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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建築材料、建築垃圾、 施工車輛管理實施細則》

《商丘市建築材料、建築垃圾、 施工車輛管理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材料、建築垃圾、施工車輛管理,制定了《商丘市建築材料、建築垃圾、 施工車輛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商丘市建築材料、建築垃圾、 施工車輛管理實施細則》

《商丘市建築材料、建築垃圾、 施工車輛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材料、建築垃圾、施工車輛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有序,有效遏制大氣污染在運輸車輛方面出現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39號)、《商丘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商政辦〔20xx〕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商丘市城市規劃區內施工工地日常管理,建築材料堆放、清運,施工車輛的管理,建築垃圾運輸、中轉、收集、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細則中施工工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市政設施施工工地等;建築材料是指土建工程中所用的混凝土、砂漿、水泥、木料、模板、碎石、砂子、預製板等所有建築用料及裝修裝飾等材料;建築垃圾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建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廢棄物;施工車輛是指因施工使用的機械、物料運輸車輛、散裝水泥專用運輸車輛等機械。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細化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揚塵治理、文明施工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對商丘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監管;負責依法查處施工現場進出車輛帶泥上路污染路面行為;負責依法查處私拉亂運、沿途拋撒建築垃圾、建築材料污染路面行為;負責對施工車輛、機械污穢影響市容,污染環境衞生、損壞路面等行為的查處;負責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負責對各縣行業監督和業務指導。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無牌無證、故意污損或遮擋號牌、使用偽造或者變造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使用其他車輛號牌、車尾無放大號或污損遮擋號牌,不按規定時間、路線通行,超高、超寬、超載、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交通違法行為;負責對商丘市建築材料、建築垃圾施工運輸車輛、建築垃圾施工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負責督促各縣(區)交通運輸局依法查處行駛在國、省道和農村公路運輸建築材料、建築垃圾超限、超載車輛;負責依法查處行駛在國、省道和農村公路建築材料、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污染公路、損壞公路行為;負責依法查處運輸車輛違法使用《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行為。

工程建設單位是工程建設活動的組織者、實施者和參與者,承擔主體責任。

本細則未標明的監管責任,按照管工程項目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就要管環保的原則,確定主管部門。

梁園區、睢陽區、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本轄區門店、社區、裝修、改建等零星建築垃圾的管理,並使用規定的車輛對零星建築垃圾做好歸堆、清理、清運工作。

第五條市、區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職責範圍內的施工工地出入貨物、材料具體管理制度,定期檢查考核,加強建築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條施工工地出入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相應的排水設施,對駛出車輛的車輪、車身等進行沖洗。實行“一不準進、三不準出”,即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工地各種清運車輛不準進入;車輪和車身沒有沖洗乾淨的不準出、超高裝載的車輛不準出、無包紮遮蓋的清運散裝貨物車輛不準出,確保不造成城市大氣和道路污染。

第七條施工工地內倒土、倒料等可形成污染的物料運輸,必須採取降塵、封閉運輸等措施。

第八條運輸建築材料的單位或個人的車輛,應當具有公安、交通等部門核發、年審的合格手續。

第九條建築材料向施工工地運輸前,必須採取必要的降塵、保潔措施,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秩序,不得出現丟棄、遺撒、泄漏、飛揚現象。對易拋灑、揮發的各類建築材料必須交由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專業化密閉運輸,未經許可,嚴禁超高超載運輸。運輸不易拋灑、揮發的建築材料的車輛,所裝載材料不得超過車輛槽幫,車廂頂部必須使用篷布密封、覆蓋、包紮,不得使用遮陽布、彩條布等其他物品代替。

第十條運輸建築材料的車輛(含散裝水泥專用運輸車輛),應證件齊全。進入市政府劃定的限行區的,應當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指定的運輸時間為夏秋季21時至次日6時,冬春季20時至次日6時,市公安交警部門在指定運輸路線時應徵求市城管局意見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建築材料,應保持堆放場地整潔,規範設置圍擋,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清理剩餘建築材料,佔道施工應做到竣工地淨。

第十二條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商丘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對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申請處置並交納建築垃圾處置費的,市城市管理局有權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實現封閉式運輸,按規定時間、線路、消納地點進行收集、運輸。運輸時間為夏秋季21時至次日6時,冬春季20時至次日6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駛出裝載現場前,必須對車輛槽幫和車輪進行檢查,確保四周槽幫牢固可靠,無破損,擋板妥善封閉嚴密;運輸車輛車輪乾淨,不帶泥上路。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秩序,不得出現丟棄、遺撒、泄漏、飛揚渣土污染環境衞生的現象。運輸流體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使用不泄露的容器裝載運輸。

第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條款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本細則中涉及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各縣可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建築材料、建築垃圾、施工運輸及散裝水泥車輛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丘市有關管理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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