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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西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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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西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一、保障原則

(一)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級保障的原則,在市級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城鎮居民、進城務工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採取實物配租(房屋租賃)和租賃補貼兩種方式進行,以租賃補貼為主。

二、申請條件

(一)在本市有穩定工作(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1、持有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東至繞城高速,南至經久鄉,北至安寧鎮,西至太和鎮)的户籍,與城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至申請住房保障時已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持有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本市户籍,與城區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至申請住房保障時已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進城務工人員;

3、非本市户籍,與城區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辦有流動人口暫住證並滿3年),至申請住房保障時已連續繳納3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外來務工人員;

4、户籍屬州級部門,本人在市級單位工作,與城區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至申請住房保障時已連續繳納3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不受户籍限制;

5、非本市退休但户口遷移到本市達20xx年以上的人員;

6、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二)收入限制標準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西昌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無穩定收入,其他情況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納入保障範圍。

(三)無住房

申請人無私有住房,未承租單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城區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

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住房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併計算。

(五)家庭人口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

(六)家庭擁有的綜合或商業用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七)未滿25週歲的單身人士,需審核其住房資助能力,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予保障。住房資助能力是指:未滿25週歲的申請人的父母,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15平方米以上。

(八)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障對象,優先配租:市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西昌市工作的獲得表彰的全國、省部、州級勞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重點建設項目徵收對象;申請家庭成員均為60週歲以上老年人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壹級、貳級(以新證為準)殘疾的。

(九)享受西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在市級單位(企業)和社區的城市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按《西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申請要求

(一)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在户籍所在社區、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城區以外的各產業園區務工人員實行就近保障原則,採取“以補代租”的方式予以解決。

(三)申請人原則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只能申請1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單身人士原則上只能申請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

(五)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申請兩種方式。單位集體申請單身人士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單位在符合條件的單身人士中統一安排。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人士工作變動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經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申請單位可以在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其他單身人士中安排配租。

(五)申請材料

1、身份證明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以下均含共同申請人)出具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暫住證等證明材料。

2、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提供有效的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房屋情況證明

(1)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申請人,須提供單位住房情況證明、房改部門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證明、房管部門房屋信息證明及不動產登記證明。

(2)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户籍人員出具村、組、鄉(鎮)人民政府房屋情況證明、房管部門房屋信息證明及不動產登記證明。

(3)其他人員須提供房管部門房屋信息證明及不動產登記證明。

4、工作、收入、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提供單位工作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證明和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2)退休人員提供原工作單位退休證明和收入證明、銀行流水證明。

(3)其他就業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現居住社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就業和收入證明、銀行流水證明。

(4)無工作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出具的無工作證明。

5、其他證明材料

(1)公安部門出具的車輛信息登記證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6、符合優先保障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證件原件,審核後備存複印件。

(六)提交的證明材料出具有效時間不能超過3個月。

(七)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對其真實性負責。

四、審核配租

審核、配租工作啟動後,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人在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啟動後的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社區、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受理

申請材料齊備的,社區、街道辦事處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提出預審意見。預審合格的,在社區、辦事處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無異議的,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將預審材料提交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審核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收到預審材料後,在1個月內按初審、複審、終審程序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四)審批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擬定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方案,報市政府審定。政府批准後,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在新聞媒體、報刊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進行核實,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告知申請人並取消保障資格。

(五)配租

實物配租方式採取抽籤或搖號的方式進行。搖號配租過程由公證處監督,搖號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租賃補貼採取將租賃補貼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轉到保障對象私人賬户。

(六)簽訂合同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的通知要求,在1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1寸免冠照片、配租確認通知書和入住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西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繳納租賃保證金和相關費用。

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租賃合同或繳納租賃保證金和相關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廢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五、租賃管理

(一)合同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實現年審制,租賃期限為1年,每1年簽訂一次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維修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7)其他約定。

3、保障對象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1年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4、保障對象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無共同申請人的,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收回;有共同申請人的,按程序申請承租,原簽訂的租賃合同至租賃期滿為止。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保障面積、補貼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等部門研究擬定,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每2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市財政,支出通過預算安排。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2、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動態監管工作,不配合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4、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進行裝修。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四)管理模式

1、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建由社區居委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派出所、物業服務公司、住户代表等組成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小區的社會管理工作。

2、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情況檢查,並對物業服務公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做好管理經營工作,強化租賃監管,規範租賃秩序。如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借、轉租、空置或從事不法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告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並配合查處。

4、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政府採購程序購買物業服務。

5、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標準執行政府指導價,由發改部門會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財政、國資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六、退出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對保障對象的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凡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或停發租賃補貼,並取消輪候資格。

(二)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有經濟支付能力無故拖欠租金、物業管理等費用的。

保障對象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保障對象,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對象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四)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或取消其租賃補貼: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保障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且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或經濟狀況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3、保障期內,承租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的。

享受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可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承租人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監督管理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依法處理,維護正常的租賃秩序。

(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有權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或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保障對象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

八、附則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賃房申請條件和辦法

收入標準

20xx年10月公示的該《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三類人員有資格申請公租房,除了保障房輪候家庭、符合一定條件的本市城鎮户籍家庭外,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公租房。

在11月30日最終發佈的《辦法》中,對於外省市來京人員的申請標準裏,其他各項都沒有變化,而是新增了家庭收入的標準。其家庭收入標準與北京市民相同,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申請條件

在《辦法》中,對於“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這一條件中,並沒有確定具體的年限。根據公租房的細則,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市住保辦表示,各區縣正結合本轄區實際,抓緊研究制訂相關准入條件,待准入條件明確後,由各區縣政府發佈實施,屆時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可按所在區縣規定進行申請。

申請辦法

《辦法》要求,從20xx年12月1日起,全市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窗口全面開展公租房申請受理工作,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可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窗口申請公租房。不過外省市來京人員還暫時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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