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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小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一般來説,股份制公司(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應該是建立在現代企業制度之上的法人治理結構,它的組織與行為首先要受《公司法》的規範,其次在經營層面上要受到《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與規範,因此,凡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這是所有股份制公司的母法,其作用及意義相當於國家層面上的憲法,它的制訂既有公司成立形式要件上的必要(比如工商註冊登記),也有實質內容上的必要(如規範公司股東之間權利義務和利益分配等重大問題),但是它無法涵括(也不宜過多涵括)企業管理中存在的所有問題,此時就需要在它的指導下另行制定一些企業內部的其他“子法”,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比如針對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要制定《公司高級人員管理規章》,對實際經營者的總經理、中層人員及所有員工要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規章》。在一個管理規範的股份制公司內,企業管理制度在公司所有員工面前都應是一視同仁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應當有例外的人或事,一個外聘而沒有股份的總經理與一個從事門衞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公司管理制度方面是不應該有區別的。假設在公司上述幾種層次面上的管理規範都得以認真落實,那麼無論公司內部經營策略如何變動、各類人員如何調整,都是處於一個健康有序的動態管理模式下進行的,作為企業權力層的股東可以不必事無鉅細事必躬親,同時也可以防範個別股東過多幹涉與插手具體經營性事務。 同樣在一個規範的股份制公司內,當《公司章程》及《公司高級人員管理規章》(類似具體化的董事會和監事會規則)落實之後,就要立即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不少企業管理人員對如何制定企業管理制度的認識比較模糊,既有人認為它應該是個大雜燴,應將經營管理所有內容全部羅列進去,也有人認為它只是管理中下層員工的勞動紀律手冊,只規定工作制度和獎懲制度,顯然這兩種認識都是片面和有害的,不利於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事實上,對於一個規模較小的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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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規章制度》僅僅作為工作制度和獎懲制度甚至作為單純勞動紀律約定就足夠了,但是必須要注意與新的《勞動合同法》相銜接,《內部規章制度》沒有的內容,就要在《勞動合同》中予以體現,做到有的放矢提前防範;而對於一個規範的股份制公司,由於其經營管理內容極為龐雜,其內部的各種規定、規程、通知和崗位制度層出不窮且不斷調整變化,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又如何制定一個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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