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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下文是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管理,適應社會交往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峯、溝、河、湖、泉、關隘、瀑布及地形區等名稱;

(二)行政區劃名稱,包括省、市、市轄區、縣、鄉、鎮和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等名稱;

(三)居民地名稱,包括城鎮、居民區、區片、開發區、街巷、樓羣(含樓、門號碼)、建築物、自然村、片村、農林牧點等名稱;

(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包括台、站、港、場、名勝古蹟、紀念地、遊覽地、企業事業單位等名稱。

第三條 地名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省民政部門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監督和協調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規劃;

(三)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和標準化處理與使用;

(四)指導地名標誌的設置;

(五)健全和管理地名檔案;

(六)審核、編纂本省的地名工具圖書;

(七)完成國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務。

各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四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從本省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必須命名和更名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尊重歷史、照顧習慣、體現規劃、好找易記”的原則,按審批權限報經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

第五條 地名命名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人民團結和社會主義建設,反映當地歷史和地理特徵,尊重當地羣眾的願望,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二)不得以人名作地名,不得以外國地名命名本省地名;

(三)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應與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居民點和街道辦事處所在街巷名稱統一;

(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應與當地地名統一;

(五)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區、街巷、高層建築物等,在規劃建設時,應先予以命名;

(六)地名命名應使用國家確定的規範漢字,原則上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容易混淆的字,禁止用自造字、已簡化的繁體字和已淘汰的異體字。

第六條 下列名稱不應重名或同音:

(一)全國範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二)一個縣(市、區)內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

(三)一個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

(四)一個城鎮內的街巷、居民區名稱;

(五)國內著名的、省內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第七條 地名更名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完整和民族尊嚴的,妨礙民族團結、含義庸俗和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五款規定的地名,在徵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羣眾同意後,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可改可不改的或當地多數羣眾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得更改。更改地名應隨着城鄉發展與改造,逐步進行調整。

第八條 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本省與其他省、自治區的山脈、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本省省級民政部門提出意見,並與有關省、自治區民政部門協商一致,經本省與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審批;

(二)涉及兩個地、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有關地、市民政部門提出意見並協商一致,經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涉及兩個縣(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有關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意見並協商一致,經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居民地名稱的命名、更名,由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的命名、更名,在徵得當地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門的同意後,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在申報地名命名、更名時,應填寫《山西省地名命名、更名錶》,並將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擬廢止的舊名、擬採用的新名及其含義、來源等一併説明。

第三章 標準地名的使用

第十三條 凡符合《地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權批准的地名為標準地名。

第十四條 各級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將批准的標準地名向社會公佈,推廣使用。

第十五條 各級地名管理部門負責編纂本行政區域的各類標準化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門編纂的地圖、電話簿、交通時刻表、郵政編碼簿、工商企業名錄等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應經同級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使用地名,應以地名管理部門公佈和出版的標準地名為準。

第四章 地名標誌的設置

第十七條 行政區域界位、街巷、樓羣(含樓、門號碼)、居民區、自然村、道路、橋樑、紀念地、遊覽地、台、站、港、場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等必要的地方應當設置地名標誌。

第十八條 地名標誌的內容、佈局和樣式,應按下列規定,由各級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

(一)地名標誌的主要內容包括:標準地名漢字的規範書寫形式,漢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為準;標準地名羅馬字母的規範拼寫形式,羅馬字母拼寫以《漢語拼音方案》和《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法》為準。

(二)地名標誌的佈局:點狀地域至少設置一個標誌;塊狀地域應視範圍大小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標誌;線狀地域除在起點、終點、交叉口必須設置標誌外,必要時在適當地段增設標誌。

(三)地名標誌的樣式,在一定區域內的同類地名標誌應統一。

第十九條 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由當地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標誌,由有關專業部門設置和管理。

門(樓)牌號的編制管理從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地名標誌設置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受益者出資;

(三)廣告收入;

(四)單位或個人的捐助;

(五)其他。

第五章 地名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省地名檔案工作由省民政部門統一指導,各級地名管理部門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名檔案管理部門保管的地名檔案資料,應不少於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規定的地名數量。

第二十三條 地名檔案的管理,按照《全國地名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地名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使用非標準地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改正;

(二)擅自命名、更名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執行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改正;

