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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有關事項説明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有關事項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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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有關事項説明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有關事項説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於1994年12月審議通過,並於20xx年作了全面修訂。《條例》實施以來,本市環保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時,國家對本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有效推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有必要及時修訂《條例》。

二、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 共八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推進全社會共同治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等)

按照“更好發揮政府的主導和監管作用,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的指導思想,明確了各自責任。

(二)關於建立源頭治理的有關制度(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一是細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 二是明確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三是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三)關於引入市場化環境治理機制(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

一是污染防治協議制度; 二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三是明確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

(四)關於推進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明確規定了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並作了相應細化。

(五)關於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一是完善污染天氣應急措施;二是加強高污染機動車管理; 三是加大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力度; 四是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市揚塵排放控制標準。

(六)關於創設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一是建立政府調查與企業監測相結合的土壤污染監控評估機制; 二是強化土壤污染的防範和修復責任; 三是嚴格規範污染場地用於敏感性建設項目。

(七)關於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第六章)

規定了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的信息公開規定。

(八)關於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第七章)

將“違反管理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情形新增為可實施按日計罰的事項,並參照 《大氣污染防治法》 的規定,大幅提高罰款上限。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1、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主體、管理要求如何確定?

2、將排污單位的歷史排放情況作為總量指標的核定依據之一,是否可行?如何體現對總量指標實行動態管理?

3、排污許可制度的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範圍、程序、時限等如何確定?

5、區域限批的規定如何進一步細化?

6、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和高污染車輛管理措施是否可行?

7、固體廢物管理的基本原則、危險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標準如何確定?

8、其他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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