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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十篇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十篇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十篇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2

一、現金管理制度

1、現金借款需由經手人填寫“借款申請單”,經總經理審批後到財務支取。

2、凡借現金1000元以上的必須提前與出納約定,以便提前準備。

3、勞務工資發放時間定為每月二十五日。

4、每天所收現金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於當天下班之前交財務出納統一管理,不準挪用。

二、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①不能撕毀,破損或塗改。

②簽發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炭素墨水筆填寫;簽發單位印簽完整清楚;支票右上部應有交換行號;加密的支票應提供密碼。

③支票有效期為十天,對於已填好的支票,必須檢查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收款單位、日期、用途填寫是否正確。

2、使用支票需由經手人填寫“支票借款申請單”,經項目經理、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後到財務辦理支票領用手續。支票領出後十天內持發票到財務報銷,如不及時報銷,出納有權拒發新的支票。

3、100元以上的費用支出,原則上以支票結算為主,領用支票後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如由於責任心不強丟失支票,損失由個人負責。

三、費用申請及報銷

1、凡經銷部開支費用需在總經理審批後送達財務後方可申請項目開支費用。

2、購買日用品、辦公費用需的發票經理簽字,報財務審核並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後予以領取現金或支票。

3、項目費用的報銷:必須在原始發票背面註明事由、由經手人簽字後報財務審核並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後予以報銷。

4、差旅費報銷由報銷人按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出納審核後報項目經理、部門經理簽字,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後予以報銷。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銷的,不預支付下一次差旅借款;如特殊原因導致發生的費用超出差旅費報銷規定的,需寫明原因,由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後予以報銷。

四、加班交通費及誤餐費

如員工加班,員工乘由公共汽車回家,公司可根據有效報銷憑證報銷交通費。

五、銷售費用申請及報銷

1、銷售費用的報銷,必須在原始發票背面由經手人簽字。報財務審核並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後予以報銷。

六、管理費用申請及報銷

1、購置辦公用品及支付辦公費用,需有人員根據購置、審批計劃,由經手人填好現金或支票借款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報財務審核並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後領取現金或支票。

2、辦公費用的報銷,必須在原始發票背面由經手人簽字,報財務審核並由財務負責報總經理審批後予以報銷。

七、發票的開具及納税申報管理

1.銷售負責人應根據業務要求,按時開具正式銷貨清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後,報財務開具正式發票。處罰措施由於未按照規定送達發票,造成發票遺失,公司將根據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2.財務負責人要按時向國税、地税部門申報報表。

八、報銷時間及報銷憑證的規定

1、所有當月發生的費用應於當月報銷,最遲不能超過10日,否則需由經手人直接報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後,財務予以報銷。

2、所有填制的報銷單據,應字跡清楚、不能塗改,否則財務不予受理。

3、所有由外部取得的報銷憑證,必須是税務部門或財政局統一規定使用的正式單據,(印税務局章、財政局章並蓋有收款單位財務章)一切非正式單據不能作為報銷憑證;報銷憑證抬頭一定要寫上單位名稱。

4、凡購置金額在500元以上的項目費用、銷售費用及辦公費用需在發票背後註明收款方單位名稱、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閲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後,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並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准,並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衞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風險提示: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祕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而是該祕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祕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於商業祕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祕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祕密採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便於舉證,有利於企業藉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_____日 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2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勞動關係自用工之_____日 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4條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_____日 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6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_____日 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職工提前30_____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_____日 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4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5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_____日 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26條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8條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_____日 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31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2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3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_____日 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_____日 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_____日 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7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3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39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41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衞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42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衞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獎勵與經濟處罰

第43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4條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5條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_____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6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___至____元:_____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____至____元;一個月內違規__次以上或一年內違規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_____日 ,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_____日 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1條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_____日 。

第52條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3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4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5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6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7條嚴格遵守企業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58條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條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0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1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62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企業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63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64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65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6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67條本制度自___年___月________日 生效。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5

(1)凡拒絕執行公司決策及部門主管指揮、調度者,公司可以作出包括解聘在內的處罰決定。

(2)公司外派執行任務,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達指定地點,否則按違紀處理並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在公司工作期間,拉幫結夥,搞小團活動者,一經發現,立即予以解聘。

