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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註冊會計師管理辦法

山西省註冊會計師管理辦法

註冊會計師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税法》、《戰略與風險管理》。下文是山西省註冊會計師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山西省註冊會計師管理辦法
山西省註冊會計師管理辦法全文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省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工作,促進註冊會計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財政部令第25號)、《關於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證明工作的函》會協(20xx)20號、《註冊會計師年檢辦法》(會協字[1996]42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

(一)申請註冊的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在中國境內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山西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申請註冊:

(1)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2)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

2、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它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4)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5)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而被撤銷註冊,自撤銷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6)不在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7)年齡超過70週歲的。

(二)、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應當親自到省注協辦理有關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附表1);

(2)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

(3)兩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附件2);

(4)與所在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原件;

(5)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覆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複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中國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6)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覆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符合認定或者考核條件的相關證明,替代前款第(二)項材料。

(三)註冊申請人和所在的事務所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證明人對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四)申請註冊及審批程序:

1、省注協收到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核對有關複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註冊申請人,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一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省注協經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註冊申請人,應當受理其註冊申請。將(原件當面退還本人)並向註冊申請人加蓋省注協印章和註明日期的受理其註冊的書面憑證。

2、省注協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內完進行審查(包括實地核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3、省注協於每年的5、7、9月的前7個工作日(公休假除外)受理註冊申請。

二、註冊會計師轉所審批

註冊會計師因故離開所在事務所,加入另一家事務所執業時,必須辦理轉所手續。轉所手續未辦理之前,註冊會計師不得在兩家或兩家以上事務所執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註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

1、事務所終止清算結束的;

2、當年受暫停執行全部業務以上行政處罰的事務所中,未受處罰的註冊會計師有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可轉入其它事務所;

3、註冊會計師與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要求轉所的;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註冊會計師與事務所終止勞動合同的;

5、事務所不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的;

6、事務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為註冊會計師出具書面意見,經省注協核查屬實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所手續:

1、註冊會計師與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且無正當理由的;

2、註冊會計師未與所在事務所辦理完相關手續的;

3、註冊會計師受暫停執業行政處罰期間的;

4、註冊會計師註冊之日至申請轉所之日不滿一年的;

5、註冊會計師轉所間隔不滿一年的;

6、轉出事務所終止清算期間;

7、未交納個人會費的;

8、股東(合夥人)未按規定辦理股權轉移手續的。

(三)註冊會計師轉所應提交的材料:

1、已按規定填報了符合要求的《註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件3);

2、註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3、註冊會計師與調入事務所鑑定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

4、註冊會計師所在事務所出具的該註冊會計師在事務所的工作鑑定證明原件;

(四)註冊會計師轉所受理時間:

省注協受理註冊會計師轉所時間從每年年檢結束的次月開始,具體時間為每個月的前7個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註冊會計師轉所的程序:

1、已按規定填報了符合要求的《註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表3)

2、省注協收到申請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原件當場審核後即退還申報人),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當場或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規規定的,當場予以受理。

3、轉入外省時,由轉出所主任會計師審查批准並加蓋事務所公章後寄往轉入省事務所,轉入事務所簽註意見加蓋公章後,報轉入省注協;轉入省注協審查同意蓋章後,由申請轉所人將轉所材料報省注協;

4、外省轉入時,轉出事務所簽註意見加蓋公章,擬轉入的省內事務所簽字並加蓋公章並報轉出所在地的省級注協蓋章後,由申請轉所人將轉所材料報省注協。

三、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最近連續5年在事務所專職從事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二)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註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件 ;

2、註冊會計師證書原件、複印件;

3、近5年申請人簽字的法定業務報告複印件,每年不少於1份,從20xx年度以後通過年檢的註冊會計師逐年遞減1份,並由出具報告的事務所蓋章確認;如果某一年度沒有簽字報告的,應提供應該年度參與審計業務的工作底稿1份,由所在事務所蓋章確認。申請人應在審計業務經歷證明中列舉其每年度參與的審計業務基本情況(每年度不少於1項業務),如客户名稱、報告文號、業務類型、申請人在此項業務從事的具體工作等;

4、原事務所為該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工作鑑定證明。

(三)申請人資格審查程序

1、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在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包括實地核查)。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的,應告知申請人需要延長審查的理由和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3、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將申請人姓名、執業資格以及執業經歷等情況在省注協網站上公示10天。

4、公示無異議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合夥人或股東資格證明。

(四)申請人及提供證明材料的事務所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及相關事務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經調查核實,給予行業懲戒,並記入誠信檔案。

申請設立事務所,有以上情形的,自調查核實之日起6個月內省注協不再受理該擬設立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資格申請材料。

