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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於近日正式開始實施。民眾可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最新版,歡迎閲讀!

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羣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細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羣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關要求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市黨政領導班子每半年、各區黨政領導班子和各市屬部門及單位領導班子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信訪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各街道(鄉鎮)、各區屬部門及單位領導班子根據需要隨時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及時研究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注意相關政策之間的關聯性,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加強信訪風險防控預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重視事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堅持定期排查與動態排查相結合、邊排查與邊化解相結合,做到發現在早、防範在先、處置在小,防止矛盾擴大和激化。

第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要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羣眾的疏導教育。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對於涉訪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及時、依法處理。

第九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認真處理屬於自身工作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積極代理羣眾向有關黨政機關反映他們的合理合法訴求,並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涉及本領域、本系統信訪羣眾的思想疏導工作。

第十條 各級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運行機制,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及時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認真落實本市關於領導幹部閲信、接訪工作制度,堅持閲批羣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羣眾來訪。在堅持在崗接訪的同時,更多采取重點約訪、帶案下訪、結案回訪、聯合會訪等方式,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十三條 落實領導包案制度,對涉及多個責任主體需要領導協調處理、涉及某一領域信訪問題突出需要領導關注研究、涉及掛賬的重點矛盾糾紛需要領導牽頭化解的,各級黨政機關應當明確包案領導,推動問題解決。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羣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祕密、熱情周到、方便羣眾。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適時對信訪突出問題化解情況進行案件督查。督查情況要在適當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年度考核通報制度,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市信訪辦負責對各區、各市屬部門及單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通報。

第十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瞭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羣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羣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羣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羣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羣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羣幹羣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複查複核機關作出的答覆意見和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二十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具有本細則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細則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xx年6月22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

《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於近日正式開始實施。北京青年報記者從《細則》中瞭解到,對待信訪羣眾態度惡劣影響特別重大的或將對責任人進行免職。

《細則》中明確指出,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市黨政領導班子每半年、各區黨政領導班子和各市屬部門及單位領導班子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信訪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各街道(鄉鎮)、各區屬部門及單位領導班子根據需要隨時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信訪風險防控預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應當重視事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堅持定期排查與動態排查相結合、邊排查與邊化解相結合,做到發現在早、防範在先、處置在小,防止矛盾擴大和激化。《細則》明確提出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要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羣眾的疏導教育。

《細則》明確了責任追究,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細則所列責任內容,出現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羣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羣眾合法權益的,同時包括對待信訪羣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羣幹羣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以上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北京市信訪走訪形式

新《信訪條例》列舉了信訪的形式為“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並處處透出不鼓勵“走訪”,而鼓勵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狹義“信訪”的信息。但是,實際中人們一提到“上訪”,想到的卻總是千里迢迢的“走訪”,要求各級政府要“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尤其是要“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如果這個信息系統建立起來,人們真的就會在家裏坐在電腦前“上訪”,不用到政府門口、到北京、到天安門上訪了嗎?

實際上,許多上訪者之所以選擇“走訪”,尤其是“集體走訪”、“重複走訪”,並非是他們不瞭解信訪部門的聯繫方式,也並非是他們缺乏通信手段,不會上網,其中的奧妙,無非是在政府對遊行、示威嚴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訪”尤其是“集體上訪”不過是民眾以上訪名義進行的遊行示威,一種公開施加壓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訪的“信訪”,最多隻能傳遞信息,而不能施加壓力。沒有附加壓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緊迫性只會排在附加壓力信息之後。

上訪者明白了這一點,就越發不會選擇最便捷的通訊手段。一封電子郵件是最沒有壓力的,最不耗費信訪部門和領導人的資源,但最節約資源的方式,就是最無力、最沒用的方式。與其發這樣一封電子郵件,還不如在人氣旺盛的網上論壇發一個帖子,有時候還能產生輿論壓力,引起領導人的重視。其實最有用的,仍然是集體上訪、反覆上訪。可以預計,即使這套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建立起來,千千萬萬的上訪者仍然不會去使用這種方便。在信訪問題上,光提供方便是沒有用的。

新《信訪條例》對走訪過程中的潛在壓力傳遞機制進行嚴格管制,規定上訪者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第二十條),試圖以此把走訪者驅趕到設計好的狹義“信訪”的軌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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