(4)工作時消極怠工,擅離職守,私自外出者,一經發現,立即予以停職檢查,無悔改表現者,將予以解聘。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要承擔經濟責任。

(5)在工作場所吵架,無論何由,一律停職檢查並一次扣除當月工資的50%,態度惡劣,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將予以解聘,損壞公物,造成經濟損失者,需照價賠償。

(6)遲到、早退者,一次予以警告,兩次扣除月工資30%,三次則視為不可原諒過失予以辭退。

(7)凡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無故不上班者,一律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除日工資的200%,並在本部門做公開的書面檢查,曠工兩天以上者,視為不可原諒之過失,予以自退,一切責任自負。

(8)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假公濟私,做私下生意,貪污受賄,偷盜或詐騙公司財務者,均視為不可原諒之過失予以辭退,凡觸犯法律,構成犯罪者,由公司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9)對於缺乏職業道德,工作不負責任者,發現後立即解聘。

(10)除公司會議場合要求討論分析問題之外,無論是在公司內部還是外部,凡不按公司要求宣傳企業,信口開河,貶低企業形象者,一經發現,無論何人,降一級工資,罰款500元,如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思悔改者,將予以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1)無論任何場合,不得超越公司公開刊登的內容議論公司領導,凡造謠散佈小道消息者,立即解聘。

(12)妄自尊大,搬弄是非,拉幫結派,影響團結的行為,一經查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嚴重警告以上的和行政處分,罰款100-1000元,情節嚴重,給予辭退。

(13)對公司文件精神,要求,傳達不實者,一經查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嚴重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罰款100-1000元,如重要文件精神因傳達不及時或未傳達,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將依據經濟損失情況,按30%----50%的比例,予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並就地免職或解聘。

(14)對意志不堅定者,發現其行為後立即解聘。

以上處罰決定,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報公司人事部門批准執行,被處罰員工,如有理由認為處罰不當,可以向主管部門,人事部直至總經理提出申訴,最後裁定。對敢於舉報違反紀律和自由主義錯誤行為的幹部經核查情況屬實者,將予以獎勵並加以保護。

辦公秩序

(1)工作場合必須保持肅靜、整潔、文明辦公。

(2)員工上班期間必須穿正裝,要衣着大方,不準穿背心、拖鞋、不準留長鬍須、怪髮型。

(3)每日提前至少十分鐘上崗。

(4)處理事物要準確、及時、合理、果斷、不推諉、不妥協、不拖沓、當天的工作當天完成。

(5)工作時間內不吃零食,不大聲喧譁,不準竄崗聊天,不準喝酒。

(6)妥善保管辦公用品,下班前必須將所有文件放置妥當,防止遺失。

(7)每天打掃整理一次辦公桌面,地面,每週大掃除一次。

會議制度

(1)會場秩序

a:會前要有準備,儘量節省時間,講究實效。

b:應提前進入會場,禁止吸煙,不得喧譁,不得來回走動。

c:會議時間不接電話,不接待客人,有要事可與會議組織者聯繫。

(2)例會

a:晨會:每天召開,由各部門負責人主持,上班後進行,一般不超過

15分鐘,主要是貫徹上級部署,安排當天工作。

b:週會:由部門負責人主持,小結一週工作情況。研究安排下週工作。

c:部門經理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公司經理負責通報全月銷售情況,部署下月營銷企劃方案和銷售任務等。

d:民主會:各部門負責人主持,全體員工參加,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溝通思想,鼓勵大家發表意見,共同改進工作作風。

業務人員遠控制度:

