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煤化工管理制度(通用3篇)

煤化工管理制度(通用3篇)

煤化工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煤化工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為嚴格生產現場泄漏安全管理,控制因泄漏導致的潛在風險,提高煤化工生產單位生產、設備安全管理水平,減少生產裝置非計劃停車,避免發生泄漏事故,提高設備安全運行可靠性,保護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健康。努力做到“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不中毒、不窒息,無死亡”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煤化工板塊各級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相應級別的“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辦法”的制定修訂工作、防泄漏考核工作以及防泄漏先進監測監控措施的推廣工作。

第四條各級工藝、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的各類泄漏(含內漏)的統計、分析工作,組織研究本專業範圍內的防泄漏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第五條各煤化工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管理要求,負責設計、施工階段防泄漏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六條各煤化工生產單位是本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單位,全面負責本單位日常防泄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泄漏的定義、分級及主要危害

第七條泄漏是指工藝介質的空間泄漏(外漏)或者一種介質通過連通的管道或設備進入另一種介質內(內漏)的異常狀況。

第八條根據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油品、易燃易爆粉體泄漏可能導致的結果不同將泄漏分為易燃易爆介質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兩種。

易燃易爆介質泄漏可導致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可導致職業病、中毒、窒息、死亡等事故。

第九條液體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油品泄漏分為輕微泄漏、一般泄漏、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四級。

(一)輕微泄漏:指靜密封點的滲漏(無明顯液滴)和滴漏(大於5分鐘1滴)以及動密封點每分鐘滴漏超過指標5滴以內。

輕微泄漏一般是因法蘭密封面或墊片失效、閥門不嚴或密封失效或管線、設備上存在微小砂眼等導致的物料輕微外漏。輕微泄露因泄漏量少,冷卻散發快,一般不會導致着火、爆炸等事故;輕微內漏會導致高壓側介質對低壓側介質的輕微污染。

(二)一般泄漏:指靜密封點泄漏的液滴小於0.5滴/秒,但尚未形成連續液滴的狀態,或動密封點每分鐘滴漏超過指標5滴以上。一般泄漏會形成累積,落到高温管線或設備上可引起冒青煙或小火,短時間內一般不會造成較大危害;一般內漏會導致高壓側介質對低壓側介質的較小污染。

(三)嚴重泄漏:指靜密封點泄漏的液滴大於等於0.5滴/秒,並達到了液滴成線的狀態,或動密封點每分鐘滴漏超過指標10滴以上。

嚴重泄漏可能會引發火災,並導致周邊管線、設備損壞,從而導致更大的火災事故;嚴重內漏會導致高壓側介質對低壓側介質的污染。

(四)不可控泄漏:指因為密封失效或者管線設備嚴重腐蝕穿孔、斷裂導致的危險化學品突然間大量泄漏的情況。

不可控泄漏會因泄漏介質或周邊環境不同導致重大火災、爆炸、人員窒息、中毒死亡等惡性事故的發生。特別嚴重時,還會對周邊居民、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造成嚴重威脅;不可控內漏會導致高壓側介質對低壓側介質的嚴重污染。

第十條氣體危險化學品泄漏分為一般泄漏、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級。

(一)一般泄漏:指管線、設備上有氣體泄漏,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能夠檢測出,但尚未達到超標的情況。

一般泄漏短時間不會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爆炸等事故,但若不及時處理,則有可能導致泄漏增大,並引發着火、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一般內漏會導致高壓側氣體介質進入低壓側介質中,並輕微污染低壓側介質。

(二)嚴重泄漏:指管線、設備上有氣體泄漏,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檢測,達到超標的情況。

嚴重泄漏根據泄漏氣體的性質不同,有可能造成人員中毒、窒息及空間閃爆事故。嚴重內漏一般會導致高壓側氣體介質大量進入低壓側介質中,並污染低壓介質,或者導致氣體從冷卻介質中突然析出,引起爆炸、人員中毒或窒息。

(三)不可控泄漏:指因為密封失效或者管線、設備嚴重腐蝕穿孔、斷裂,致使氣態危險化學品突然間大量泄漏的情況。

不可控泄漏根據泄漏氣體的性質不同可造成劇烈閃爆、嚴重火災、人員中毒或窒息死亡等事件,可能對周邊居民、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形成嚴重威脅,導致羣死羣傷或大面積人員中毒情況。

第十一條惰性氣體泄漏分級參照危險化學品氣體泄漏標準。

第十二條真空設備(管道)泄漏一般指空氣進入真空設備(管道)內部,屬於氣體泄漏的一種。根據其可能導致的後果分為一般泄漏和嚴重泄漏兩種情況:

