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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三項機制實施細則

西安市三項機制實施細則

三項機制分別指的是鼓勵激勵機制、容錯糾錯機制、能上能下機制。下文是西安市三項機制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西安市三項機制實施細則
西安市三項機制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激勵全市各級黨政幹部堅定信心、鼓足幹勁、勇於擔當、奮發有為,努力營造全市上下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濃厚氛圍,凝聚建設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的強大合力,根據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陝西省黨政幹部鼓勵激勵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綜合評價、考用結合,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簡便易行、務實管用的原則。

第三條 黨政幹部鼓勵激勵包括評優評先、考核獎勵、選拔重用、關心愛護和培訓交流。

第二章 評優評先

第四條 以西安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主要依據,綜合運用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結果以及全市重點工作考核結果。

第五條 按照35%的比例,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單位,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授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第六條 對獲得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十強縣”“五強區”及“爭先進位獎”的區縣和獲得陝西省“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縣,以市委、市政府的名義通報表揚。

第七條 對推進五項重點工作、“兩區”建設,開展脱貧攻堅、城市治理、抓項目促投資穩增長、招商引資、親商助企等重點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依據單項考核辦法,按照一定比例,以市委、市政府的名義進行表彰。

第八條 在鎮街領導班子中開展評選優秀黨政正職活動,特別優秀的推薦省委表彰;對開展駐村幫扶的第一書記和親商助企的黨政幹部,在工作中貢獻突出、成績優異的,依據單項考核辦法,按照一定比例,以市委、市政府的名義進行表彰。

第三章 考核獎勵

第九條 按照優秀、良好、一般等次給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對象核發獎金,考核獎金每年按一定比例上浮。

第十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單位,市級幹部、局級幹部、處級幹部獎金分別按1.6、1.3、1.15倍核發;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一般等次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不享受考核獎金。

第十一條 對獲得陝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十強縣”“五強區”及“爭先進位獎”的區縣,獲得陝西省“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縣,在省上獎勵的基礎上,按照1:1配套給予物質獎勵(獎金)。

第十二條 五項重點工作、“兩區”建設,脱貧攻堅、城市治理、抓項目促投資穩增長、招商引資、親商助企等全市重點工作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單位,依據單項考核辦法,給予物質獎勵(獎金)。

第十三條 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鎮街黨政正職、親商助企黨政幹部和駐村幫扶第一書記,依據單項考核辦法,給予物質獎勵(獎金)。

獎金分配方案由各區縣、開發區和相關市級部門制定,獎金應發放到人。

第四章 選拔重用

第十四條 按照提出的好乾部標準,大力選拔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好乾部,切實提高選人用人工作的科學性。

第十五條 擬提拔使用的黨政幹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應為稱職以上等次。黨政正職擬提拔使用的,所在單位近三年應獲得一次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第十六條 對連續三年獲得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的區縣、開發區和市級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上給予傾斜。

第十七條 對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黨政幹部;在全市重點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黨政幹部;被市級以上評為優秀鎮街黨政正職的,優先提拔使用。

第十八條 落實“四個全面”戰略部署和“五大發展理念”成效特別顯著,創新改革、脱貧攻堅成績特別突出的黨政幹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章 關心愛護

第十九條 按照中省有關工作部署,加快推進我市區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有關工作,完善公務員制度及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相關配套政策措施,進一步提高全市幹部生活待遇。

第二十條 對幹部因工作需要加班及節假日值班的,應安排調休或補休。

第二十一條 認真執行國家帶薪年休假制度,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二十二條 進一步加強機關幹部職工健康服務保障工作,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體檢,做好乾部職工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在保證正常工作不受影響和規定工作時長不減少的前提下,實行2.5天的週末休假方案。

第二十四條 在幹部遇到生活困難及重大變故等問題時,積極開展組織關懷,幫助幹部解決後顧之憂。

第二十五條 加強機關文化建設,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工青婦組織的作用,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

第二十六條 積極與幹部開展談心談話,掌握思想動態,傾聽幹部訴求,加強正面引導、疏導情緒壓力,營造積極向上、心齊氣順、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培訓交流

