取 “員工離職工作移交表”,到各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所有欠款,歸還公司所有設備、器件、工具、文件、技術資料等,所有手續辦完後報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批准。

14、欲辭職員工到行政人事部提交經批准後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和“員工離職工作移交表”,由行政人事部辦理離職通知書,財務部接到由公司領導最終簽發的離職通知書方可發放薪金。薪金的發放時間與公司員工正常發放時間相同。

15、欲辭職員工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完有效辭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者,或即辭即走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16、對自動離職者,一律除名處理,停發薪金。待補辦好辭職手續後,扣除半個月薪水,以用於補償公司損失。

17、已辭職員工一年內不得在同行企業從事相同工作,不能利用公司的技術,商業資料為他人服務,並有責任和義務保護本公司的知識產權不受侵害。否則公司將有權採用各種有效手段進行追討,必要時可以採用法律手段。

18、企業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立即予以辭退:

18.1 觸及刑法的在案者;

18.2 貪污公款,報假帳,欺騙公司領導,情況嚴重者;

18.3 盜竊、擴散公司的技術和商業祕密,對公司造成損失者;

18.4 盜竊或惡意損壞公共及他人財物者;

18.5 不能勝任所擔負的工作,嚴重影響了工作正常進展者。

19、公司給員工提供多種培訓機會,採取“請進來”和“走出去”的不同形式。根據工作需要,培訓可以由公司安排,也可以個人申請參加社會上的各種培訓班。

20、公司鼓勵員工參加社會上的各種培訓班,對那些培訓內容有利於本職工作,能有效提升員工素質的培訓,公司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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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股份制公司(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應該是建立在現代企業制度之上的法人治理結構,它的組織與行為首先要受《公司法》的規範,其次在經營層面上要受到《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與規範,因此,凡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這是所有股份制公司的母法,其作用及意義相當於國家層面上的憲法,它的制訂既有公司成立形式要件上的必要(比如工商註冊登記),也有實質內容上的必要(如規範公司股東之間權利義務和利益分配等重大問題),但是它無法涵括(也不宜過多涵括)企業管理中存在的所有問題,此時就需要在它的指導下另行制定一些企業內部的其他“子法”,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比如針對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要制定《公司高級人員管理規章》,對實際經營者的總經理、中層人員及所有員工要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規章》。在一個管理規範的股份制公司內,企業管理制度在公司所有員工面前都應是一視同仁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應當有例外的人或事,一個外聘而沒有股份的總經理與一個從事門衞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公司管理制度方面是不應該有區別的。假設在公司上述幾種層次面上的管理規範都得以認真落實,那麼無論公司內部經營策略如何變動、各類人員如何調整,都是處於一個健康有序的動態管理模式下進行的,作為企業權力層的股東可以不必事無鉅細事必躬親,同時也可以防範個別股東過多幹涉與插手具體經營性事務。 同樣在一個規範的股份制公司內,當《公司章程》及《公司高級人員管理規章》(類似具體化的董事會和監事會規則)落實之後,就要立即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不少企業管理人員對如何制定企業管理制度的認識比較模糊,既有人認為它應該是個大雜燴,應將經營管理所有內容全部羅列進去,也有人認為它只是管理中下層員工的勞動紀律手冊,只規定工作制度和獎懲制度,顯然這兩種認識都是片面和有害的,不利於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事實上,對於一個規模較小的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其《

內部規章制度》僅僅作為工作制度和獎懲制度甚至作為單純勞動紀律約定就足夠了,但是必須要注意與新的《勞動合同法》相銜接,《內部規章制度》沒有的內容,就要在《勞動合同》中予以體現,做到有的放矢提前防範;而對於一個規範的股份制公司,由於其經營管理內容極為龐雜,其內部的各種規定、規程、通知和崗位制度層出不窮且不斷調整變化,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又如何制定一個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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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公司簡介:主要經營企業管理諮詢、企業形象策劃、會議及活動策劃、品牌研究及推廣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第3條 公司機構:銷售部門、財務部門以及行政部門。

第4條 本規章制度所稱的公司是指廣州市伯乃斯諮詢有限公司;員工是指廣州市伯乃斯諮詢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5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7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8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9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10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11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入職《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12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3條 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4條 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15條 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第1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7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8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籤,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籤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0條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本市户口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25年、女性連續工齡滿20年,且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5年的,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21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2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症的增加100%。 第2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6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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