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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相關知識問答

《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相關知識問答

為了推動全社會認識保護城市綠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城市綠地保護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制定了《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相關知識問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相關知識問答

1.什麼是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2條規定,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並賦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綠地。

2.城市綠地保護的主管部門和協作部門有哪些?

答:《條例》第5條規定,市、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縣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的保護工作。宿豫區、宿城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負責轄區內城市綠地的保護工作。

住建、規劃、財政、國土資源、水務、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地的保護工作。

由林業部門負責的城市綠地的保護工作,依照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執行。

3.我市市民如何保護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市綠地的義務,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損毀城市綠地的行為。

4.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採用什麼方式保護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7條規定,鼓勵和支持單位或者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地的建設和保護工作。投資、捐資、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綠地冠名權。

5.我市的綠地保護宣傳日是哪一天?

答:《條例》第8條規定,每年的四月二十日為本市城市綠地保護宣傳日。

6.哪些部門負責劃定城市綠線?

答:《條例》第9條規定,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綠化、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相應深度的城市綠線。

市、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綠地進行登記,編制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控制圖則。

7.哪些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答:《條例》第10條規定,按照規劃已建成的、在建的和預留的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生產綠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森林、濕地、散生植被、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等;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綠地。

8.城市綠線內的綠地分為幾個等級?

答:《條例》第12條規定,城市綠線範圍內已建成的綠地分為永久保護綠地、重點保護綠地和一般保護綠地。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遺存遺蹟的公園、紀念性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稀有地質地貌綠地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和居民休憩有突出影響的綠地為永久保護綠地;

森林公園、防護綠地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和居民休憩有重要影響的綠地為重點保護綠地;

永久保護綠地和重點保護綠地以外的綠地為一般保護綠地。

9.對城市綠線內的各等級綠地採取什麼樣的保護制度?

答:《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列永久保護綠地和重點保護綠地名錄,並向社會公佈。永久保護綠地名錄的確定,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市、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相應的綠地內設置顯著標識。

10.變更永久保護綠地、重點保護綠地的性質和用途,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和程序?

答:《條例》第14條規定,永久保護綠地的性質和用途不得改變,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確需改變其性質或者用途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議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除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外,重點保護綠地的性質和用途不得改變。

因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改變一般保護綠地的性質或者用途的,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11.如何保證城市綠地的總量不減少?

答:《條例》第17條規定,因城市規劃調整減少綠地的,應當規劃增補同等面積的綠地。因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佔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後佔、佔補平衡的原則,在所佔綠地周邊地區按照建設標準補建同等面積的綠地;不具備補建條件的,應當繳納補建綠地所需實際費用,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規劃的用地進行補建。

12.改建、擴建或者改造城市居住區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配套工程設施確需改變綠地用途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條例》第19條規定,改建、擴建或者改造配套工程設施確需局部改變上述所指居住區以及單位的附屬綠地用途的,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獲得批准的實施單位應當在本單位補建同等面積的綠地;不具備補建條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增補同等面積的綠地,實施單位應當繳納補建綠地所需實際費用,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規劃的用地進行補建。

13.城市綠地的養護主體是如何確定的?

答:《條例》第20條規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按照行政區劃及屬地管理原則,分別由綠化、水務、交通等部門及相關機構負責;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居住區綠地交付前由建設單位負責,交付後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生產綠地由其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其他綠地及零星樹木,或者養護主體不清的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養護主體,並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4.使用國有資金進行養護的綠地應當如何確定實施單位?

答:《條例》第21條規定,使用國有資金進行養護的綠地應當依照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綠地養護實施單位。

15.樹木生長影響電力、通訊、交通等公共設施安全,應當如何處理?

答:《條例》第23條規定,樹木生長影響電力、通訊、交通等公共設施安全的,相關設施的管理單位可以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申請,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樹木修剪,申請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故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養護主體或者應急處置的單位和人員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並在三日內書面報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16.城市綠地範圍內有哪些禁止行為?

