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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會計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陝西省會計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國家為提高會計人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而對會計人員進行的綜合素質教育。下文是陝西省會計繼續教育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陝西省會計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陝西省會計繼續教育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xx〕1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陝西省範圍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人員知識結構。

(三)分層培訓、考培分離。針對不同層次會計人員,劃分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權限,採取多種形式分層培訓。會計人員可以自主選擇繼續教育的學習培訓形式,學習培訓與考核認定應當分離,考核認定由縣以上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四)加強管理,創新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形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督導、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社會單位積極參與、會計人員主動學習的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保障和便利。

會計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從業資格考試成績發佈之日)的次年起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會計從業資格屬地管理原則,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分別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依據國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二)依據財政部發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要點,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確定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四)組織開發或推薦適用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五)組織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組織全省高級會計人員(含領軍人才)繼續教育培訓;

(七)監督、檢查、考核認定省直屬會計人員 (持有省財政廳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八)建設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系統、繼續教育考核題庫;

(九)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第七條 各市(區)財政局負責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根據省財政廳制定的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和工作規劃,制定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細則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檢查、考核認定本轄區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三)組織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四)指導所轄縣區財政部門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五)規範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第八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支持並督促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年度學習內容及學分由省財政發佈,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和技能訓練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會計準則制度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脱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脱產培訓;

(三)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脱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四)會計人員自學;

(五)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六)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七)參加省財政廳組織的高級會計人員培訓;

(八)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九)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一)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領軍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税務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競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講座等;

(七)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會計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於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發佈的年度繼續教育學習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分行業科目。會計人員應首先完成公共科目學習,取得學分不足24學分時,可在分行業科目中選擇學習。會計人員重複選擇學習同一科目,只計算一次學分。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脱產培訓,經考核認定合格的,取得相應科目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脱產培訓,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考核認定合格的,取得相應科目學分;

(三)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脱產培訓,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考核認定合格的,取得相應科目學分;

(四)通過自學、參加遠程網絡培訓等形式完成省財政廳公佈的每年度繼續教育課目,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考核認定合格的,取得相應科目學分;

(五)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領軍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學分;

(六)參加省財政廳組織的高級會計人員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學分;

(七)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學分;

(八)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所屬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領軍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錄取通知為準;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税務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考試管理機構公佈考試成績的時間為準;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相關文件的簽發日期為準,無正式文件的,以課題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刊物上發表時間為準,既無文件又未公開發表的課題不得折算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刊物上發表會計類論文,每篇論文折算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論文發表時間為準;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書籍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時間為準;

(七)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競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學分標準及學分所屬年度按財政部門發佈的有關通知執行;

(八)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講座的,折算學分標準及學分所屬年度按財政部門發佈的有關通知執行。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也不得抵補以前年度未取得的學分。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從業資格調轉登記時,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調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二)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會計人員辦理調轉後,應當在調入地完成當年繼續教育。

第五章 機構和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會計學會、總會計師協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計人員培訓基地(中心)等教育資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佈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第十九條 申請自行組織繼續教育的單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單位(含下屬單位)會計人員達到一定規模;

(二)取得財政部門的備案;

(三)具備與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設施;

(四)師資適應培訓工作要求;

(五)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

(六)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七)有穩定的繼續教育經費來源並保障學習時間。

第二十條 滿足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條件的單位,可登陸“陝西會計”網提交申請,經審核備案後,可自行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應按照規定的內容制定培訓計劃,經審核後組織開展培訓。培訓完成後,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考核認定合格的,取得當年相應學分。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單位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改進培訓方式,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六章 師資與教材

第二十二條 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省級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教材開發,逐步形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同時,應加強對教材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應注重針對性和實用性,提倡教材開發社會化,鼓勵有水平、有能力、有經驗的會計專家、學者和高級會計實務工作者參與教材編寫、開發工作。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會計人員自主選擇繼續教育教材,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單位或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六條 我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信息化管理,培訓學習、考核認定、取得學分等情況記入陝西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會計人員可登陸“陝西會計”網實時查詢本人完成繼續教育情況,繼續教育情況不在從業資格證書上打印。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

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通過以下途徑:

