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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制定了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馬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安徽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皖價服〔20xx〕214號)、《關於加強我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實施意見》(馬政辦〔20xx〕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範圍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機動車有序停放和場地佔用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未經政府批准收費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含路邊市政用地範圍,下同)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裝有貴重貨物的車輛應車主要求需特殊看管的,由雙方另行協議確定。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以及在道路範圍以外臨時佔地設置的,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政管理部門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劃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所。

第五條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各區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

第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兩種定價管理形式。

(一)下列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1、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公共停車場,主要指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等)、碼頭、旅遊景點配套停車場;

2、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停車場和市政工程附屬公共停車場;

3、對外開放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的內設專用停車場;

4、經政府批准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5、住宅小區露天、室內或地下配套停車場;

(二)下列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1、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公共停車場,主要指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築物的配套停車場所;

2、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含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下列原則制定。

(一)實行區域分類管理,調節停車供需矛盾,引導停車分流;

(二)實行城市繁華區高於非繁華區、道路高於公共、公共高於住宅小區、地上高於地下的差別定價政策;

(三)綜合考慮建設營運成本、城市發展和供求關係;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擬訂執行標準,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並規範明碼標價後方可實施收費。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確定,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審查符合收費條件,並規範明碼標價後方可實施收費。

第十條 住宅物業管理小區內為業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和設立外來臨時停車泊位的,其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按《馬鞍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根據停車場的具體情況,實行計時收費、計次收費和包月收費三種收費方式。

(一)停車區域劃分為一類區、二類區,其中一類區設重點路段,類區劃分見“馬鞍山市停車場類區劃分示意圖”(見附圖)。

(二)機動車車型劃分為小型車(載質量小於等於1.8噸或乘坐人數小於等於9人)、中型車(載質量小於4.5噸以下或乘坐人數為10-19人)、大型車(載質量大於等於4.5噸以上或乘坐人數為大於等於20人)、摩托車。

(三)計費時段分為白天和夜間。白天指當日8:00至20:00(含),夜間指20:00至次日8:00(含)。

(四)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場應當安裝經驗收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確因特殊原因無法配備計時設施的,經物價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實行人工計時,但必須書面告知車主進出停車場的具體時間。

經政府批准收費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白天實行計時收費,夜間不收費。

(五)實行包月收費的停車場,不足一月的按一個月收費。

第十二條 對外開放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的內設專用停車場,其收費標準可參照公共停車場政府指導價標準以內執行。

重點旅遊景點的停車場和其它特殊停車場的停車收費可另行規定;重大活動、重點地區的停車收費經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實行臨時停車收費政策。

第十三條 交通違法、違章被強制拖離現場暫存、暫扣的車輛,按就近指定的停車場所停放的原則處置,其收費標準按所停放停車場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在非收費時段、路段;

(二)執行公務的警車、軍車(含武警車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

(三)收費標準規定的免費時段;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服務價格登記證制度。

住宅小區以外的機動車停放場所申請停車服務收費,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場所申請停車服務收費,報所在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報表》(附件1);

(二)開闢、調整停車場(庫)證明材料;

(三)停車場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四)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停車場(庫)規劃總平面圖複印件;

(五)停車場泊位佈置圖和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六)停車場管理制度;

(七)停車場收費標價牌樣式(附件3);

(八)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備案制度,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備案表》;(附件2)

(二)開闢、調整停車場(庫)證明材料;

(三)停車場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四)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停車場(庫)規劃總平面圖複印件;

(五)停車場泊位佈置圖和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六)停車場管理制度;

(七)停車場收費標價牌樣式(附件3);

第十八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停車場應當向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監製收費標價牌,並在停車場入口處和繳費地點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停車場地點、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舉報電話,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所同時公示《服務價格登記證》副本,接受羣眾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價牌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製作要求:規格1米×0.7米,藍底白字(以公安交管牌顏色為準),字體為黑體,製作材料不生鏽、能持久。

第二十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收費員證制度。收費人員必須佩帶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員證》,持證收費,無證收費的,車主可拒絕支付停車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 停車服務收費必須使用税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有效票據,實行收費給票和一車一票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區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所不按規定向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的;

(二)不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擅自定價收費的;

(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所不按要求辦理備案核准手續的;

(四)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以前有關停車服務收費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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