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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制定了《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8月9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現在省人大常委會公開徵求《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意見,市民有什麼好的建議,可以在網上給人大提意見。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省人大常委會擬製定《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從家庭保障、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

據悉,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已對《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已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佈《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對保障老年人權益有好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9月10日之前,登錄省人大常委會網站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享有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發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衞生計生、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明確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根據老年人的需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開展大數據應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幫扶貧困老年人。

第七條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報道,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志願者義務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節期間,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贍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二)尊重老年人的意願,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三)給患病的老年人及時治療和護理,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四)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託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並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

第十一條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十二條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及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較長時間未探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三條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在老年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給予傾斜,併為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提供便利條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困難程度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

第十六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通過發放護理補貼或者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經濟困難、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必要的護理保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80週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津貼標準。

第三章 社會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醫療衞生與養老服務資源佈局,推進醫療衞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發展健康養老產業。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資金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域和級別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達不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鼓勵、引導、支持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人需要的文化、體育、生活用品,開發適合老年人需要的服務產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益性崗位控制規模內,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開發養老服務輔助性崗位,鼓勵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到養老服務業就業、創業。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專業服務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服務。

滿足特困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農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適當費用向農村留守老人開放,對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農村留守老人提供低收費或者免費照料服務。

滿足上款人羣需求後,仍可收住老年人的農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適當費用向農村老人開放。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養老機構可以為社區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四章 社會優待

第二十七條 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老年人辦理相關事項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鼓勵為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別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對享受特困供養、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屬於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免除其基本喪葬費用。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

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應當為65週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免費體格檢查。對轄區內100週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開展上門健康巡診。

鼓勵基層醫療衞生機構為轄區內高齡、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家庭病牀、社區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診療費。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企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交通場所和站點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先標誌,設立老年人等候專區,對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照顧。

城市公共汽車對70週歲以上老年人乘車實行免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進入政府投資的旅遊景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場所,80週歲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鼓勵非政府投資的相關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免費。

鼓勵旅遊景區內實行收費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信、郵政、金融等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先窗口,並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老年人立案快速通道。對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按照規定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法律援助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免除經濟困難審查。鼓勵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開闢快速通道,為老年人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專業人才庫,為老年人蔘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老年人發揮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播和利用方面的作用。

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關心下一代、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提供諮詢服務、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協助調解民間糾紛等社會活動。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徵求老年人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等老年人組織,促進老年人蔘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均衡配置各類老年學校和學習點,設置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學員減免學費,為老年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市總體規劃,建設與轄區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文體活動場所。

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羣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老年人蔘與適宜的羣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三十八條 對不履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有權中止扶持、優惠措施;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和減免的費用,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利用養老機構的場地、建築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活動的;

(三)未按照國家、行業及地方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的;

(四)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擅自停止或者終止服務的;

(六)向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0年5月12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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