四、註冊會計師證書管理

註冊會計師證書是註冊會計師執行註冊會計師法定業務的有效證件,經批准的註冊會計師,由省注協發給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統一印製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一)註冊會計師證書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和塗改。註冊會計師證書(包括印章)除年檢、業務檢查、換證等特殊情況暫時由事務所保管外,應由註冊會計師本人妥善保管。

(二)註冊會計師變更事務所時,應及時辦理轉所手續,由省注協在註冊會計師證書所列欄內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註冊會計師離開事務所後,原所應在5日內將其離所情況向省注協報備,以便省注協對離所人員進行必要的監管。註冊會計師離所滿六個月以上未加入其它事務所的,應報告省注協,並將註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交省注協暫存,待找到接收事務所並按規定辦理轉所手續後,方可取回註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

(三)註冊會計師通過年度檢驗時,省注協在證書所列欄中加蓋“年檢專用章”。

(四)註冊會計師年檢不合格,或因違反法律、法規而被吊銷證書的,其註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應由省注協扣留或收回。

(五)註冊會計師證書遺失需補辦,應在省級以上報刊刊登遺失聲明,所在事務所提出補發註冊會計師證書的申請報告,並附送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由省注協向財政部申請補辦證書。

五、非執業會員管理

(一)非執業會員的管理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管理暫行辦法》和《山西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為非執業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1、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成績合格;

2、 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

(三)註冊會計師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並將註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上交省注協。

1、離開事務所,專職從事其它行業工作的;

2、年檢未予通過的(但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受刑事處罰、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者除外)。

(四)省注協受理會員申報工作為每年五月、十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申請會員應報送的材料:

1、已按規定填報了符合要求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申請表》(附件4);

2、註冊會計師全科合格證書及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當場審核後即退還申報人);

3、一寸免冠近照一張。

非執業會員申請人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六)會員申請退出本協會的程序是:會員本人提出書面退會申請,交回會員證書,報省注協註銷後,即被認為退會有效。

(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注協收回其會員證書並取消會員資格: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受刑事處罰;

3、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

4、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

5、做出嚴重損害註冊會計師形象的行為。

(八)被取消資格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資格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行政複議。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收到複議申請30日內進行復查。

(九)會員須接受山西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年檢,年檢工作每兩年一次,年檢內容為:

1、會費繳納情況;

2、接受後續教育情況;

3、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十)會員年檢程序為:

1、本人提交非執業會員證書原件;

2、協會內各相關部室審查並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年檢審核表》簽署意見;

(十一)會員轉會的程序:

1、會員調外省或到外省工作應該辦理轉會手續;

2、會員轉會時應報送下列材料:

(1)已按規定填報了符合要求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轉會申請表》(附件5);

(2)身份證及非執業會員證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當場審核後即退還轉會人,協會不留存);

3、會員跨省調動工作,兩年內未辦理轉會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處理。

六、註冊會計師年檢

註冊會計師年檢是指註冊會計師協會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進行的年度檢驗。

(一)註冊會計師年檢的具體內容:

1、 註冊會計師的執業年齡是否符合規定;

2、 註冊會計師是否專職在事務所;

3、 註冊會計師當年是否從事了註冊會計師業務;

4、 註冊會計師當年有無受過刑事處罰;

5、 註冊會計師有無在工作中因犯嚴重錯誤而受到行政處罰、撤職以上的處分;

6、 註冊會計師當年有無受到行業自律懲戒;

7、 註冊會計師當年接受後續教育和培訓的情況;

8、 主任會計師是否要求所在事務所是否進行了業務報備;

9、 主任會計師是否按規定要求所在事務所提取了職業風險金;

10、 應該進行年檢的其它內容。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會計師,年檢不予通過:

1、 未在事務所專職執業;

2、 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

3、 未按規定完成後續教育和培訓且無正當理由;

4、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 受刑事處罰;

6、 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7、 一年內受到行業自律懲戒三次;

8、 未進行業務報備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

9、未實行執業責任保險,也未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金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

10、其它不予理過年檢情形。

(三)註冊會計師年檢應提交的材料:

按年度年檢通知要求上報。

(四)註冊會計師年檢時間:

按年度年檢通知時間。

事務所根據規定,組織填寫有關年檢登記表,主任會計師應對各種年檢登記表中的內容審查並加蓋公章後與其它材料按規定時間報送省注協。

省注協收到年檢材料後由相關部室審查後作出注冊會計師年檢是否通過的決定,年檢結束後下發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年檢情況的通告並在省級報刊上公告。

註冊會計師考試的科目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税法6個科目;

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試卷二)。

考試範圍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在發佈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中確定。

考試採用閉卷、計算機化考試(簡稱機考)方式。即,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並提交答案。

考試系統支持8種輸入法:微軟拼音輸入法、全拼輸入法、智能ABC輸入法、谷歌拼音輸入法、搜狗拼音輸入法、王碼五筆型輸入法、極品五筆輸入法、萬能五筆輸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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