(三)未經審定出版公開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責令停止發行,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設立、移位、塗改、遮擋地名標誌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拒不執行的,處標誌工本費2倍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地名標誌的,責令其賠償,對責任者處標誌工本費3倍以下的罰款。

對前款規定罰款,單位不超過1000元,個人不超過500元。

第二十五條 對偷竊、破壞地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出發,強化地名公共服務職能,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逐步形成內容豐富、方便實用、優質高效、不斷適應新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在實施工作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以人為本,立足服務,適應需要,注重實效。地名公共服務的項目和服務的形式,要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從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需要出發,體現人本特色、方便羣眾、貼近生活、經濟實用,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成為民心工程、窗口工程。

第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安排,逐步推進。堅持實事求是,從省情出發,從實際效果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量力而行,逐步提高。按照城鄉有所區別、大中小城市有所區別、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有所區別的原則,有條件的地方可率先開展,不搞一刀切。

第三,健全制度,完善標準,規範管理,保證質量。地名公共服務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研究制定有關工程的工作方案、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等,提高法制化和規範化水平,積極推進地名標準化建設,體現地名的文化品位,適應先進文化的要求,保證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四,政府領導,民政組織,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必須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民政部門組織與有關部門配合相結合的工作機制,調動各種社會力量,整合現有資源,發揮整體效益,走社會化服務之路。

二、主要任務

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主要任務包括:地名規範專項事務、地名標誌專項事務、地名規劃專項事務、數字地名專項事務。

(一)地名規範專項事務。主要任務和要求是制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理順地名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制,向社會提供規範的地名信息。一是補充完善《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力爭形成符合山西實際的地方法規;二是全省各市3年內都要制定頒佈切合本地實際的地名法規、規章和實施辦法,依法理順管理體制;三是用5年左右的時間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法規體系。

(二)地名標誌專項事務。主要任務和要求是在完成城市地名設標工作的基礎上,及時啟動縣、鄉(鎮)地名設標工作,逐步完善城鄉地名標誌體系。20xx年完成10%的地名設標任務(設標重點是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我省確定的建設部小城鎮試點鎮);從20xx年起到20xx年底,每年度完成30%的地名設標任務,全省爭取4年內完成縣、鄉(鎮)的地名標誌設置工作,20xx年進行驗收和總結表彰工作;同時,要建立切實有效的地名標誌維護管理制度,保證作為國家法定標誌物的地名標誌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地名規劃專項事務。主要任務和要求是結合城市建設現狀和發展規劃,依據國家地名管理法規和地名規範,對城市未來需要的新地名進行前瞻性規劃論證,編制地名命名、更名規劃,從源頭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關。城市地名規劃的重點是各級建制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我省確定的建設部小城鎮試點鎮,有條件的地方可推廣到鄉(鎮)人民政府駐地。我省的地名規劃要和城市建設規劃同步,已完成城市建設規劃的地方,要率先開展地名規劃,儘快將城市建設規劃中的暫用地名進行科學命名,20xx年6月底完成城市地名規劃;未完成城市建設規劃的地方,要和城市建設規劃同步進行地名規劃,20xx年底完成城市地名規劃;全省城市地名規劃工作從20xx年開始實施,20xx年完成。

(四)數字地名專項事務。主要任務和要求是建立省、市、縣三級地名數據庫,依託地名數據庫,藉助電信、網絡等媒介,開展以地名網站、地名熱線(問路電話)、地名光盤(電子地圖)、地名觸摸屏等為主要內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務。在20xx年完成11項錄入任務的基礎上,20xx年上半年組織交叉檢查驗收工作,下半年抽調技術人員集中修改完善,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省、市、縣三級地名數據庫,並完成上報任務;太原市的地名信息化建設,要當好全省的排頭兵,要躋身全國省會城市先進行列。

三、工作經費

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儘快啟動相關服務項目。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地方財政解決,實行分級負擔,各級民政部門要儘快提出財政立項和經費方案。同時,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財政投入和市場運作相結合、公益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政府服務與民間服務相結合的地名公共服務運行機制。

四、組織領導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務工程領導小組(名單附後),負責組織全省地名規範、地名標誌、地名規劃、數字地名4個專項事務的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具體負責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日常工作。各市、縣也要成立協調領導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啟動和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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