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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工會法實施細則

廣西工會法實施細則

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下文是廣西工會法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廣西工會法實施細則
廣西工會法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間稱《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羣眾組織,代表和維護會員及職工的利益。

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三條 工會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各級地方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關聯法規:

第四條 工會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完成《工會法》規定的各項任務。

關聯法規:

第五條 發展和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工會工作,與外商合作共事,為促進改革開放,促進企業發展服務,為職工羣眾服務。

第六條 自治區總工會和區轄市總工會在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指導下,發展和加強同有關國家、地區工會組織之間的友好往來。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依法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第八條 各級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建立女職工小組,設女職工委員一名。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選符合條件的女職工擔任主任。

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當地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有權派員前往宣傳《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指導和幫助組建工會。

關聯法規:

第十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基層工會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地方建制發生變化,地方總工會應當相應調整。產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產業工會應當相應合併或者分立。企業終止或者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基層工會相應撤銷,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合併工會組織。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自成立時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並報縣、市總工會備案。

關聯法規:

第十二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按《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當事先經本級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待遇。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原職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工會工作幹部,保障工會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管理。

企業或者個人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十五條 工會代表職工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制定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實行民主監督。

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對企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和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有權要求企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對於情節嚴重又拒不糾正的,工會可以依法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訴或者支持、幫助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 工會監督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因工作、生產需要加班的,必須徵得本企業工會的同意,並按國家規定支付職工加班的工資報酬。

企業違反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規、規章,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工資、物價、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八條 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就工資、獎懲、工時、休假、辭退、解僱、福利、勞動保險、安全衞生、勞動定額等內容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接受上級工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可以派出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參加仲裁庭的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設立主要為職工和工會組織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依法維護工會組織和廣大職工羣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工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的勞動條件、安全衞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提出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的建議,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職業危害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工會報告。

工會有權對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與健康問題進行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同企業行政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二十四條 工會應當辦好工會主辦的各類職工學校。組織職工開展業餘學習,提高職工的政治、文化、技術、業務素質。組織職工開展羣眾性的技術協作和文娛、體育活動。

各級工會舉辦的職工文化、教育、科技、體育事業,應當納入當地建設發展規劃,並在政策上給予優惠。

第二十五條 工會具體負責組織由人民政府授予的職工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和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職工勞動模範享有的各種優惠待遇。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勞動競賽獎勵費,用於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的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解決,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應有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參加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受其監督。

國有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利益的會議,應當有工會的代表參加。

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應當尊重、支持工會組織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保障工會依法行使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時間及物質條件。

國有企業工會應當支持廠長(經理)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的職權,發動和組織職工服從行政生產指揮,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 城鎮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鄉村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評議、監督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制企業工會依法代表和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應參加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關聯法規:

第三十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有關工資制度、生活福利、職工獎懲、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通知工會派代表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者與企業工會委員會應當建立協商會議制度。企業工會有權對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同企業經營者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 機關工會協助行政領導加強民主建設,參加幹部民主評議,關心職工生活,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委員會的脱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行政支付。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四條 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交納本人工資收入百分之零點五的會費。

第三十五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工會撥交當月工會經費。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確定。

由國家或者地方財政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已建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撥交的工會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三十七條 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和財產管理制度,對本級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審查監督。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按照全國總工會、自治區總工會的規定和國家的審計法規,獨立自主地開展審查、審計工作。

關聯法規:

第三十八條 工會用自己的資金興建、購置的房屋、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以及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屬於工會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依法撥交的工會經費,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補助及其他收入,屬於工會所有。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行政依法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基層工會依法撤銷的,應當及時清理經費、財產,提出處理意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後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基層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税。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以及編制列在總工會的產業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其離休、退休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其有關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由統籌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足,沒有實行社會統籌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工會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

(二)煽動職工退出工會組織的;

(三)隨意撤銷、合併、解散工會組織的;

(四)限制工會行使權利,拒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五)對工會工作者進行打擊報復和迫害的;

(六)侵佔工會財產的;

(七)拖欠、挪用或者貪污工會經費的;

(八)其它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工會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本辦法規定,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及安全,對工會事業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工會法大修訂

此前,劉繼臣曾參與了勞動合同法、工會法、破產法、工資條例等一系列法條的起草。就自身主管領域,劉繼臣介紹了此次《工會法》現狀及修訂進展。

對於現狀,劉的觀點是,當前我國協調勞動關係的法規體系基本雛形已經建立,包括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仲裁條例和即將出台的社會保險法等,都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勞動法制建設同時面臨着一系列嚴重挑戰:“包括工業產業結構性調整與解決大量人口就業難題的矛盾、經濟發展與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勞動法條政策制定後無法完全執行落實的矛盾等。”

“某個國企老總年薪達到1200萬,而他的企業一個普通勞務派遣工,月收入只有幾百元。”經常進行一線調研的劉繼臣,對勞動關係的矛盾感觸頗多,曾詫異於收入差距竟然已經擴大到了幾百倍乃至數千倍。

在勞動法執行層面,劉繼臣也坦言,雖然《工會法》和《勞動合同法》將勞動關係法律執行主體賦予了行政部門,在涉及到勞工權益保護時,中央政府確實非常重視,但一些地方政府由於片面追求GDP增長的政績衝動,對勞工保護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就帶來中央和地方在執行層面的不協調。

單就最近幾年工會等部門大力推進的工資集體協商看,劉坦言,現在雖然有七八成的企業都搞了工資集體協商,但真正起作用的恐怕只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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