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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地熱資源保護條例(草案)》起草説明

《咸寧市地熱資源保護條例(草案)》起草説明

為了加強地熱資源保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咸寧市地熱資源保護條例(草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咸寧市地熱資源保護條例(草案)》起草説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咸寧市地熱資源保護條例(草案)》起草説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香城泉都”是咸寧最靚麗的名片。每年八月,桂花盛開,滿城飄香,是謂“香城”。咸寧地處揚子台地帶咸寧—大冶凹褶斷裂構造帶上,獨特的地質構造,造就了咸寧豐富的地熱資源,全市已發現7個地熱田,每個縣市區均有分佈,多出露於河谷和地形低窪處,且多呈條帶狀分佈,温度介於42-64°C之間,水質類型以硫酸鈣鎂、重碳酸鈣鎂和重碳酸鈉型為主,氡、鍶、氟、偏硅酸達到醫療用水濃度。20xx年咸寧被中國礦業聯合會命名為“中國温泉之鄉”,20xx年咸寧温泉被評為“湖北旅遊十大名片”,20xx年底咸寧被國土資源部授予“中國温泉之城”稱號。因此,咸寧亦被稱為“泉都”。然而,隨着旅遊業的發展,我市地熱資源無序開發、過度開發等問題日益嚴重,地熱資源水位下降、水温降低等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地熱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地熱資源保護工作迫在眉睫,亟需通過立法對地熱資源予以保護。

20xx年,全國人大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咸寧市等十二個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xx年1月1日起,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為通過立法科學規範保護地熱資源、打造香城泉都品牌,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咸寧實施,提供了法律基礎。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納入20xx年度立法計劃後,市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參與,邀請市人大城環委、法工委參加指導的立法協調小組,組建了由市國土資源局業務骨幹和地熱資源專家組成的起草工作專班,制定了起草工作總體方案,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條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市人大常委會肖彬副主任的帶領下,市人大城環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國土資源局組成調研組,先後赴鞍山市、丹東市、瀋陽市進行學習考察,為我市地熱資源立法提供了理論支撐。

20xx年4月7日至8日,起草專班主要成員赴嘉魚、赤壁、崇陽等地就地熱資源管理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為我市地熱資源立法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根據科學立法的需要,起草專班先後3次邀請了省廳專家、領導以及武漢大學專家教授座談論證。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20xx年3月25日,立法協調小組組織召開了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法制辦、政協委員等參加的立法座談會; 20xx年3月31日,起草專班組織召開了温泉谷、太乙、三江等企業參加的立法徵求意見座談會;20xx年4月1日,市政府召開了市直10多個相關政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經過多層次、多方面集思廣益、博採眾長,用心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xx年4月22日上報市政府。

20xx年4月25日,市政府法制辦通過市政府門户網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咸寧新聞網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同時,分別向市政協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律協、市法學會、市委黨校、湖北科技學院、咸寧職業技術學院等單位和市政府法律顧問發函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研究,七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審議稿,於20xx年5月16日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設六章,三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下設八條,明確了立法目的與依據、適用對象及範圍、保護的基本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分工、社會保護等。

第二章規劃與區劃。下設六條,規定了地熱資源的規劃編制、變更及其要求,保護區的分類、劃定及具體保護要求等。

第三章勘查與開採。下設四條,明確了地熱資源勘查、開採、涉地熱資源的設施修建、地熱資源開採井退出管理制度。

第四章開發利用。下設十條,規定了地熱資源有償使用、限額開採、錯峯錯時開採等制度,明確了地熱資源採礦權人進行地熱資源技術改造、安裝節能設施、進行回灌等義務,同時,對儲備保護區內開發地熱資源應當具備的條件、政府鼓勵對地熱資源的綜合利用和公益利用、地熱資源利用後污水處理及監管等作了具體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下設七條,明確了指引條款、採礦權人違反條例的法律後果、違反地熱資源保護區管理制度的法律後果、行政管理相對人救濟途徑及強制執行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責任等。

第六章附則。下設兩條,為地熱開採井(泉)的定義、施行日期。

四、有關重點問題的説明

(一)關於立法原則。根據地熱資源存在無序開採、過量開採、温泉產業佈局不合理、開發利用比較單一等問題,確立地熱資源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佈局和綜合利用原則。1、統一規劃。通過對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統一規劃,推進地熱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2、總量控制。根據地熱資源的儲存情況,科學確定開採的最高限額,並根據最高限額和現有温泉產業實際狀況,合理分配相關開採指標,保障地熱資源不因過度開發而受損。3、合理佈局。明確政府應當根據地熱資源的埋藏分佈範圍、補給運移條件、勘查開發程度以及產業區域佈局狀況統籌兼顧、統一佈局。4、綜合利用。通過對地熱資源的綜合利用實現地熱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關於分區保護。根據我市地熱資源保護工作實際,《條例(草案)》對地熱資源實施分區保護,設置開採保護區、儲備保護區和補給保護區。分別明確了以下保護措施:

開採區主要保護措施:一是限額開採;二是錯峯錯時開採;三是要求採礦權人積極進行開採技術升級和工藝改造,安裝並使用節能節水設施。四是開採保護區內不得從事深挖等可能破壞地熱資源的施工活動,不得從事污染地熱資源水域的經營活動,不得堆放、處置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堆放、傾倒、處置固體垃圾和液體垃圾。

儲備保護區:一是開採儲備保護區地熱資源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二)採用先進開發技術與工藝;(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是儲備保護區內不得從事深挖等可能破壞地熱資源的施工活動,不得從事污染地熱資源水域的經營活動,不得堆放、處置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堆放、傾倒、處置固體垃圾和液體垃圾。