1、公司各級員工每天必須記工作日誌。

2、工作日誌內容包括當天的工作內容,工作總結,當日工作心得,存在的問題和教訓,第二天工作計劃,合理化建議。

3、級對下級工作日誌要定期檢查、點評。

4、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做好工作日誌。

a)業務經理將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市場調查,如發現有欺騙公司的

b)情況,將視為不可原諒之過失,停發工資,就地解聘。

5、工資管理制度

採用多勞多得,獎優罰劣的原則。

6、區域主管考核制度。主要進行素質考核及業務考核。

a)定期檢查其工作進展情況。

b)每月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7、財務管理制度

a)因私人問題需預支工資的,必須書面申請,由綜合部部長簽字,報總經理簽字後生效,否則無效,不予批准。

b)因公事需資金進行口頭或書面申請,事情緊急,可直接找總經理審批。

c)業務員所籤業務訂單,自送貨之日起,三日內回全款,按正常業務提成提取,超過七日到十五日扣除全部提成20%作為處罰,十五日到三十日內回全款,扣除提成50%作為處罰,三十日之後回款扣除提成50%,業務員此訂單剩餘提成到年終結算時一併結清。

d)因款未及時收回而影響公司正常業務的,由公司酌情給予業務員一定處罰(包括行政處罰及經濟處罰)

e)由業務員簽定的訂單收款由本業務員負責,出現經濟糾紛,如因公司服務及產品不到位而產生由公司負責,否則由業務員個人承擔,從業務員月工資的(包括獎金、提成、保底)50%扣除相抵,直到全部還清欠款。

注:因不按公司制度行事造成一定的比較壞的影響的,公司有權處以50元以下不等罰款,而不需向業務員解釋。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紀律是指員工在共同勞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和秩序,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質量、程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應當承擔的工作任務。勞動紀律是提高勞動效率的重要保證,也是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根據我國憲法對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的要求和《勞動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和勞務派遣工。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勞動紀律管理按公司設置的行政機構進行劃分,層層負責。公司勞動紀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總經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各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經理和人事幹事負責;工段(班組)、項目經理部的勞動紀律管理由工長(班組長)、項目經理負責。

第三章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五條工作時間。

一、按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工作時間規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部分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凡是當班員工應提前到達生產(工作)崗位,並做好班前準備工作。

二、按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經醫院證明,每天工作七小時,直至分娩;嬰兒未滿一週歲時,每天可餵奶兩次,每次半小時。

第六條工作時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並做到不遲到早退,不曠工,不串崗脱崗,不幹私活,不酒後上班,不無理取鬧,不帶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電視等。

第七條員工應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聽從指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忠於職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愛護設備和工具,做到增產節約。

第九條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應上牆公開,實行當班點名考勤。

二、正確使用考勤符號,各種假條應與考勤一致,按月記錄後妥善保存。

三、考勤表應有考勤員和工段(班組)長、項目經理簽字認可,並作為發放工資的重要依據。

四、考勤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實事求是,堅持原則。

第十條請假制度。

一、事假:

(一)員工請事假不得超過七天,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無特殊事由不準請假。告假(指事後請假)視同曠工。請事假時應逐級批准,一天以內(含一天)由工段(班組)長或項目經理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內(含七天)由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

(二)實習生和學徒工請事假從嚴掌握,遇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時,須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

二、病假:

(一)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開出的病假單,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同意後才能休假。當遇公休或探親期間因病住院時,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回來後憑出院證明可以計算病假,否則按事假處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長休病假的,嚴格按勞部發〔1994〕479號文件規定的醫療期執行。

三、工傷假:

(一)因工負傷休假,由公司安全部門或所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並根據縣級或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休假意見,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後才能休假;

(二)因工外出受傷,需要就地治療的員工,履行報告程序後,憑診斷證明才能算傷假;

(三)休息傷假時間,嚴格執行《鄂州市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即鄂州市勞社〔20__〕7號。

四、探親假:

符合國家規定探親的對象及假期,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後才能休假。

五、婚喪假:

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死亡,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後,可請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產假、計劃生育假:

符合國家規定休產假、計劃生育假的對象及假期,憑醫院診斷證明,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後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產假期滿,需要請哺乳假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後,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假期。

八、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一般情況下安排在生產(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況需在忙季休假的,須經本人申請,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後才能休假。

第十一條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員工必須堅持先批准後使用,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二、新招(聘)員工必須經過入廠前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三、新招(聘)員工應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特種作業崗位應具備特種作業資格。

四、內部借用人員或者返聘內退人員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批准。

五、使用勞務工必須從公司發佈的合格勞務供方中輸入。

第十二條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崗位調整時,要嚴格按所從事的工作內容進行完整交接,避免給公司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並形成交接記錄。