(一)一般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導致設備(管道)內真空度達不到操作要求,但進入設備內的空氣對生產安全不構成威脅或設備內含氧量低於可構成爆炸環境最小含氧量的20%時(含),認定為一般泄漏。

(二)嚴重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導致設備內的含氧量高於可構成爆炸環境最小含氧量的20%時,認定為嚴重泄漏。

第十三條火炬系統內進入空氣介質後的泄漏分級標準參照第十一條標準。

第十四條易燃易爆粉體泄漏分為一般泄漏、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級。

(一)一般泄漏:指易燃易爆粉體未明顯從設備、管線中泄漏,但造成周邊環境可燃易爆粉體明顯堆積。

(二)嚴重泄漏:指易燃易爆粉體明顯地從設備、管線中漏出,但並未達到該介質的爆炸下限且可燃易爆粉體堆積最大厚度小於5mm(受限空間堆積最大厚度小於2mm),或者泄漏堆積面積小於受限空間水平截面積的20%。

(三)易燃易爆粉體不可控泄漏:易燃易爆粉體從設備、管線中漏出,並達到或超過該介質的爆炸下限或者可燃易爆粉體堆積最大厚度大於等於5mm(受限空間堆積最大厚度大於等於2mm),或者泄漏堆積面積大於等於受限空間水平截面積的20%。

第十五條內漏的分類及危害

(一)閥門內漏:指因雜質堵塞、卡塞、閥芯磨損、內密封破損等原因導致閥門關閉不嚴,介質流量和流向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冷換設備內漏:冷換設備密封面或換熱管、板因焊接質量、腐蝕造成開裂、斷裂、局部減薄穿孔等,使得高壓側物料進入低壓側,污染低壓側物料。

(三)介質互串:指兩種或兩種以上介質在流程設置上均能夠進入同一管道或設備中,實際操作中不允許同時進入或混合比例有嚴格限制,但因某種原因不同介質進入了同一管道、設備中或混合比例超標的情況。

(四)閥門內漏、冷換設備內漏、介質互串可能造成非計劃停工、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等。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氣體或液體的內漏分級標準參照第四條泄漏的分級和危害。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在煤化工裝置設計階段,應選擇具有相關行業國家甲級設計資質,並具有類似(同類)裝置相同業績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確保生產裝置的設計水平。

第十八條在煤化工裝置建設施工階段,應選擇具有國家建設部頒發的相關工程一級資質和相關專業一級資質,以保證裝置施工質量。

第十九條在煤化工裝置建設施工階段,應選擇具有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甲級)的監理單位代表業主對工程進行日常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

第二十條在煤化工裝置設計中,應綜合考慮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以及相關轉動設備的操作條件及介質腐蝕特性,並按照相關選材規範根據實際情況按上限或升級考慮設備選材和規格,以提高煤化工裝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條煤化工裝置設備、材料採購上要嚴把質量關,確保所採購的設備、材料質量合格。

第二十二條多數泄露都是由於人員失誤,設備故障,或自然現象造成。人員失誤包括缺少培訓、不完善的設計、不正確的操作程序及粗心等,所有這些都會導致工藝和操作問題。設備故障包括泄漏、故障控制、破裂及停電。自然現象包括閃電、暴雨和洪水。當進行工藝設計或實驗時必須考慮到所有的這些可能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在煤化工裝置生產準備過程中,應根據工程進度提前制定壓力管道和設備的打壓試驗方案、系統吹掃方案、單機試車方案、聯動試車方案、各類氣密方案、熱膨脹監測方案等等。裝置“三查四定”階段要組織人員對所有的動、靜密封點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在煤化工裝置開工前,應編制詳細的開工方案,對升温、升壓等操作進行詳細的規定;同時下發生產單位主管技術或生產的領導簽發的工藝卡片,並嚴格執行,確保裝置在開工和正常生產過程中運行平穩,避免大幅度的温度和壓力變化造成的泄漏;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應制定工藝反腐方案,做好裝置反腐蝕工作。

第二十五條煤化工生產單位應加強設備反腐蝕管理,明確裝置反腐蝕重點部位及監測方案,及時消除因設備腐蝕導致的泄漏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煤化工生產單位應加強密封點防泄漏管理,制定相關制度和日常管理考核辦法,努力降低密封點泄漏率。

針對可能發生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情況進行辨識,加強日常維護和檢查,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確保在發生嚴重泄漏或不可控泄漏時不發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七條煤化工生產單位應根據內部分工,由生產技術管理部門牽頭制定防內漏管理辦法。加強日常生產管理,發現內漏及時處理。同時,制訂因設備內漏導致的緊急停工處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煤化工生產單位應採用先進技術和泄漏檢測設備,對一般泄漏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確保做到早發現、早治理,防止泄漏擴大。

