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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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已經浙江省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下文是浙江省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省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志願者註冊工作,加強註冊志願者管理,全面推進我省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根據《浙江省志願服務條例》和《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註冊志願者是指在志願服務組織登記註冊,利用自身知識、技能、體能、時間等,從事志願服務的個人。
第三條 本省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開展註冊志願者管理工作。
第四條 志願者精神: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第五條 志願者標識:註冊志願者標識(通稱“心手標”)的整體構圖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個字母“V”,紅色,圖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鴿子的造型,白色。標誌寓意為志願者向社會上所有需要幫助的人們奉獻一片愛心,伸出友愛之手,表達“愛心獻社會,真情暖人心”和“團結互助、共創和諧”的主題。(圖案見附件1)
第六條 每年3月5日是浙江省志願者日,12月5日是
國際志願者日。
第二章 注 冊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具有奉獻精神,自願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願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註冊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註冊機構
(一)市、縣(市、區)志願者協會。
(二)省、市、縣(市、區)志願者協會的團體會員或分支機構。
(三)鄉(鎮、街道)以及大中專院校成立的,並在(一)、(二)款註冊機構備案的志願服務組織。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成立的志願服務組織,經上述註冊機構同意後,可以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
第九條 註冊程序
(一)申請人直接到註冊機構提出申請或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提出申請,填寫《浙江省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件2),保證本人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註冊機構
應當以適當形式公告向本機構申請註冊登記的方式。
(二)註冊機構對申請人開展有關培訓。
(三)註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者,由註冊機構頒發“浙江省註冊志願者證”(參考式樣見附件3),註冊證上標註全省統一的註冊號,註冊號為註冊志願者的身份證號碼。同時,註冊機構在註冊證上標註全省統一的註冊序號。(參見附件4)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權利
(一)獲得志願服務活動真實、必要的信息;
(二)獲得志願服務必需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志願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志願服務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自身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六)志願者的個人信息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
(七)可申請取消註冊志願者身份,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八)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活動的管理規定;
(二)每名註冊志願者根據個人意願至少選擇參加一個
志願服務項目或活動,每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不少於20小時;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服務任務,傳播志願服務理念;
(四)參加志願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按照規定佩戴和使用志願服務標識;
(六)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七)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報酬;
(八)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隱私、祕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不得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
(一)註冊志願者根據志願服務組織發佈的服務信息,
在志願服務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與志願服務對象約定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二)提倡註冊志願者在扶貧濟困、助老助殘、社區服務、生態建設、大型活動、網絡文明、醫療衞生、搶險救災、文化建設等領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倡註冊志願者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羣體、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三)註冊志願者開展高風險或者涉外的志願服務以及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時,應當與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簽訂志願服務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各級志願服務組織要推進志願服務平台建設,形成實體型、網絡型、複合型平台。鼓勵依託網絡新媒體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同時應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
(一)省、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及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志願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二)省、市、縣(市、區)志願者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號碼的分配和註冊志願者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日常管理
(一)註冊機構應統一規範使用浙江省志願服務網絡平台——“志願浙江”,實現志願者網上註冊和管理,做好註冊志願者數據統計和年度上報工作。
(二)註冊機構應建立健全宣傳動員、註冊登記、管理
培訓、考核評價、嘉許回饋、激勵表彰、個人信息保密等制度,做好註冊志願者的管理服務。
(三)註冊機構應通過建立各級志願服務組織、創建志願者服務站、發展志願者服務隊和服務團隊等形式,廣泛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
(四)註冊機構應根據志願服務對象的需求,向註冊志願者發佈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
(五)註冊機構應開展註冊志願者培訓工作,對註冊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基本理念、相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註冊志願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註冊志願者可在註冊機構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成為管理型志願者。
(六)註冊機構應組織新登記註冊的志願者進行宣誓。誓詞為: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社會進步奉獻力量。
(七)註冊志願者使用統一的標識。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註冊志願者應佩戴以統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誌。志願者旗幟和服裝以紅、藍、白為基本色調。
(八)註冊機構應規範志願服務記錄,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登記制度。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志願服務對象或志願服務組織提供註冊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註冊機構應當予以認定。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
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九)註冊志願者因升學、就業等原因需要志願服務證明時,註冊機構應當為其出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十)各級志願服務組織應逐步建立志願者權益保障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維護志願者正當權益,推動建立志願者保險和應急基金,做好相關救助和慰問工作。
(十一)註冊志願者出現以下情形,註冊機構可以取消其註冊志願者身份: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志願服務組織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紀律造成志願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志願服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利用志願者名義、志願服務標識進行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性活動的。
(十二)註冊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的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表彰和激勵
第十五條 星級認證制度
註冊機構根據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的累計時間,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願者。星級志願者認定並核准後,須在
其註冊證上進行標註,並配發相應的標識。
(一)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認定為“一星志願者”;
(二)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認定為“二星志願者”;
(三)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認定為“三星志願者”;
(四)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認定為“四星志願者”;
(五)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500小時的,認定為“五星志願者”;
“五星志願者”工作突出、成效顯著、影響力大的,省級將授予“功勛志願者”徽章。
第十六條 榮譽授予制度
省、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志願者協會依據註冊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業績,根據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志願者榮譽稱號。榮譽獲得者名單應及時上報上級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志願者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註冊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整合社會資源,探索建立志願者優待制度,為志願者在升學、就業、使用社會公共設施、接受他人和組織提供的服務等方面制定優惠政
策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本行政區域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修改權歸省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解釋權歸省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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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填寫完成後,申請註冊。然後等待你上級團隊批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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