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電纜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篇)

電纜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篇)

電纜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高壓電纜由機電科統一管理使用。由電纜管理組驗收入庫(新進電纜及回收電纜),回收的電纜若有損壞時,給予修補。

電纜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篇)

2、電纜管理組對全礦燈信號,電力電纜統一管理,供應科不準向區隊發放16平方毫米以上電纜,要統一壓號。

3、電纜管理組人員要對電纜使用情況作到心中有數(即帳、卡、物對照)。

4、使用單位需要電纜時,應提前兩天寫出申請(註明使用地點,電纜規格,使用長度)經電管組批准,給予發放。需要入井的`電纜,電纜組負責開,“入井證”。

5、電纜管理組監督各使用單位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管好、用好電纜。作到敷設合理,懸掛整齊,嚴禁拖地。

6、使用單位的電纜若有丟失損壞,有領用人單位負責人填寫丟失、損失報告書,電纜組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處罰規定給予罰款處理。

7、停用的電纜,使用單位必須及時回收交電纜組消帳,若經電纜組查出應限期交回。

8、各種電纜出庫一律由電纜組統一領登帳,按需要借用。

電纜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動力電纜由機電科統一管理,設電纜管理組對井下電纜實行專職、專業管理,指定供電副科長、1~2名供電技術員負責井下電纜發放、審批工作

2.井下各採掘頭、面必須有供電設計,採掘工區以此向機電科提報電纜領用單據;臨時線路必須由供電工程師批准。

3.機電科電纜管理組負責電纜領、發、修補、驗收、壓號及帳、卡、圖牌板的管理,並統計消耗情況,提出電纜增補計劃,器材科進貨,電纜管理組領取。

4.新電纜和檢修好的電纜,兩頭必須壓號,標明電纜長度、規格、編號,使用中的.電纜嚴禁截斷,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分管科長及技術員的批准。

5.閒置電纜及更換後的破舊電纜,由使用單位於七日內回收上井,及時交電纜管理組。

6.採煤工作面的電纜應依安裝後移交的電纜數量隨回採進展,逐步回收上井,更換電纜必須以舊換新,新電纜下井後,舊電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還。

7.凡由電纜組發出的電纜,必須經過試驗並符合規定要求,依試驗記錄開出“下井合格證”,無證下井,井口把鈎工必須禁止入井。

8.井下電纜的敷設、吊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要求,採掘頭、面十五米內的電纜必須有保護措施(不能吊掛部分)。

9.壘砌穿有電纜的風牆時,施工單位必須給電纜留出孔洞,再由電纜分管單位加裝鐵管護套並封牆。

10.巷道施工改棚、透窩點附近2米的電纜必須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經礦機電副總批准後實施。

11.電纜變更使用單位或新安裝頭、面轉入生產,移交單位將設施修整完好,由礦組織交接雙方和電纜管理組到現場清點數量,辦理轉帳手續。

電纜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佈、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子公司,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在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徵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本單位預案應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所涉及的`其他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應針對經營場所和各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繫方式,便於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佈和備案

第十六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審定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審定。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方面。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員工公佈,並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十九條各子公司的應急預案,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各子公司備案的應急預案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問題的,不予備案並提出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在應急預案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制度第二十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二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要求相關方參照本制度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瞭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對各子公司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六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一般每三年至少評估一次。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並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上報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並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章獎懲事宜

第三十三條對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子公司和人員,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按照集團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7jvpr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