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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的説明

關於《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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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的説明

關於《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的説明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xx年2月4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現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xx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建設生態文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佈局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黨的xx大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新精神,有效總結我市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生動實踐以及《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近三年的實施經驗,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法規制度,保障和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鞏固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成果,增強制度規範約束剛性,確保生態文明建設各個環節納入法制軌道,進一步明確城市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和發展路徑,進一步堅定走科學發展路、建生態文明市的信心和決心,實行更加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安排,形成更加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合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重新制定《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是十分重要的大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的形成過程

20xx年10月17日《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通過三週年座談會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於10月22日研究決定,成立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忠任組長,副主任陳長髮任第一副組長,其他主任會議成員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立即啟動修訂起草工作,加強對修訂起草全過程的組織領導,緊張有序地開展了《條例》立法調研起草工作。

11月1日,李忠主任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制定《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工作,對起草工作原則、組織領導、工作方法、具體操作等提出了希望和要求。11月26日,李忠主任召開黨組會議,聽取《條例》起草工作推進情況,明確要求制定工作時間表,既積極又穩妥地搞好修訂起草工作。12月3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室、市法制局分別提前完成《條例草案》建議稿起草任務。12月7日,李忠主任又一次召開黨組會議,聽取起草工作情況彙報,討論《條例草案》初稿,充分肯定起草工作效率、質量和效果,認為《條例草案》文本總體成型,同意進入徵求意見階段。

辦公室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後,開展了一系列廣泛徵求意見、反覆修改論證工作。12月17日前,完成了致函全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和政府以及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市直各部門、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徵求意見工作。12月20日-30日,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和貴陽新聞網、市人大信息網、市人民政府網發佈公告,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20xx年1月4日前,完成了向市四大班子領導成員,市人大常委會其他副廳級以上領導同志以及全體人大代表的充分徵求意見工作,召開了省人大各專委、常委會工作機構專題論證會,省直有關部門專題論證會,常委會地方立法諮詢專家組專家論證會,市屬重點行業、單位專題論證會,省市法律界和環保公益組織專家專題論證會,區縣相關部門專題論證會,委託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召開以市人大代表為主參加的各級人大代表徵求意見會,共計收到修改意見建議466條。市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常委會辦公廳致函全體與會代表徵求了意見,收集到具體修改意見建議19條。

辦公室根據所收集的意見建議,於12月29日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集中討論修改,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共對37個條文100餘處進行了修改,形成提請主任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送審稿。1月5日,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主任會議審議,形成《條例草案》議案(草案),決定提請第十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1月10日和11日,李忠主任分別主持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市人大常委會與“一府兩院”聯席會,再次徵求各方對《條例草案》的意見。辦公室根據這些意見建議,又對45個條文進行了91處修改。

1月15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條例草案》起草説明,對議案草案以及《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符合黨的xx大精神,符合貴陽市建設全國生態文明示範城市的實際需要,符合立法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範要求,應當依照《貴陽市地方立法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等規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辦公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再次對《條例草案》14個條文進行了32處修改,形成提請市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法規案。2月2日,市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法規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2月4日,市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條例》。

三、需要説明的問題

(一)貫徹落實黨的xx大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精神,根據形勢的發展、認識的提高和對規律的深入把握,更加準確地界定生態文明的內涵和外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對生態文明定義作了較為完善的表述:“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為前提,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經濟社會發展形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應當將生態文明理念、原則、目標、方法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第四條中規定:“實施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條例》還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一條等條文規範中,具體體現了對黨的xx大精神的落實。

(二)貫徹落實省委、市委關於深化、鞏固生態文明發展成果的決策部署,特別是《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通過三週年座談會精神和《貴陽市建設全國生態文明示範城市規劃》目標要求,總結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生動實踐和生態文明法規的實施經驗,及時豐富和完善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法規規範。《條例》第九、十、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條等,與國務院以及國家發改委支持貴陽建設全國生態文明城市以及建設全國生態文明示範城市規劃等進行了協調、銜接。如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應當包括總體要求、空間開發格局、產業體系構建、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宜居城市建設、生態文化建設、生態社會建設和制度保障等內容”。《條例》緊密聯繫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實際,及時鞏固生態文明建設成就。如第六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有利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又如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弘揚生態文化,實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傳播工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程,發展體現生態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推進生態文化建設”。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將公路、鐵路幹線等對外連接幹道兩側和機場、車站周邊等區域的取土、挖砂和採石等活動,列入禁止性行為規範。

(三)適應建設生態文明城市對地方立法的客觀需要,積極發揮立法職能優勢,完善頂層設計,兼顧前瞻性,搞好與我市相關改革發展決策的銜接,形成推動改革發展穩定的制度安排。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將體現生態價值、代際公平、合理補償規定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原則,第二款規定“接受生態補償後的城鄉居民收入,不得低於兑現補償當年本市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了現行法規規定標準,以與本市率先、全省同步全面小康的目標合拍,與每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明確的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目標值一致,符合黨的xx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有利於找到利益共同點,形成補償者於法有據、心甘情願出錢,受償者高高興興、長長久久做生態貢獻的長效機制。第三十三條優化制度設計,將現行的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制度整合為生態文明建設監督員制度,與貴陽市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成功經驗相銜接,規定“按照全覆蓋、不重疊、網格化和信息化原則,在社區、鄉鎮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監督員,負責收集破壞生態環境、違反城鄉規劃和主體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利於整合利用社區工作力量,節省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夯實生態文明建設管理基礎,防止出現管理交叉、人員重疊和信息失靈。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實行“離任報告制度”。

(四)立足實際,因勢利導,突出重點,突出特色,針對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有效進行規範,着力增強制度剛性和可操作性。鑑於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涉及層次多、領域廣,需要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政策和文化等多種手段引導調整,而且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較為齊全,因此《條例》不面面俱到進行規定,而是從我市市情實際出發,抓住重點,突出特色,有針對性地作出規範。

《條例》第二十九條,總結“三創一辦”以及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經驗,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開展門前三包執法檢查提出的建議,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度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其中規定:“門前三包責任書,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與劃定範圍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體工商户分別簽訂。門前三包責任人履行責任書確定的環境衞生、市容秩序、綠化維護責任,確保達到規定標準;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相應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督促職責,市容環境衞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條例》總結我市環保審判工作經驗,根據徵求意見過程中相關方面的建議,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加重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生活環境的破壞,或者可能造成難以恢復後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即規定了環境保護司法“禁止令”制度。

《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四十九條,考慮貴陽市飲用水源保護實際需要,針對小規模養殖場對飲用水源的污染現狀,將“兩湖三庫”等飲用水源納入保護範疇,為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提供更加明確和強有力的法規依據。同時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實際需要,對小規模畜禽養殖場的規模在第四十九條作了具體明確,這些規模標準,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省兩湖條例的規定是相銜接協調的,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省兩湖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也符合採用最嚴格措施保護飲用水源的客觀需要,是可行的。

《條例》在更多地作出正面規定的同時,結合實際規定了一些禁止性行為規範,並堅持有禁必有罰,防止語焉不詳,出現模糊現象。在規定行政處罰時,凡有關法律有規定的,《條例》都嚴格按照規定的行為、種類、幅度設定,並與省、市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維護法制的統一,為有力、有效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提供依據和保障。

以上説明,連同提交的文本,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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