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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最新細則

建築業營改增最新細則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正式頒佈《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於3月23日頒佈,以下是“營改增”對建築行業的影響的相關消息,歡迎大家閲讀!

建築業營改增最新細則
20xx年建築業營改增最新方案

一、建築業增值率税率和徵收率是多少?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建築業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徵收率:為11%和3%。

大家一直在討論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麼還出來了3%,這兒有必要向大家解釋一下“增值税徵收率”。

增值税徵收率是指對特定的貨物或特定的納税人銷售的貨物、應税勞務在某一生產流通環節應納税額與銷售額的比率。與增值税税率不同,徵收率只是計算納税人應納增值税税額的一種尺度,不能體現貨物或勞務的整體税收負擔水平。適用徵收率的貨物和勞務,應納增值税税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二、哪些建築服務適用3%的增值税徵收率?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闡述:簡易計税方法的應納税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試點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換句話説: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就可適用3%的增值税徵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那問題有來了,具體是哪些建築服務是適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呢?

三、哪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和附件2《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有如下幾種情況。

1、小規模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2、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營改增”實施細則正式頒佈 關於建築業的十一條幹貨(2)

20xx-03-26 09:54:05 來源:中國檢測網 閲讀: 507 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3、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4、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四、建築工程老項目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五、建築服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同,如何納税?

1、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2、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3、試點納税人中的小規模納税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4、一般納税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税時,計算的應納税額小於已預繳税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税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税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税。

六、進項税額中不動產如何抵扣銷項税?

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試點納税人,20xx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xx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税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七、建築業哪些可以免徵增值税?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八、什麼是建築業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税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税人。

九、納税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十、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1、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非固定業户應當嚮應税行為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税款。

十一、建築服務包含哪些類服務?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户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税。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標籤: 改增 建築業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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