在危險化學品存在可能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場所,增加視頻監視、檢漏儀器,必要時增設事故蒸汽、事故噴淋等聯鎖應急手段,縮短從泄漏到應急處置的時間。

可能發生泄漏或釋放的區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危險品倉庫、化學品倉庫等區域必須按照公司標準進行定期檢查,泄漏可能性較大的`區域和存放高危險物品的區域,必須進行特護的監測檢查。在對有泄漏可能的物質進行運輸和裝卸時必須格外注意,將泄漏的潛在可能降到最小,員工也要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九條煤化工各生產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加強火災報警系統和可燃氣、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器的管理,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範設計、採購、使用、校驗、報警處置、考核等各環節工作要求及內容。

第三十條所有設備及工藝的操作程序中必須有適當的規定來預防泄漏或將其減至最少,標準程序中必須提供總體的要求及細節説明,如操作順序、設備或管道減壓、管線斷開、設備淨化、停電補救等。

第三十一條煤化工各生產單位公用工程介質(如水、汽等)的防泄漏日常管理參照上述要求執行;因公用工程介質大量泄漏導致生產裝置局部或大範圍停工的,參照危險化學品不可控泄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煤化工生產單位要結合安全信息化建設,把本企業所有火災報警器、可燃氣和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器的信號納入進來,以實現對泄漏的實時監控。

第三十三條因發生泄漏並導致火災、爆炸、人身傷害、人員疏散或裝置停工等事故的,各生產單位要於2小時內報安全監察局;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危險化學品(含易燃易爆油品和易燃易爆粉體)不可控泄漏及真空(惰性氣體保護或輸送的)設備(管線)的嚴重泄漏,應在12小時內報神華烏海能源公司安全監察局。各相關分子公司應在安全月報中統計、分析本單位的各種泄漏。

第五章泄漏應急管理

第三十四條各煤化工生產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泄漏(指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應急處置預案,落實應急處置設備和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並根據演練效果不斷完善危險化學品泄漏處置預案。

第三十五條煤化工生產單位應制定重要公用工程介質嚴重泄漏並影響到生產裝置正常運行時的生產處置方案,儘量減少公用工程介質泄漏所導致的裝置大面積停工,防止在生產裝置調整過程中發生次生事故。

第三十六條任何人發現化學品泄漏、工藝泄漏時,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立即採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對於大量化學品泄漏,經應急領導小組討論批准後,請求外部援助。在採取任何控制措施時應本着不會暴露於化學品危害中或發生任何可能的傷害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應急領導小組及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確保能夠採取正確的措施預防和控制化學品的泄漏。員工必須清楚處理化學品泄漏應配帶的防護用品、泄漏預防設備及泄漏控制設備的儲存位置,並且能夠熟練的佩戴防護用品及操作以及設備。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八條各煤化工生產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泄漏專項檢查,將檢查結果作為對所屬生產單位的考核依據,並從設立的專項資金中對防泄漏工作進行獎懲。

第三十九條對煤化工生產單位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及公用工程介質大量泄漏導致生產裝置停工等情況,參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考核。具體見附件《神華集團公司泄漏事件比照人身傷害事故處理對照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煤化工生產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防泄漏安全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煤化工管理制度 篇2

1 、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於公司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制度。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aq3028-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

aq3025-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和aq3025-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 凡處於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脱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5.1.8、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1、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安全(防火)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制度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動火單位

負責與生產車間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7.2 、動火作業負責人

7.2.1 、負責辦理《動火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2.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3、 動火人

7.3.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3.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3.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3.5、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7.4、 監火人

7.4.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7.4.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脱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4.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4.4、 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7.5、 動火部位負責人

7.5.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5.2、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5.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6、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7、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7.7.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動火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8.2 《動火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動火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8.2.3、 《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動火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8.2.5 、《動火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 《動火證》的審批

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和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8.4、 《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煤化工管理制度 篇3

生產廠區十四個不準

一、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煙。

二、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三、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幹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五、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服。

六、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七、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九、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十、停機檢修後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十一、未辦高處作業證,不繫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十三、未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操作工的六嚴格

一、嚴格執行交接班制。

二、嚴格進行巡迴檢查。

三、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四、嚴格執行操作法(票)。

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六、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一、動火證未經批准,嚴禁動火。

二、不與產生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三、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四、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一、必須申請、辦證,並得到批准。

二、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三、必須切斷動力電,並使用安全燈具。

四、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五、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六、必須穿載規定的防護用具。

七、必須有人在容器外監護,並堅守崗位。

八、必須有搶救後備措施。

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一、嚴禁無證、無令開車。

二、嚴禁酒後開車。

三、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

四、嚴禁帶病行車。

五、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六、嚴禁超標裝載行車。

七、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n3dnz0.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