第二十七條 嚴格貫徹執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根據幹部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幹部素質的需要,對幹部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二十八條 依託省市培訓機構、基地培訓各級幹部,鼓勵幹部參加在職自學,幹部所在單位應在時間和經費上給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條 積極推行幹部交流制度,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和相關規定,通過調任、轉任、掛職鍛鍊等方式對黨政領導幹部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乾部鼓勵激勵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工作牽頭單位承擔具體工作職責並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十一條 嚴明工作紀律,對在推行鼓勵激勵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程序操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開發區、市級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開發區、市級部門具體實施細則或意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黨政幹部容錯糾錯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市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營造鋭意改革、勇於創新、敢於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環境,根據《陝西省黨政幹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容錯糾錯是指對單位和個人在推動發展、改革創新、維護穩定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不違反法律規定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市公務員管理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及黨員幹部。非中共黨員、非監察對象的容錯糾錯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 本細則的實施主體和容錯糾錯的認定機關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五條 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挺紀在前,依紀依法,堅守底線;

(二)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三)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預防,及時糾錯;

(五)支持幹事創業,勇於擔當,激發活力。

第六條 容錯糾錯應當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嚴格區分失誤與失職、敢為與亂為、負責與懈怠、為公與謀私的界限,正確運用“三個區分開來”,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

第二章 容錯適用範圍和程序

第七條 建立合理容錯機制。把支持改革發展與嚴格執紀相結合,正確處理執行政策、嚴明紀律與調動和保護幹部積極性的關係,歷史辯證地分析幹事創業中的失誤和偏差,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情節輕重和性質後果等方面因素,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容錯:

(一)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謀取私利或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四)在推動重大項目、重點工作和全面創新改革試驗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五)在親商助企、城市治理、服務羣眾中,因着眼於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

(六)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七)在基層治理、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破解難題、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於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

(九)在改革創新和急難險重工作中出現失誤或偏差後,並積極主動採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的;

(十)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精神進行先行先試改革,因無先例遵循而出現失誤和偏差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錯情形的。

第九條 容錯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一)法律法規和紀律沒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決策部署精神的;

(二)經過民主決策程序;

(三)遵守廉政規定,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的;

(四)沒有與其他組織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

(五)主動糾錯,及時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未直接造成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或引發嚴重羣體性事件的。

第十條 容錯認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單位或當事人認為符合本細則容錯情形之一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申請。

(二)調查核實。對符合容錯情形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核實是否具備容錯必備條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的解釋和説明,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可採取公開聽證或第三方評估,對有關改革工作進行必要性、民意認可、獲得感等相關評價,綜合考慮是否應當容錯。

(三)認定反饋。核實結束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作出容錯與否的認定結論,並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屬於免責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四)跟蹤回訪。對作出容錯認定結論的黨員幹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跟蹤管理,定期回訪談心、教育疏導,鼓勵其放下思想包袱,幫助其查找問題原因,改進工作。

第三章 糾錯的實施主體和方法

第十一條 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但達不到給予黨政紀處分的行為,可以採取以下程序實施糾錯:

(一)各級黨委要加強黨員幹部日常監督管理,堅持抓早抓小,充分運用第一種形態;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

(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員幹部所犯錯誤的性質,採取紀檢監察建議書、提醒約談、誡勉談話、責令糾錯、廉政風險預警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三)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靈活運用“四種形態”,實施分類處置,幫助絕大多數有問題的幹部及時糾正錯誤;對認錯態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應當體現政策,予以免責,確需追究責任的,從輕減輕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及時查處、打擊製造謠言、誣告陷害的行為和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二)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信訪問題,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三)黨員和監察對象誣告陷害他人的,按相關條例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必要的組織處理,並點名通報曝光;其他人員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規交由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容錯糾錯認定後,及時將認定結果送組織(人事)部門和黨員幹部所在黨組織,按下列方式處理,並在幹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運用:

(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受影響;

(二)幹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及工資、績效、獎金不受影響;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後備幹部資格不受影響;

(四)個人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五)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有一定影響期的,影響期結束後提拔任用不受影響。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四條 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確保容錯糾錯工作取得實效。

(一)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工作部門應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一級為一級負責,上級為下級擔當,支持幹部放手大膽工作。

(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把握政策界線,嚴格執紀監督,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幹部及時容錯,對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幹部及時澄清是非,對必須糾錯的幹部要抓早抓小、堅決糾錯。

(三)各級宣傳部門應當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加強正面引導,對探索創新過程中的過失要客觀理性報道,引導公眾理解支持改革創新,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商市紀委承擔。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推進市管黨政領導幹部