二、輪換班時要進行前後工序交接,並形成交接記錄。

三、操作設備交接應講清設備運轉的基本情況,並形成交接記錄。

第十三條保密制度。

生產經營工作中的業務(技術)、營銷措施、企業管理制度等商業機密不得向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避免給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勞動紀律檢查制度。

一、勞動紀律實行公司、二級單位和工段(班組)項目三級檢查制度。全公司的勞動紀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總經理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工會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對全公司範圍內的所有二級單位及相關工段(班組)項目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特殊情況可以隨時抽查;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由各二級單位主管人事領導牽頭,組織人事幹事、工會主席和安全員等職能人員,對所轄範圍內的工段(班組)、項目每個月檢查一次,特殊情況隨時抽查;工段(班組)項目的勞動紀律,由工段(班組)項目負責人每天檢查。

二、不同層次的勞動紀律檢查都要做好檢查記錄,同時對違紀行為做好登記,為勞動紀律考核提供原始數據。

第十五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等級劃分。

一、一般違紀:

(一)上班遲到、早退的;

(二)上班時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刊、電視或收聽廣播的;

(三)上班時打瞌睡或睡覺的;

(四)上班時上網聊天或玩電腦遊戲的;

(五)上班時外出辦事不向領導報告去向的;

(六)帶小孩上班的;

(七)上班時串崗、脱崗的;

(八)不按規定做好交接班記錄和工序交接記錄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行為。

二、嚴重違紀:

(一)操作人員酒後上班的;

(二)上班時喝酒、打牌、下棋的;

(三)上班時幹私活的;

(四)年度連續曠工七天以內的(含七天);

(五)不服從工作安排,與負責人爭吵謾罵或無理取鬧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三、特別嚴重違紀:

(一)請假在外從事其它工作的;

(二)上班時打架鬥毆負主要責任的;

(三)年度連續曠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四)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給公司帶來嚴重損失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處理辦法。

一、員工一般違紀的,扣款50~100元;屢教不改的,可以同時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報公司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員工嚴重違紀的,扣款100~300元;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三、員工特別嚴重違紀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大過或者撤職處分直至辭退。

四、對員工個人違紀的扣款,屬公司有關部門檢查考核的,由公司財務收繳,屬二級單位檢查考核的,由各二級單位財務收繳,分別列入公司和二級單位獎勵基金。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7

一、總則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説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7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8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9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0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條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2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7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18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企業與職工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1年滿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未履行6個月賠償半個月工資。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9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或按計件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0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1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22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23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計算公式如下: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日(小時)產量定額

若按工時定額計算計件單價,計算公式為: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第2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2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2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27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8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29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3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對消防設備、衞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8)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第二節獎勵與懲罰

第31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32條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33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3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50至20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4)在禁煙區吸煙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5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36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7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38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39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五章附則

第40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41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42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43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土公佈。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44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單位公章)

二0xx年三月五日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9

一、管理職能

1、行政部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1)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負責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分類編號。

(3)負責主辦或會籤頒發及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4)負責協調各種規章制度之間的相互銜接關係,並在內容上不斷完善。

(5)負責編制規章制度年度修編計劃,並組織實施。

(6)有權代表公司解釋有關規章制度。

2、有關職能部室是公司本專業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修編計劃。

(2)負責審核有關本專業的規章制度及會審、會籤其他部門有關規章制度。

(3)負責草擬頒發或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4)有權監督所屬部門及職工對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管理內容與要求

1、規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編

(1)現場設備運行、檢修的每項工作,都應有相應的規程制度,使每個生產工作人員有章可循。新增設備及重大設備的改進等項目,都應在試運前制定相應的規程或措施,並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考試,否則不應投入運行。

(2)規程制度修訂時,應廣泛蒐集和研究有關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和論證,凡是修訂的規程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及專業技術標準的要求,符合生產現場實際。

(3)所有規程制度的編寫,應做到“符合實際,指導生產”,達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的目的,應根據生產的發展,設備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隨時補充修訂。