(一) 會計人員參加並完成財政部門認可的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繼續教育培訓,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考核認定,由財政部門統一將考核通過的科目及相應的學分記入陝西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二)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繼續教育脱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考核認定,由財政部門統一將考核通過的科目及相應的學分記入陝西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三) 會計人員通過自學完成財政部門公佈的年度繼續教育學習科目,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考核認定,由財政部門統一將考核通過的科目及相應的學分記入陝西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四) 會計人員年內已完成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或參加由市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財會業務專題培訓、會計類知識競賽、會計類專題講座的,由省財政廳統一受理組織單位提供的合格人員名單,按組織單位通知的學分核算標準折算為繼續教育學分後記入陝西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五) 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註冊會計師考試的,由省財政廳按照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統一記入陝西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六) 會計人員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註冊税務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考試,並通過一科考試的,應在成績公佈後的3個月內,登陸“陝西會計”網進行申報,並持准考證和合格成績單或合格證書等原件和複印件,到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學分折算登記。

(七)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會計類專科以上的學位學歷教育的,應在規定學制年限內的每年第四季度登陸“陝西會計”網申報學習科目和考試成績;在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後,應及時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進行學歷變更,變更完成後,陝西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對會計人員在規定學制年限內申報的學習科目予以確認,按每科目24學分記入申報年度繼續教育。

(八)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會計類學術研究(含課題、論文論着等)的,應在當年第四季度,登陸“陝西會計”網進行申報,並持課題結項書、論文論着等原件,到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學分折算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辦理從業資格證書調轉、補發、定期換髮等事項及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申請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報考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高級會計師等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所在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促進提高培訓效果。

第三十一條 組織繼續教育培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採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 以會計人員繼續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四) 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對自行組織繼續教育的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單位如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能保證繼續教育質量的,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可予以通報,並給予暫停培訓直至撤銷備案等處理。

第三十三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及會計基礎工作考核的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9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必要性

1.適應經濟發展“兩個轉變”的客觀要求 。

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法制經濟,尤其是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要求現代會計必須隨之轉軌變型,由報賬型向管理型、決策性轉變;由事後型向事前型、事中、事後全過程轉變;由被動型向能動型、自主型轉變;由傳統手工方法向現代高科技、網絡化、規範化轉變。適應形勢,更新知識,不斷進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學習,是科教興國和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企業改革、會計主體變化對提高會計人員基本素質的必然要求。

企業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其基本思路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形式多樣化,會計主體多元化,在企業錯綜複雜、激烈競爭的新形勢下,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能力:

①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對時局變化的高度敏鋭性,感悟時局變化對企業財會正負兩方面的影響及程序,要加強學習,堅持方向,提高認識能力和實踐能力,增強原則性、系統性、預見性和創造性。

②具有強烈的市場經濟意識。市場經濟綜尚超前和創機關報、競爭和法制,更體現了風險與效益對等的根本法則,歸根到底市場競爭是產品的競爭,科技的競爭,人才的競爭,而這一些均有賴於國民教育和不斷學習。

③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要具備較高的文化素質和一定的新技術知識,較嫻熟的業務操作能力,只有學習學習再學習。

④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刻苦學習,廉潔奉公,團結協作。

3.扭轉我國會計隊伍落後狀況的現實要求。

財政部長項懷誠指出,當前會計存在的三個主要問題:

一是合格的會計人員數量不夠;

二是會計人員素質不高;

三是風氣不好,做假賬、造假賬,違反財會制度和職業道德 。只有通過大規模的培訓,提高會計隊伍的政治、業務和整體素質,實行強制的定期的繼續教育學習,更新知識,才能從根本上扭轉我國會計隊伍的不利局面。

4. 深化會計教育改革,與國際會計教育接軌的時代要求。利用現代科技的遠程繼續教育形式,能擴大教育規模,甚至形成教育產業,減少國家投資,解決工學矛盾;實現的人智能最大化,使高科技技術手段成為學習的催化劑,是學生的自我奮鬥提供一種有效的途徑和手段,使學習成為不斷探索的動力源泉。更利於教育普遍化,如持續教育、終身教育、持續專業教育、教育深化、非傳統教育、成人教育等,有利於提高國民整體素質,以教育為基礎,擴大人才培訓的貢獻率,實現勞動者知識化和學習終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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