答:《條例》第25條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採摘花果枝葉、攀折花木、剝取樹皮樹根;(二)依樹搭建或者在樹木及綠地附屬設施上拴掛、釘釘;(三)在草坪內停放車輛,非法設置營業攤點;(四)在花壇、綠地內堆放物品;(五)損毀護欄、標識牌、地面鋪裝等綠化配套設施;(六)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七)排放污水,傾倒或者焚燒垃圾以及危害綠地生態平衡的放生行為;(八)違規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九)向樹穴、樹池內傾倒熱水(湯)、酸(鹼)液、機油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有害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十)向樹冠、樹幹或者花草枝葉噴灑熱水(湯)、酸(鹼)液等妨害花草樹木正常生長的有害物質;(十一)擅自轉讓買賣古樹名木;(十二)其他損壞綠地的行為。

17.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是如何保護的?

答:《條例》第26條規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樹名木的統一管理和指導養護,應當定期組織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普查,建立古樹名木檔案,並設置保護標識。

《條例》第38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優先保護、合理避讓古樹名木。確實不能避讓的,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提出遷移申請,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18.對城市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第27條規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病蟲害疫情監測預報網絡,健全預警預防控制體系,及時發佈疫情監測情況,組織指導疫情防控,實施綠化植物的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19.城市綠地是否可以被佔用?

答:《條例》第2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地。

因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或者其他情形確需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臨時佔用城市綠地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一併申請。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理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臨時佔用綠地的,可以先行佔用,並在三日內書面報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20.申請臨時佔用城市綠地,應當提交哪些資料?

答:《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佔用城市綠地,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二)擬佔用綠地的位置、面積、附着物等情況;(三)工程立項或者用地、規劃等有效證明文件;(四)綠地恢復承諾書。

21.臨時佔用城市綠地應當遵循什麼規定?

答:《條例》第30條規定,臨時佔用城市綠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積。佔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確需延長的,辦理延期手續後可以延長六個月。延長期滿仍需繼續佔用的,應當重新申請。

臨時佔用期滿後,佔用方應當及時清場退地、按照原標準進行恢復,並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佔用方不具備恢復能力的,應當繳納城市園林綠化損壞賠償費,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恢復。

22.城市綠地中的樹木是否可以被移植、砍伐?

答:《條例》第31條規定,除生產綠地以外,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

《條例》第32條規定,因下列原因確需移植城市樹木的,應當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移植申請:(一)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的;(二)對人身、交通或者其他設施安全構成威脅的;(三)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且無移植價值的樹木,可以申請砍伐。砍伐後,申請人應當補植品種相當、數量相同的樹木。

23.申請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提交哪些資料?

答:《條例》第33條規定,申請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申請書;(二)擬移植或者砍伐樹木品種、數量等情況;(三)移植或者補植方案。

屬於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的,應當一併提交相關規劃許可文件。

屬於城市居住區的,應當一併提交本居住區相關居民的意見

24.城市幹道行道樹樹種的整體更換的程序是什麼?

答:《條例》第34條規定,城市幹道行道樹樹種的整體更換,應當由市、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更換方案提出前,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論證會或者聽證會對整體更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徵求公眾意見。

25.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如何保護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36條規定,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的使用功能。地下設施上緣應當留有符合植物生長要求的覆土層。

26.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如何保護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37條規定,敷設各類城市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敷設排水、供水、供氣、電纜等管線距樹幹外緣不得少於一米,敷設供熱管線距樹幹外緣不得少於一點五米。

27.監督檢查部門有哪些職權?

答:《條例》第41條規定,綠化、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進行現場檢查、調查,查閲、複製相關資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不得拒絕、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28.涉及城市綠地保護的哪些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答:《條例》第42條規定,下列涉及城市綠地保護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一)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二)依法劃定或者變更的城市綠線;(三)涉及城市綠地管理的許可條件、程序以及決定;(四)城市綠地監督檢查的情況以及違法行為處理結果;(五)依法制定的城市園林綠化損壞賠償標準;(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29.如果發生擅自採摘花果枝葉、攀折花木、剝取樹皮樹根,在草坪內停放車輛,非法設置營業攤點或者在花壇、綠地內堆放物品的行為,相關責任主體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答:《條例》第48條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並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30.如果發生損毀護欄、標識牌、地面鋪裝等綠化配套設施,在城市綠地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或者向城市綠地內排放污水,傾倒或者焚燒垃圾的行為,相關責任主體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答:《條例》第49條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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