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建立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快推進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建設,根據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和《陝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必須堅持從嚴從實、依法依規、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懲庸治懶,着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管黨政領導幹部,主要規範對市管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主要通過問責處理、考核調整、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調整不能正常履職幹部、違紀違法調整等7種方式疏通下的渠道。

第二章 問責處理

第五條 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市委關於學習貫徹條例通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落實中省市決策部署不堅決、處置重大問題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損失等;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黨組織軟弱渙散、理想信念動搖缺失、違反八項規定的人和事時有發生,以及在落實“三會一課”、遵守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繳納黨費等方面存在違規違紀問題;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落實“兩個責任”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等;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公開發表與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顛倒是非、口無遮攔,講一些影響團結、損害黨的形象的言論,不積極參加市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中心組學習,不遵守請假報備規定、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等;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落實不到位、對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案件查處不力等;

(六)其他需要問責的情形,主要是對本單位、分管系統或下屬單位存在的問責違規情形,是否及時監督提醒、批評教育和問責追究等。

第六條 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市級有關部門進行問責追責,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第三章 考核調整

第七條 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全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脱貧攻堅、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以及全市重點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調整退出機制。

第八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區縣、開發區和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市管黨政領導幹部;

(三)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市管黨政領導幹部。

第九條 依據全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連續兩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縣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區主要負責人;

(二)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速,連續兩年綜合排位全省後3名的縣和排位最後的區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依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問責追責的情形為:

(一)未完成年度脱貧攻堅任務的區縣主要負責人;

(二)全省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縣主要負責人;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脱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羣眾滿意度低於80%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十一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落實中省、市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對發生的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受到中省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和考核評比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區縣、開發區和市級部門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三)對本地區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引發羣體性事件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四)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妨礙執行公務或干預執行公務,干擾、阻礙工作人員問責、調查、處理,對檢舉人、投訴人打擊、報復、陷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第十二條 依據安全生產及食品安全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區縣、開發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區縣、開發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區縣、開發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市級部門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區縣、開發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四條 依據城市治理、投資環境整治、親商助企、改革創新試點等重點工作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落實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決策部署不力,發生重大問題,產生嚴重後果的區縣、開發區和市級部門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全市重點工作年度內考核多次排名靠後被問責追責2次的區縣、開發區和市級部門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第十五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嚴重違規提拔幹部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區縣、開發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引發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區縣、開發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市委通報批評的區縣、開發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四)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甚至隱瞞不報、壓案不查造成惡劣影響的區縣、開發區、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六條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條款之一的,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問責追究,包括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按照職能分工,由有關部門和區縣、開發區提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

第四章 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

第十七條 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搞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幹部羣眾意見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九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五章 到齡免職調整

第二十條 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

縣處級女幹部可在年滿55週歲時選擇自願退休。

第二十一條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xx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六章 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有關規定,領導幹部達到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應當免去其擔任的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延長。

第二十四條 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

第七章 無法正常履職調整

第二十五條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職務調整後,工資、醫療等待遇不變。其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二十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原因,主動要求轉任非領導職務,或者降低職務的,應予調整職務。

第八章 違紀違法調整

第二十八條 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調整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二十九條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及時予以免職。

第三十條 違反黨紀政紀情節較輕,紀檢監察機關不予處分、免予處分,受到黨紀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受到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受到行政處罰、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免於刑事處罰,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進行免職調整。

第九章 問責追究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於上述調整方式,屬於問責追究調整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告。各區縣、開發區、市級部門對各自職能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問責追究建議。

(二)審核。由市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有針對性地認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研判。注重聽取有關單位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和幹部羣眾的意見,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報批。根據審核情況,提出明確問責追究意見報市委審批。

(四)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幹部任免程序進行問責追究。

(五)談話。市委或市委組織部負責同志與問責追究的幹部談話,宣佈組織決定及理由,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章 責任和紀律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瞭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開發區、市級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開發區、市級部門幹部能上能下具體實施細則或意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總“三項機制”營造幹事創業好氛圍

陝西省總工會辦公室副主任高仁平近日隨省總領導到安康調研,此前他剛剛加班完成幾個報告材料的起草。今年35歲的高仁平因為踏實肯幹,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被省公務員局記三等功,20xx年還主動要求下基層扶貧並圓滿完成任務。去年11月高仁平任主任科員剛滿3年,12月即被提拔為現職。

這是陝西省總工會實施幹部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以來的一個新例。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張仲茜表示,省總打破用人上的論資排輩,讓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人得到重用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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