(4)編寫或修編的規程制度要語句簡練,措辭得當,簡明易懂。

(5)現場規程制度應在每年10~11月份,根據一年實際執行情況,由設備管理部及有關部室組織全面審查一次,並做出必要的修改補充意見,經行政部彙總上報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每三年進行一次複審,視情況分別予以確認,修編或廢止。

(6)編制或修編規程制度的依據:

a、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部頒典型規程及上級有關部門指示、通知等;

b、製造廠家的設備資料;

c、本公司及兄弟單位的先進經驗;

d、上級有關事故通報,本公司及外單位的事故教訓;

e、推廣應用的新技術;

f、有關人員對規程制度的正確意見和建議;

g、規程制度在執行中對發現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編制或修編

(1)管理制度(包括規定、辦法等)在編制或修編前,應廣泛蒐集上級有關的法令、法規、政策、條例等資料,結合本公司實際進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級規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體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編工作由行政部負責組織,歸口職能部門負責修編具體工作。

(3)為適應生產、管理、服務的需要,需要補充和完善的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負責提出並編制,報行政部備案,以便再版時修編。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進行一次審查,每2-3年進行一次複審,分別予以確認、修訂或廢止。對不適應的制度內容應及時修改和補充,原已有的制度,在執行中若發現不夠完善或部分條文需作修改時,按修改部分予以頒發,不得將原合理的制度廢止。若需要重新修編原有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提出,經批准後,須將原制度予以廢止,不得同時存在兩個及以上同類型制度,以免造成執行困難。

三、規章制度的審批與頒佈

1、生產規程制度的審批與頒佈

(1)各項規程制度的編寫或修訂應在廣泛徵求羣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初稿,由編修部門組織技術熟練、書寫表達能力較強的技術人員和部門領導人員參加,採用集體討論修改,最後個別審閲的辦法進行審核。

(2)將初稿送交歸口部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

(3)由分管的副總工程師負責複審,由公司分管生產技術的總工程師(或副總經理)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審批與頒佈管理制度經職能部門編修起草後,可採取組織有關部室會籤,集體討論,最後領導批准的辦法頒佈執行。一般專業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審核審定,由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批准頒佈執行。涉及面較廣,政策性較強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關部室、公司或專業人員會議進行討論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審定,最後由總經理批准後頒佈執行。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企業和職員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員雙方正當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協議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員,職員包含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職員;對特殊職位職員另有要求從其要求。

第三條職員享受取得勞動酬勞、休息休假、取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該推行完成本職員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員勞動酬勞、為職員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員正當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受生產經營決議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訂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職員招用和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員應聘企業職位時,通常應該年滿18週歲(必需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正當證件。

第六條職員應聘企業職位時,應該已和其它用人單位正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如實填寫《面試人員記錄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員應聘時提供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協議證實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員培訓和教育,依據職員素質和崗位要求,實施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員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題培訓經費選送職員專業技術脱產培訓包含相關事項,由勞動協議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 勞動協議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員應該簽署書面勞動協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署勞動協議,勞動協議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職員實施試用期制度,依據勞動協議期限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 企業和職員應該根據勞動協議約定,全方面推行各自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情況下,能夠變更勞動協議約定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協議推行、解除、終止應該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協議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要求。企業、職員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違法解除勞動協議,應該負擔對應法律責任。

第三節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標準上實施天天工作8小時、每七天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職員實施不定時或綜累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依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和職員協商能夠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員加班,應該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員,作為職員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要求實施。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員基礎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礎工資是職員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受工資酬勞。

第十八條企業能夠根據不一樣崗位實施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另外包含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助。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協議約定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員加班,按國家相關要求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員加班,企業能夠安排職員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職員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協議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協議後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職員資。

第二十一條 因職員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能夠要求職員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員進行處理,並可按要求幅度從職職員資中扣除。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負擔。

第三章 職員勞動紀律制度

勞動紀律和職員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員必需遵守企業考勤和辭職等相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厲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職員實施處罰制度。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和勞動協議有不一樣約定,優先適用勞動協議。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已由職員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員)討論,並向全體職員公佈。

本企業向每位職員發放職員手冊,職員閲後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員公告證實。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生效。

(單位公章)

20xx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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