補給保護區:在補給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山炸石、破壞生態環境,不得投資興建可能導致地熱資源水質惡化的建設項目。

(三)關於政府及部門職責。1、明確了政府職責。《條例(草案)》通過規定政府合理佈局地熱資源產業的職責,推動地熱資源的集約開發和可持續利用;通過明確政府在地熱資源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義務,提高全體市民保護地熱資源的意識;基於“共享”的理念,規定了政府鼓勵設置公益性公共地熱浴場的職責。2、明確了主管部門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第152號令)(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一)能源礦產:煤、煤成氣、石煤、油頁巖、石油、天然氣、油砂、天然瀝青、鈾、釷、地熱。)和我市地熱水管理現狀,《條例(草案)》中明確地熱資源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其具體負責:組織統一規劃的編制、修編,保護區的劃定,對採礦權人勘查、開採行為進行審批,對開採量等指標、地熱設施的新建、改建和地熱開採井的報廢等進行監督等工作。同時賦予其相應行政處罰權。3、明確了水行政、林業、環保、地震、農業等部門的職責。

《咸寧市地熱資源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熱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湖北省礦產資源開採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熱資源的保護、規劃、區劃、勘查、開採、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熱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藴藏在地殼內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達到25℃以上,以水為載體的能源礦產。

第四條 地熱資源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佈局和綜合利用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熱資源的保護,嚴格控制地熱資源開採規模,合理佈局地熱資源產業,推動地熱資源的集約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熱資源的統一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地熱資源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旅遊、農業、林業、地震、財政、税務、物價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共同做好地熱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開展地熱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保護地熱資源的意識。

第八條 地熱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破壞地熱資源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與區劃

第九條 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

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地熱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結果編制,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國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相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

第十條 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按照原規劃編制程序提出,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及時對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進行修編。

第十一條 本市地熱資源實行分區保護制度,設置開採保護區、儲備保護區、補給保護區。

開採保護區是指以地熱開採井(泉)為中心,半徑不小於150米範圍的地熱資源開採區域;儲備保護區是已經探明的,尚未進行開採的地熱資源儲備區域;補給保護區是地熱資源水補給區域。

第十二條 地熱資源開採保護區、儲備保護區和補給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發改、規劃、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地震等相關部門共同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予以公開。

根據保護工作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地熱資源開採保護區、儲備保護區和補給保護區的具體範圍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在地熱資源開採保護區、儲備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深挖等可能破壞地熱資源的施工活動,不得從事污染地熱資源水域的經營活動,不得堆放、處置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堆放、傾倒、處置固體垃圾和液體垃圾。

第十四條 在補給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山炸石、破壞生態環境,不得投資興建可能導致地熱資源水質惡化的建設項目。

第三章 勘查與開採

第十五條 地熱資源勘查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勘查地熱資源,應當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勘查地熱資源,應當按照地質勘查規範進行施工,編寫勘查報告,並按規定組織成果評審驗收、匯交成果資料,進行儲量登記。

第十六條 開採地熱資源應當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

開採地熱資源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

第十七條 地熱資源採礦權人修建、改建地熱管道、保温蓄水設施等與開採地熱資源有關的工程,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規劃等相關手續。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驗收。

第十八條 地熱開採井(泉)因連續停產、井內塌陷等需要報廢的,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進行報廢處理。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熱開採井(泉)報廢處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實行地熱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依法繳納有關税費。

第二十條 實行地熱資源限額開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水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據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制定年度開採限額計劃和日開採限額計劃。

第二十一條 實行地熱資源錯峯錯時開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熱資源供需情況,可以編制錯峯錯時開採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按照採礦許可證規定的開採範圍、開採總量和開採期限,從事開採活動。

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執行限額開採計劃,遵守錯峯錯時開採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積極進行開採技術升級和工藝改造,在開採井(泉)附近和開採井定流量抽水水位降深範圍內,安裝並使用地熱資源開採監測計量設施和節能節水設施,並對水温、水位、水質進行定期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開採監測計量設施和節能節水設施安裝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儲備保護區內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二)採用先進開發技術與工藝;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地熱資源採礦權人在沐浴、醫療保健、地熱採暖、温室種植、水產養殖等方面梯級利用和綜合利用地熱資源。

第二十六條 鼓勵設置公益性公共地熱浴場,實行免費開放。

鼓勵經營企業對一定區域內的居民沐浴實行優惠。

第二十七條 地熱資源利用後產生的污水應當進行處理,符合國家污水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情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適合回灌的地熱資源開採區,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制定回灌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回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一)拒裝計量設施的;

(二)故意破壞計量設施的;

(三)計量設施發生故障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一)不遵守錯峯錯時開採制度的;

(二)不執行限額開採計劃,超額開採的;

(三)不進行開採技術升級和工藝改造,造成地熱資源嚴重浪費的;

(四)不履行回灌義務,或者不按照回灌方案實施回灌的;

(五)不按要求對地熱開採井(泉)進行報廢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開採地熱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地熱資源造成嚴重損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處相當於地熱資源損失價值20%以上50%以下罰款;地熱資源損失價值具體數額無法確定的,處50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地熱資源開採保護區、儲備保護區內,堆放、傾倒、處置各類固體、液體垃圾的;

(二)在地熱資源開採保護區、儲備保護區內,從事深挖等破壞地熱資源的施工活動的;

(三)在補給保護區內,開山炸石、破壞生態環境,或者投資興建導致地熱資源水質惡化建設項目的。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地熱資源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地熱開採井(泉)是指採礦權人依法取得在法定期限內開採地熱資源的井點。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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